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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0-24 06:21)
文章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收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征收房屋补偿应当遵循“依法征收、程序规范、补偿合理、结果公开和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和财产权。

二、征收主体及对象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房屋补偿工作。

征收主体可以设立或者指定实施征收房屋补偿的工作部门、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房屋补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房屋补偿工作。

征收对象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补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征收房屋程序

(五)征收房屋补偿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按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实施。

(六)征收主体拟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预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及开展土地、房屋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同时,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手续;

2.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扩)建、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核发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和其他可能出现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间,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转退、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

(七)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会同村(社区)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组织调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属、使用情况、建筑面积、附属物及家庭人口组成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测,调查应充分应用不动产确权登记等成果。

(八)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开展社会风险评估(与土地征收一并开展),就征收房屋补偿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是否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中高以上社会风险隐患的,在未有效可控或者未落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前,不得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

(九)征收主体应建立由公安、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建设、医保、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属地镇(街道)组成的联审机制,对有异议及争议的或复杂疑难等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安置人口认定及分户标准,由各征收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并公布。

(十)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拟定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安置对象和条件、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补偿资金支付、社会保障、安置房安排、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约和搬迁期限、奖励和补助标准,以及办理房屋补偿登记手续的时间、地点、期限等事项。

(十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或有利害关系人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房屋补偿部门或征收主体提出。征收主体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过半数被征收人或有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主体应当组织听证。

(十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征收主体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

(十三)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用地和建房审批资料等或经联审机制认定的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房屋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房屋补偿登记的,相关房屋及其附属物信息等按照已公告的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十四)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落实补偿资金,与被征收人就安置方式、补偿金额、补偿费支付、搬迁期限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费等事项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十五)征收房屋补偿原则上不得超越拟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房屋部分位于拟征收范围内,可将整体房屋纳入征收房屋补偿范围。特殊用地或线型工程等有安全距离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的,应当进行产权不明认定,由征收房屋补偿部门根据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安置,并在申请征收集体土地时进行说明: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征收房屋补偿实施前,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作勘测记录,获取影像资料,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十七)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低于应签订协议数的90%,征收主体方可提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八)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征收主体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和腾退。

(十九)对已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但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房屋等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征收房屋补偿部门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腾退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征收房屋补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对个别未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将征收土地批准文书、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房屋补偿方案(应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等送达被征收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

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补偿方式的,由征收主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或者已公告的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结果作出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征收房屋补偿部门依据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安置时,应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一)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四、房屋补偿安置

(二十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用地和建房审批资料等或经联审机制认定的材料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二十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公寓房、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公寓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人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应当按照人均(指需安置的人口)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被征收人系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的,在计算安置面积时,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被征收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安置时应当按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附属设施等非住宅用房,不计算安置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十四)被征收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

经批准或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居住房屋,其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屋建安重置价和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一般指该地现行征地补偿标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居住房屋,参照同类用地现行土地使用权取得价格评估确定。

征收房屋补偿所涉及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公寓安置房的重置价、超面积的市场价、放弃安置面积补偿价、层次差价、货币安置价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等补偿标准,由各征收主体制定并公布。

五、评估机构选定

(二十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有从业资质,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房屋补偿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征收房屋补偿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二十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各征收主体公布的征收房屋政策和重置价标准等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送达被征收人,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房屋补偿所在的村(社区)或指定地点进行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二十七)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六、工作要求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强化政策指导,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工作责任,使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医保、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做好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二十九)加快政策配套。各征收主体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及实施细则。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和公寓房安置价,每两年调整一次或重新公布。

(三十)加强风险防范。在实施房屋征收时,要严格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优先落实安置房源或安置房建设用地,防止“重拆迁、轻安置”问题发生。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到位后,要及时收回或注销土地承包权证和不动产权证。

(三十一)加强档案管理。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补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规定公开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应在浙江省“阳光征迁”应用场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政发〔2023〕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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