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以下简称《细则》)和《关于明确北仑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仑政办〔2023〕76号)精神,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公平善用的原则,现将2023年全区公租房保障申请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公租房保障家庭包括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其中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包括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类。上述几种类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我区公租房具体条件分别如下:
(一)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北仑区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同时是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户主或持证人。
共同申请人是上述证件中载明的在保人员。
2.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北仑区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2.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4.家庭财产额度: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下同)。
(2)家庭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下同)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北仑区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2.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4.家庭财产额度: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四)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与北仑区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者在北仑区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
2.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4.家庭财产额度: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5.主申请人申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申请人申请保障时应当在市级或北仑区缴纳社会保险。
北仑区注册登记单位是指注册登记住址在北仑区的用人单位。
6.主申请人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荣誉称号、新市民量化积分、工作岗位等其中一项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学历本科或以上。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的国家职称系列内,通过统一考试、评审等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级达到中级或以上。
(3)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或以上。
(4)取得区级或以上党委或政府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称号。
(5)截至申请日新市民(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6)维护城市基本运行重点行业一线人员由工作单位统一申请;除环卫一线无房从业人员外,其余一线无房从业人员的申请时间待上级明确后另行通知。
以上条件(1)(2)(3)(4)的准入标准在本市范围内统一;条件(5)具体分值按年度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确定并通过年度申请公告予以公布。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按前述任一条件申请获得保障的,在货币补贴最长保障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或公租房租赁合同履约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按申请时的准入标准执行。期满资格复核或期间中止保障,且未满《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最长保障期限重新申请的,如前述任一条件的准入标准有变化的,按最新标准执行;无变化则按原有标准执行。
(五)条件解释
1.具体解释
(1)北仑区城镇户籍认定
需参考宁波市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宁波市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码表格;2022年公布的详见附件4。
如主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村)是表格内的城镇区域(城乡分类代码为001~199)的,则可按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条件进行申请。如主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村)是表格内的乡村区域(城乡分类代码为200~399)的,不得按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条件进行申请;如符合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条件的,则可按规定申请。
如主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村)未在表格列举范围内,由本人户籍所在街道办确认是否属于城镇区域,如确认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认定
主申请人是指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共同申请人是指与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婚已成年子女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具体可参考《细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具体可参考市民政局最新公布的《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相关条款。
2.涉及指标
(1)2022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690元。
(2)自2023年4月起,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150600元。
(3)2022年度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18782元。
二、申请资料
申请家庭应当按规定填报《北仑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2023版)》并签署申请家庭承诺,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填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各类家庭所需提供申请材料的具体清单详见附件6。
(一)基本材料
1.身份证等材料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其中未成年子女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出生证明。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宁波城镇常住人口,还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城镇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可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代替。
2.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居民户口簿(不能反映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3.婚姻状况证件(证明)等材料
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未婚、离婚、丧偶的另需填写《单身申明》。
4.收入材料
申请家庭如有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需要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申报等材料。
(二)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1.家庭住房补充材料
(1)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经查证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2)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本市非城镇户籍(含农转非人员)的,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住房相关证明。
2.家庭财产补充材料
(1)机动车辆补充材料
家庭成员名下如有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载有车损险的机动车辆保险单。
家庭成员名下如有营运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及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2)房屋资产补充材料
家庭有房屋资产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房产评估报告。
房屋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房屋市值的总和。已认定为家庭现有住房或者转让(含征收补偿)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房屋不再计入房屋资产,计入房屋资产的房屋如下:
①在本市范围内的住房,是指尚未交付的合同备案商品住房;截至申请日5年内,通过离婚析产、买卖、赠予、法院判决(含调解或协议)、拍卖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的住房,其中离婚析产住房,离婚时虽将住房给一方,离婚前夫妻共同共有的各类住房按建筑面积的50%计入未取得住房的另一方;截至申请日5年内被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住房。
②在本市范围内的非住宅,是指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合同备案、网签和截至申请日5年内转移给他人或者被征收的非住宅。
③在本市范围以外的现有住房、非住宅等。
3.家庭优待补充材料
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含)以上残疾人、军烈属、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及市、区规定的其他优待家庭,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4.其他补充材料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如取得(获得)公租房保障规定的学历、技术职称、职业技能、荣誉称号、新市民(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的,或者正在公租房保障覆盖的行业(产业)一线岗位工作并满足一定工作年限的,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由工作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或非盈利组织登记证书、单位担保书。
(三)其他要求
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按申请社区(村)通知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区住房保障中心可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保障方式。
申请家庭被确认为保障家庭后,区住房保障中心可根据当期公租房可配租房源数量、保障资金额度等情况核定保障方式。申请家庭不接受核定保障方式的,视作放弃本次保障资格。
原则上,拥有住房(现有住房、合同备案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通过货币补贴保障,不再予以实物配租。《细则》实施前已保障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按照原保障方式实施保障。
(二)保障标准
保障家庭家庭成员1人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及以上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
公租房保障面积为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其中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
四、租金及货币补贴计算
(一)租金计算
公租房租金包括公租房租赁协议配租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充协议约定租金:
1.公租房租赁协议配租租金是指公租房保障期间,公租房配租面积在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5倍以内(含)的部分,减去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按照公租房基本租金标准计算租金,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减幅:
(1)城镇住房救助家庭配租公租房,实际缴纳配租租金按应缴纳配租租金的85%减免。
(2)主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烈士遗属、或者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或者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者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或者无赡养人的孤寡单身居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一至二级残疾的、或者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或女55周岁无房的、或者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租房,实际缴纳配租租金按应缴纳配租租金的85%减免。
(3)前款以外其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孩家庭配租公租房,实际缴纳配租租金按应缴纳配租租金的50%减免。
三孩家庭是指主申请人有三个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下同)。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配租公租房,实际缴纳配租租金按应缴纳配租租金的15%减免。
2.公租房租赁补充协议约定租金是指以下情形应支付租金,不再给予减免:
(1)公租房保障期间,公租房配租面积在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5倍以外的部分,加上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2)公租房搬迁期内或者搬迁期满,不具备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在本市确无其他住房的,公租房配租面积按照合同约定的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2)公租房搬迁期满,不具备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退房期间公租房配租面积按照合同约定的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公租房基本租金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后,在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按照届时重新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货币补贴计算
1.计算公式:
(1)货币补贴月发放金额=每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现有住房面积)*(100%+上浮系数)。
(2)每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各街道每平方米住房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标准系数
2.补贴标准系数
(1)城镇住房救助家庭:补贴标准系数为100%。
(2)主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烈士遗属、或者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或者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者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或者无赡养人的孤寡单身居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一至二级残疾(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或者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系数为100%。
(3)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孩家庭:补贴标准系数为65%。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补贴标准系数为40%。
3.上浮系数
下列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补贴金额可再上浮20%:
(1)持低保证、低边证或特困证三证之一,且有效期连续满两年及以上的无房家庭。
(2)主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烈士遗属、或者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或者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者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或者无赡养人的孤寡单身居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一至二级残疾(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或者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或女55周岁无房的、或者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原有政策衔接
(一)正在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人才租房补贴、我区青年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得同时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如已享受过我区青年住房租赁补贴,中止保障后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已保障期限需合并计算且货币补贴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办法》《细则》等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止保障包含申请家庭主动退出及因动态核查不符合条件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等情形。
六、本年度保障计划
本年度对于符合我区准入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保障计划数为800户。
凡在2023年12月31日17:00前核准通过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皆可列入本年度货币补贴保障计划予以保障。
七、受理时间
北仑区申请受理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实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到指定的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家庭户籍在本区的受理点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非北仑户籍的受理点为工作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地)所在社区(村)。有关申请详细情况请到各受理点或通过电话咨询。各类家庭申请材料清单、北仑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及单身申明等资料可通过本公告附件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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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
1.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pdf2.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tif3.关于明确北仑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pdf4,2022年宁波市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码.xls5.北仑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2023版)及填表说明.rar6.各类家庭申请材料清单(2023版).docx7.单身申明.doc宁波市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