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城函〔2013〕365号
市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委属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六安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一是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和资质审批关。二是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延续、变更和换证审核关。从2013年10月1日起,资质审核实行预告、会审、公示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证。即发证时书面预告下期审核时间,同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在网上再次预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预告时限办理审核换证等手续,因特殊情况逾期未能办理需报告具体原因,经核查认可后方可,否则逾期不予审核责任自负;资质审核会审后经公示无异议予以发证,及时取缔那些
不按时办理资质审核、换证等手续和不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企业诚信度差、不受市场欢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积极扶持有经济实力、企业诚信度好、受市场欢迎的开发企业做大做强。三是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根据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按照不超过《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应等级企业的业务范围确定。四是从严审核经营业绩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中房屋竣工面积指标以项目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销售合同、竣工备案证明,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和经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报表综合认定。不按时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报送统计报表的,开发经营业绩不予认定。完成投资额指标以当月本地房屋销售均价的70%乘以该资质等级应竣工的房屋面积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以签订劳动部门认可的规范劳动合同。
二、规范商品房开发建设行为。一是严格建设程序。严格商品房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规划许可、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开发建设单位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二是严格建设标准。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开发企业应将施工图文件委托市审图中心审查,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施工图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部门、单位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三是落实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完善商品房质量内控机制,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质量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商品房建设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制定相应的质量监督方案,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案严肃查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承担首要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再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三、严格执行项目手册填报制度。认真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控的主要手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委窗口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领取手册应指定专人保管和填写,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做好交接手续。认真填写手册内容,不得漏报、瞒报、虚报和弄虚作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处罚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以下内容必须填写:
(一)项目概况、每季度单项工程进度记录;
(二)项目分割转让记录;
(三)预售批准记录和每季度销售情况;
(四)重要的规划设计变更和施工设计变更;
(五)重大的施工质量事故和施工事故以及处理结果;
(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
(七)物业管理落实方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时报送手册,接受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的验核,以便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展情况。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15日(即1月、4月、7月、10月)。今后,将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与开发企业业绩、商品房预售等挂钩,对不按规定要求填写,以及不按时上报验核的,视为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不合格。开发企业申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时必须持该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保证销售公开、公正、透明,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实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内容;明确上市预售进度,明确商品房项目中企业自留房屋、公建配套用房和用于预售的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查。经审查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变更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报市住建委重新备案,在售楼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变更内容,并告知已购房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现场公示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并应保持销售现场公示的信息、房地产信息网站及网上签约系统所公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全面推进商品房交易监管。一方面,完善商品房交易联机备案系统,实现网上签约、交易、产权登记等环节的无缝管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商品房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加强预售环节监管。从2013年10月1日起,商品房预售许可和资金发放采取由法规、监察等科室参加的联席会审制,严厉打击未取得预售许可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行为;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逐步实现网签制度,防止一房多卖、虚假销售;严格执行实名制购房制度,严禁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或变相转让,确保商品房交易市场的规范有序。
五、强化交付使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商品房。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实施质量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落实、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明确、前期物业管理落实等。从2013年10月1日起,严把综合查验关。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建房〔2013〕92号)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开展对新建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查验。开展对新建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综合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经开发企业自查具备综合查验条件后,到住房城乡建委窗口书面申报并预定综合查验时间,窗口受理后向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白蚁防治、消防、人防、市政公用、供电、供气、环保、园林、通讯、有线电视、邮政等有关部门窗口派送综合查验通知单,按预定限期完成综合查验工作,综合查验所涉项目全部合格并取得市住房城乡建委综合查验备案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分期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了分期建设内容和满足基本生活服务功能,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分期进行综合查验,项目全部竣工后办理整体综合查验手续。商品房项目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和综合查验,或工程竣工验收和综合查验不合格的,不予备案、不得交付使用,不返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直至综合查验合格方可。从2013年10月1日起启用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综合查验将作为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的必备条件。
六、规范商品房项目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主体事项变更的,应严格依法审查;对于擅自转让项目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建设稽查并予以处罚。合作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的,应依法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商品房质量承担的责任。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