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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3-13 23:57)
文章正文

为满足住房保障家庭的多样化需求,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制,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运行,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248号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5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5]251号)和《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起草了《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2年11月4日-2022年12月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0楼2003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22095291@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017。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保障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坚持在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相顺应的基础上,按照资产纳入国有管理、模式参考市场化运作的理念,遵照“管办分开、租补分离、先租后售、自愿购买”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是为了实现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精准化,设立收入财产限额标准作为公租房的准入基本条件之一,将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明确为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三是将公租房运营管理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分开,在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条件的人群提供应保尽保的同时,通过租补分离,实现公租房的充分利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保障对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及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办法》将公租房保障对象明确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实现公租房保障对象精准化。

(二)关于职责分工

《办法》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一是市本级公租房审批审核分配职能从金安区、裕安区两区房管部门划转至市住房保障中心。二是将市本级公租房后期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划转至市城投集团。

(三)关于分配机制

申请方式。申请方式由原来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社区申请调整为线上、线上同时可以申请,且免去很多证明材料,由部门提供大数据共享,进行信息比对。

申请条件。进一步细化,对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进行了量化明确。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明确了社保年限。

租金标准。租房租金标准由市城投公司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一房一价。公租房租金收缴实施租补分离制度,保障对象配租保障性住房后,先全额收取租金,再根据收入不同,实行分档发放租金补助。补助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类别不同。从房屋租金的60%-100%不等。

(四)关于监督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信用承诺管理机制。实施诚信申报制度,有关当事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办法》的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会同相关部门记入公租房申请使用档案。

二是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全市统一的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发放补贴等一系列流程全程网上办理,并与户籍、婚姻、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险、征信等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住房保障家庭的多样化需求,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制,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运行,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248号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5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5]251号)和《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市本级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运营遵照“管办分开、租补分离、先租后售、自愿购买”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审核、运营的监督工作。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公租房房源资产管理。市城投公司负责公租房的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资产运营、房屋出售和维护管理等。市数管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市退役军人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  公租房租售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益,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租金补助、公租房的修缮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第二章   公租房运营管理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负责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工作。配租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金收取标准由市城投公司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含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助等)和财产等收入标准合理测算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租金变化动态调整,实行差别化分档补贴。

第八条  市城投公司、市住建局结合市本级公租房房源情况,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专门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面广的群体进行出租。在对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闲置的存量公租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安置房使用;也可以由市城投公司面向社会出租。

第九条  在确保公租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市城投公司按照规定向市住建局提出公租房出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向承租人出售。购买人可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出售比例控制在公租房总量的20%以内。

第三章  租赁补贴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的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家庭成员(含申请人,且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在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含)人均15平方米,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在六安市范围内未享受住房保障。具体标准及条件为: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财产人均不超过5万元,且家庭总财产不超过15万元,未拥有小型载客汽车或5万元以上(按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人事部门的证明;

2.在城区正常缴存缴纳社会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不在城区范围内,且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

3.在城区连续缴存社会保险2年以上。

第十一条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公租房实物保障与公租房租赁补贴并举方式开展。租赁补贴的面积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

(一)公租房实物保障

第一档: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登记备案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出具初审证明,由市住建局复核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100%。

第二档: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登记备案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为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80%。

第三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为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60%。

(二)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范围。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后,按照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房屋。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按每人20平方米计算,一户租赁补贴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建局根据市区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定期动态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须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新就业无房职工累积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群体优先提供实物保障,在实物保障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均依托市住房保障系统,按照下列程序线上申请审核:

(一)申请。低收入家庭提交个人承诺书。申请全额补贴的低收入家庭,还需提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初审证明。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证明材料和个人承诺书。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出具中等偏下收入证明。

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交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人事部门的证明、全日制中专及以上毕业证和近半年内在城区连续缴存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提交不在城区范围内的户籍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和近2年在城区连续缴存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

(二)审核。市住建局依托住房保障系统,会同数管、民政、公安、不动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大数据核查。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补贴类型,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住房保障系统和短信通知申请人,并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退回申请,并通过系统和短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通过系统和短信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通过系统和短信告知申请人。

(四)发放补贴。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租赁补贴的,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市城投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 公租房出售

第十三条  公租房出售对象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的对象及条件,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租赁公租房的家庭,在租赁期间无欠缴公租房租金记录、以及其它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实为一个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视为一个家庭人口合并认定为一户;

(三)购买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公租房出售价格实行市场评估价(含土地出让金),出售价格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确定,一房一价。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购房户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享受20%的优惠。

第十五条  购买公租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财政局(国资委)报名登记,填写《六安市本级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承诺书》。

(二)审查。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市城投公司和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公租房出售工作领导组审批。

(三)审批。市公租房出售工作领导组根据复审意见进行审批。

(四)签订合同。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国资委)通知申请人与市城投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五)付款。购买人凭《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到市城投公司开具银行缴款单,缴纳购房款,凭银行进账单开具购房发票,同时办理缴纳契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手续。购买公租房须一次性付清购买产权房款。

(六)权属登记。购买人持《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土地出让合同》、购房款票据、出让金发票、契税、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其中,购买政府回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租房,应到市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登记机构应在产权证书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比例”“完全产权”等备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购买的公租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自行转让承购住房;购买公租房满5年并取得全部产权,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按照产权比例享受交易收益。购买公租房完全产权后,产权人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每季度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住房租赁补贴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虚报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骗取保障资格、住房租赁补贴、骗购公租房的由市城投公司、市住建局取消其保障或购买资格,收回其已购买的公租房,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购买人擅自将购买的有限产权的公租房出售或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市城投公司、市住建局依法按照《公租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收回已出售的公租房。

第二十条  对在公租房运营管理、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辖其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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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市发改委   第七条“租赁补贴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申请对象的住房...”,应修改为“租赁补贴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申请对象的住房...”,理由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物价局并入发改委内设科室,不再有物价局。   已采纳  
2   市财政局   一、建议将P2“第四条”中“市住建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审核、运营的监督工作。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公租房房源资产管理。”修改为“市住建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房源资产管理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审核、运营的监督工作。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公租房资产的监管工作”。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第三条关于“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的规定,市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公租房资产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公租房资产的监管工作。
二、建议将P8“第十二条(四)发放补贴”中“市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修改为“金安区和裕安区财政部门负责租赁补贴打卡发放工作。”主要原因是:从财政资金管理角度出发,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到2023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均实现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的规定,市财政只有查询权限,没有操作“一卡通”系统资金发放权限,无法开展资金发放工作。因此,租赁补贴资金仍由金安区、裕安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三、建议将P8“第十五条 “(一)申请。申请家庭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财政局(国资委)报名登记,填写《六安市本级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承诺书》。”“(二)审查。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市城投公司和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查”“(四)签订合同。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国资委)通知申请人与市城投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并报市住建局备案。”修改为“(一)申请。申请家庭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建局报名登记,填写《六安市本级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承诺书》”“(二)审查。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城投公司等部门进行审查”“(四)签订合同。审核批准后,由市住建局通知申请人与市城投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主要原因是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公租房资产的管理工作。
  部分采纳。第一条“市住建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审核、运营的监督工作...”建议未采纳,因按照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公租房房源资产管理,开展该项工作;第二条“市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修改为“市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租赁补贴资金,市住建局按照规定审核并予以打卡发放”;第三条“(一)申请。申请家庭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建议未采纳,按照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公租房房源资产管理。  
3   市民政局   P5,第十一条,(一)公租房实物保障。原文:“第一档: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登记备案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经本人申请……;
第二档: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登记备案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为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80%。”
修改为:“第一档: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登记备案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有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以及城市特困人员,经本人申请……;
第二档: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登记备案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为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80%。”
  已采纳  
4   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3转移登记、《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中“六不准”的内容规定,《实施办法》中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六项权属登记内容建议修改为:出卖方同意购买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购买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完税证明(契税)和其他必要材料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其中,购买政府回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租房,应到市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性质一栏注明“公共租赁住房”,若购买部分产权需注明产权比例等备注。
《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六项中提到的登记费用、工本费应由政府财政部门出文免收,登记机构无权免收。
  已采纳  
5   市人社局   无意见    
6   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7   市公安局   无意见    
8   市数管局   无意见    
9   市司法局   无意见    
10   金安区政府   建议一:将《办法》中第二条的“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市”、第二款第二项“城区”、第三款第一项“城区、本地”、第三项“城区”修改为“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
修改原因如下:
1、《办法》中前后表述范围不一致;
2、同一行政区域内保障对象应当享受同一保障主体制定的保障政策、标准,否则势必引发矛盾纠纷。 
建议二:将《办法》中第十二条第一款删除。
修改原因如下:
1、《办法》中申请、审核、登记、发放补贴流程未规定“初审”环节。
2、街道办事处只了解辖区居民表面情况,没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不能开具结论性证明。
建议三:将《办法》中第二条的“申请、审核、登记、发放”修改为“申请、审核、登记、发放、公租房矛盾纠纷调处和信访维稳工作”。
修改原因:
区政府不承担公租房保障职能,同时也承担不了公租房矛盾纠纷调处和信访维稳工作。
  部分采纳。城区前后描述问题已规范。信访维稳随着公租房管理和审核调整变化,无需加入描述。  
11   裕安区政府办   建议在第四条增加市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矛盾纠纷投诉处理   未采纳。信访维稳随着公租房管理和审核调整变化,无需加入描述。  
12   市城投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市本级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修改建议:针对120平方公里范围,明确四至边界。
第四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中,建议明确房产产权登记部门,完善资产产权手续。
第六条之“租金收取标准由市城投公司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议改成:租金收取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之“市城投公司、市住建局结合市本级公租房房源情况,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专门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面广的群体进行出租…”。
建议改成:市住建局、市城投公司结合市本级公租房房源情况,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专门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面广的群体进行出租…。
第九条 在确保公租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市城投公司按照规定向市住建局提出公租房出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向承租人出售。购买人可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出售比例控制在公租房总量的20%以内。
存在问题:针对出售的公租房房源如何办理房产证?若无法办理产证,则该条缺乏实施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之(二)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
存在问题:1.部分房屋实际面积超过60平方米;2.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如何补贴?
第十五条之“(二)审查。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市城投公司和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公租房出售工作领导组审批。”
建议改成:(二)审查。市住建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公租房出售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虚报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骗取保障资格、住房租赁补贴、骗购公租房的由市城投公司、市住建局取消其保障或购买资格,收回其已购买的公租房,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建议改成:申请人隐瞒、虚报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骗取保障资格、住房租赁补贴、骗购公租房的由市住建局取消其保障或购买资格,并通知市城投公司收回其已购买的公租房,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建局报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部分采纳。第一条“120平方公里范围...”建议未采纳,城区120平方公里属城区范围标准描述;第二条“各部门职责分工”建议已采纳,办法中已进行明确;第三条“租金收取标准...”建议未采纳,市场化租金标准属于运营服务范畴;第四条“市住建局、市城投公司结合市本级公租房房源情况,可确定一定数...”建议已采纳;第五条“审查。市住建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建议未采纳,资产审查工作应由资产所有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第六条“申请人隐瞒、虚报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骗取保障资格...”建议未采纳,运营管理服务由城投公司牵头,对于收回公租房等工作可由城投公司、市住建局共同开展。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12月28日 10时44分

我局自2022年8月份拟起草《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10月初完成初稿。自初稿完成后,我局按照要求开展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和邀请相关单位和部门会议论证工作,并积极收集评估论证期间收集到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再次修改完善。2022年11月,《办法》于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开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现将前期征求意见采纳情况附后。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市发改委   第七条“租赁补贴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申请对象的住房...”,应修改为“租赁补贴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申请对象的住房...”,理由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物价局并入发改委内设科室,不再有物价局。   已采纳  
2   市财政局   一、建议将P2“第四条”中“市住建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审核、运营的监督工作。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公租房房源资产管理。”修改为“市住建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房源资产管理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审核、运营的监督工作。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公租房资产的监管工作”。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第三条关于“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的规定,市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公租房资产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公租房资产的监管工作。
二、建议将P8“第十二条(四)发放补贴”中“市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修改为“金安区和裕安区财政部门负责租赁补贴打卡发放工作。”主要原因是:从财政资金管理角度出发,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到2023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均实现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的规定,市财政只有查询权限,没有操作“一卡通”系统资金发放权限,无法开展资金发放工作。因此,租赁补贴资金仍由金安区、裕安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三、建议将P8“第十五条 “(一)申请。申请家庭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财政局(国资委)报名登记,填写《六安市本级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承诺书》。”“(二)审查。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市城投公司和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查”“(四)签订合同。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国资委)通知申请人与市城投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并报市住建局备案。”修改为“(一)申请。申请家庭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建局报名登记,填写《六安市本级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承诺书》”“(二)审查。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城投公司等部门进行审查”“(四)签订合同。审核批准后,由市住建局通知申请人与市城投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主要原因是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公租房资产的管理工作。
  部分采纳。第一条“市住建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审核、运营的监督工作...”建议未采纳,因按照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公租房房源资产管理,开展该项工作;第二条“市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修改为“市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租赁补贴资金,市住建局按照规定审核并予以打卡发放”;第三条“(一)申请。申请家庭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建议未采纳,按照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公租房房源资产管理。  
3   市民政局   P5,第十一条,(一)公租房实物保障。原文:“第一档: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登记备案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经本人申请……;
第二档: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登记备案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为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80%。”
修改为:“第一档: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登记备案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有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以及城市特困人员,经本人申请……;
第二档: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登记备案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为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80%。”
  已采纳  
4   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3转移登记、《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中“六不准”的内容规定,《实施办法》中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六项权属登记内容建议修改为:出卖方同意购买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购买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完税证明(契税)和其他必要材料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其中,购买政府回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租房,应到市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性质一栏注明“公共租赁住房”,若购买部分产权需注明产权比例等备注。
《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六项中提到的登记费用、工本费应由政府财政部门出文免收,登记机构无权免收。
  已采纳  
5   市人社局   无意见    
6   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7   市公安局   无意见    
8   市数管局   无意见    
9   市司法局   无意见    
10   金安区政府   建议一:将《办法》中第二条的“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市”、第二款第二项“城区”、第三款第一项“城区、本地”、第三项“城区”修改为“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
修改原因如下:
1、《办法》中前后表述范围不一致;
2、同一行政区域内保障对象应当享受同一保障主体制定的保障政策、标准,否则势必引发矛盾纠纷。 
建议二:将《办法》中第十二条第一款删除。
修改原因如下:
1、《办法》中申请、审核、登记、发放补贴流程未规定“初审”环节。
2、街道办事处只了解辖区居民表面情况,没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不能开具结论性证明。
建议三:将《办法》中第二条的“申请、审核、登记、发放”修改为“申请、审核、登记、发放、公租房矛盾纠纷调处和信访维稳工作”。
修改原因:
区政府不承担公租房保障职能,同时也承担不了公租房矛盾纠纷调处和信访维稳工作。
  部分采纳。城区前后描述问题已规范。信访维稳随着公租房管理和审核调整变化,无需加入描述。  
11   裕安区政府办   建议在第四条增加市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矛盾纠纷投诉处理   未采纳。信访维稳随着公租房管理和审核调整变化,无需加入描述。  
12   市城投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市本级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修改建议:针对120平方公里范围,明确四至边界。
第四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中,建议明确房产产权登记部门,完善资产产权手续。
第六条之“租金收取标准由市城投公司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议改成:租金收取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之“市城投公司、市住建局结合市本级公租房房源情况,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专门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面广的群体进行出租…”。
建议改成:市住建局、市城投公司结合市本级公租房房源情况,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专门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面广的群体进行出租…。
第九条 在确保公租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市城投公司按照规定向市住建局提出公租房出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向承租人出售。购买人可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出售比例控制在公租房总量的20%以内。
存在问题:针对出售的公租房房源如何办理房产证?若无法办理产证,则该条缺乏实施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之(二)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
存在问题:1.部分房屋实际面积超过60平方米;2.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如何补贴?
第十五条之“(二)审查。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市城投公司和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公租房出售工作领导组审批。”
建议改成:(二)审查。市住建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公租房出售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虚报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骗取保障资格、住房租赁补贴、骗购公租房的由市城投公司、市住建局取消其保障或购买资格,收回其已购买的公租房,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建议改成:申请人隐瞒、虚报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骗取保障资格、住房租赁补贴、骗购公租房的由市住建局取消其保障或购买资格,并通知市城投公司收回其已购买的公租房,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建局报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部分采纳。第一条“120平方公里范围...”建议未采纳,城区120平方公里属城区范围标准描述;第二条“各部门职责分工”建议已采纳,办法中已进行明确;第三条“租金收取标准...”建议未采纳,市场化租金标准属于运营服务范畴;第四条“市住建局、市城投公司结合市本级公租房房源情况,可确定一定数...”建议已采纳;第五条“审查。市住建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建议未采纳,资产审查工作应由资产所有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第六条“申请人隐瞒、虚报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骗取保障资格...”建议未采纳,运营管理服务由城投公司牵头,对于收回公租房等工作可由城投公司、市住建局共同开展。  
13   张XX   鉴于当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远多于现有可用房屋存量,为确保公租房申请审批公平正义。增加第十二条第三款“登记”部分关于公开公示的内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按照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排队,并将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时间、审核通过时间在政府网站公开公示。一旦出现空闲房屋,及时分配给当前排位最靠前的申请人,确保公平公正。   未采纳。公租房补贴发放按照申请审核结果及时发放,不涉及排位等候等流程。  
14   刘XX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每季度进行抽查,增加每年必须全覆盖复查一次。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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