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1-2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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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1995]5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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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根据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市工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改善和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的要求,市工商局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是:
(一)改革和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将现行的审批设立制度逐步过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制度。
(二)拓宽监督管理范围,从侧重于监督管理集贸市场,转变为监督管理和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实行监督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将服务职能转移给有关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
(三)调整行政执法对象,从重点查处投机倒把活动转变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四)加强执法力度,从侧重于具体业务管理转变为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依法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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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是市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基本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主管本市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依法监督管理。
(三)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案件,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执行行政处罚;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全市性的市场综合检查。
(四)依法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和城乡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负责各类交易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
(五)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
(六)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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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商标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八)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案件;指导市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局设17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议案、建议和提案、信访、档案、保密、接待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负责协调本局的调研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安全保卫、外事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干部队伍建设。
(三)老干部处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管理老干部活动站的工作。
(四)行政处
负责本机关财务、房产、车辆、办公用品及有关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工勤人员、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绿化美化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建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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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统制服的管理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负责指导本系统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建资金预算和拨付;审计监督本系统执行财务计划、财务纪律和各种规费管理制度的情况。
(六)监察处
负责制订本系统廉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执法监察,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干部、职工的申诉。
(七)宣传处
负责编制本系统的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管理直属单位的宣传工作。
(八)法制处
组织起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解释;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检查;承担市工商局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九)内资企业注册处
负责本局直接受理的公司(含私营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工作;指导区、县工商局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纠正企业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行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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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发布北京市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十)外资企业注册处
负责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国外承包商的审核登记、发照工作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外国企业和华侨、港澳台资企业在京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指导区、县工商局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纠正企业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行为。
(十一)公平交易处
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依法或根据授权组织查处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指导区、县工商局查处市场交易中经济违法案件的工作。
(十二)企业监督管理处
指导区、县工商局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区、县工商局依法对企业实行年检,监督企业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从事经营活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经济组织、企业违反登记注册事项和其他有关专项法规规定的案件。
(十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
负责研究制订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区、县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登记管理及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场监督管理一处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发展和监督管理各类集贸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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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和办法;制订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指导区、县工商局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参与文化、文物、旅游、烟草等市场的监督管理;了解和反馈市场信息,组织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工作。
(十五)市场监督管理二处
调查研究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与管理情况,制订和参与制订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组织、指导区、县工商局对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经营机动车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审核及经营的审批工作。
(十六)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依法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和广告违法案件,解决商标纠纷;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并监督管理企业使用商标;负责广告经营单位、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国家专控广告及户外经济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七)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处
指导区、县工商局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十八)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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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45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28名转为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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