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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科教兴县的发展战略,拟订教育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意见,并对落实贯彻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二)组织拟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建议,并协调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县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和落实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统计全县教育经费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落实教育系统内审工作。
(四)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五)负责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指导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发展校办产业工作。
(七)负责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督导,检查全县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普高”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指导各类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乡土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室建设,组织审定教材与教学用书及资料。
(九)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十)规划、指导和组织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指导来我县就读的外籍学生和任教的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制订学校的招生计划;指导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和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提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建议。
(十二)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负责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主管全县的教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任免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和监察、纪检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