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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至6类群体 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1-25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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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三门峡市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旨在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6类困难群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对参加河南省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

  那么,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到哪些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三类人群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提至3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年度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年度起付标准为26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年度起付标准为6600元。对特困人员按90%的比例救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5%的比例救助。

  《实施细则》对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也做了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倾斜救助方面,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且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13000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进行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三类医疗救助人员可享受“一站式”直接结算

  《实施细则》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其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实行依申请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向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医保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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