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在街边遇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该如何处理?怎么求助?
答:市民一旦发现街边、公园、车站等地方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立即拨打110或我市、县救助站电话,我市各救助站会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级救助站收到电话后会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各地救助站电话:
亳州市救助管理站 0558-5119691
涡阳县救助管理站 0558-7569155
蒙城县救助管理站 0558-2976195
利辛县救助管理站 0558-8069699
二、孤儿保障对象有哪些?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目前我市各婚姻登记处问题咨询电话多少?
答:各县区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涡阳县:7227729;蒙城县:7626725;利辛县:8805482;谯城区:5130900。
四、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是什么意思?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是指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以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
(一)受理地工作程序。受理地在受理异地申请时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时将残疾人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申请信息录入全国系统,并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受理地应在收到业务属地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 异地户籍申请人无法提供业务属地所需申请材料的,受理地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有特殊情况应与全国系统提供的业务属地联系人沟通解决。 享受补贴政策的类型及标准由业务属地负责解释。受理地只负责审查外地户籍申请人提交材料要件是否齐全,不负责对补贴资格进行认定。
(二)业务属地工作程序。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 办理结果将由全国系统实时反馈受理地。
1、初审。业务属地乡镇(街道)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县级残联进行补贴资格审核。
2、审核。县级残联部门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证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同级民政部门进行补贴资格审定。
3、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应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审定。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由业务属地计发补贴。
五、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指什么?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
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
受理地办理流程: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信息系统收到户籍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办理情况。
户籍地办理流程: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信息系统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六、据了解,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期印发通知,要求对全省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请介绍一下具体发放标准和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部署,6月22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为全省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具体增发标准如下: 农村低保对象一次性发放200元;城市低保对象一次性发放300元;特困人员一次性发放400元;7月底前发放到位。也就是说,7月份在正常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的基础上,每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还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根据往年惯例,每年6月份市政府都将发布当年新的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提标,并从当年7月份开始执行,请问今年的提标工作具体进展如何?
是的,往年每年6月份,市政府都会发布当年的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并从7月份按新标准执行。由于今年《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较晚(6月30日才正式印发),所以今年市政府的提标文件正式出台也将推迟,预计我市正式提标文件需要到7月中、下旬才能正式印发,7月份低保、特困对象,还将按照目前的标准发放救助金,待市政府提标文件正式发布后,7月份的提标增发资金,将会在8月份予以补发。
八、据了解,我市新出台的《亳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方面有适度的放宽,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特困人员认定的最新文件精神,10月份,市民政局细化出台了《亳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方面进行了适度的放宽,一方面扩大了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另一方面扩大了可认定为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范围,增加了以下两种情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都可认定为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另外也明确了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九、据了解,我市出台了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的新政策,持有居住证的困难群众在居住地就可以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为深化社会救助改革,解决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的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办理社会救助的难题。7月份,市民政局印发了《亳州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具有亳州市户籍,长期不在户籍地县(区)居住,在非户籍地县(区)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困难群众,可以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直接申请办理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的程序、流程与在户籍地申办基本一致,申办成功后,在居住地建立救助档案、发放救助金,享受居住地相关救助待遇。推动实施困难群众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是贯彻落实《亳州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具体举措,实施后,将进一步充实居住证的“含金量”,提高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十、据了解,我市已将低保、特困人员的审批权全部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你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为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人员审核审批流程,2019年下半年,我市谯城区就试点将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委托下放至乡镇(街道),2020年6月份在全市推广实施。审批权限下放后,乡镇(街道)均成立了领导小组,配强了工作力量,乡镇(街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直接完成辖区内低保、特困人员的审批,实现了权责统一,提高了工作效率。审批权委托下放后,如申请资料齐全,乡镇(街道)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从审批之日下月起发放救助金。
审批权委托下放后,县级民政部门将从繁杂的审批工作中解脱出来,重心落在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督查复核上,更好地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做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十一、据了解,我市2021年出台了《亳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请介绍一下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哪些对象,有哪些帮扶措施?
为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2021年11月20日,市民政局联合市教育局、市医疗保障局等13家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亳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低保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二)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三)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经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帮扶措施:
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按照现有政策执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帮扶措施。
基本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专项社会救助。包括相关部门的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援助、受灾人员救助、困难职工帮扶、急难社会救助、其他救助帮扶等。
十二、社会资本开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民生办〔2020〕3号)文件精神:社会资本开办养老机构享受以下政策: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按以下标准执行: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下、100至199张、20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建设补贴;
2.日常运营补贴。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和600元。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4.购买服务补贴。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
十三、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登记
1、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申请人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人登记。2、社会力量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申请者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
备案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
(一)备案机关。
公益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经营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备案,由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二)备案材料。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流程。
举办者应于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回执,以及本地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清单;对于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我市高龄津贴申请标准、申请渠道有哪些?
答:从2012年1月起,我市统一建立高龄老人津贴普惠制度,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84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100元,85周岁至99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20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6000元。
我市“高龄津贴发放”可通过以下3种申请方式:一是协助申请,即高龄津贴领取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居住地的社区或村代办点申请办理;二是通过电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办理;三是手机自助申请,即高龄津贴领取人手机下载皖事通APP(需注册并实名申请),点击打开各县区民政局办事项目“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进行自助申请。通过新开通的人脸识别功能,居民可在任何地方上网进行高龄津贴的申请,不需要再准备其他材料申请,极大地简化了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真正做到便民服务。
十五、我市老年助餐服务的具体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老年助餐标准主要根据老年人年龄状况、身体能力情况、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确定,原则上老年人自付一部分、不予全免,在老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各自的助餐标准。
涡阳县和谯城区对年满60—69周岁、70—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每餐1元、2元、3元就餐补贴;对年满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评估为重度失能老年人给予每人每餐3元就餐补贴。利辛县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每人每餐2元就餐补贴。蒙城县对90周岁以上老人给予每人每餐4元就餐补贴,80-89周岁给予每人每餐2元就餐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