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据悉,《实施细则》对有效期届满的旧版本进行了评估修订,保障对象范围也相应扩大,由原来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16年出台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下称《保障办法》)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于上位法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实施细则》的保障对象范围也相应扩大。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增加了轮候期间双特困家庭领取补贴的规定,即“双特困家庭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实施细则》大大延长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时间,由原本的5天延长到20天。
由于《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及《公租房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因此《实施细则》也将审查、期满审核的期限延长至5年。
根据原规定,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实施细则》删除了该项要求。
今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将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通知书给申请对象,并由街道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何为“收入中等偏下”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9434元,住房困难
在本市无房,或者有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