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首次明确住房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确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基础制度、支持政策,对组织实施提出要求。2021年7月7日,国务院举办政策例行吹风会对《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相关政策进行解读。2021年7月22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韩正副总理、王蒙徽部长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分别做部署讲话。2021年1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1〕117号)。我市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房住不炒”、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重要渠道。通过出台本《方案》,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做好《方案》起草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22年1月中旬形成了初稿,此后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共征求到17个部门(单位)意见建议8条,采纳8条(详见附表);二是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组织召开部门论证会。2月23日,市住建局组织召开了《方案》论证会,3月31日,市政府办二级调研员王有正再次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专题会;四是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需求论证会,根据各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需状况,提出本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总体安排和“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建立了“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库;五是学习借鉴试点地区先进经验。与自然资源部门前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合肥市贯彻落实具体情况和工作举措,为《实施方案》的起草提供参考。4月2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本《方案》。
四、工作目标
明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把握标准,适度管理。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五、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内容为:
(一)“十四五”期间,我市省定任务为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到2025年,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有效缓解。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三)我市通过使用存量闲置房屋、自有闲置土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发放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发展范围为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主城区和各县区有需求、成规模的产业园区。主要安排在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
(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户型原则上以建筑面积小于70㎡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的户型。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且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投资或运营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建设方式、项目成本、区域供需、支持政策等因素,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确定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标准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下浮比例,并报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
(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且通过县区住保办联合审查的项目,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七)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20%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八)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和奖补资金。
(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增值税、房产税按照规定有一定比例的减少;对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相关的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十二)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
(十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
(十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六、创新举措
《方案》明确了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20%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将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做好项目的区域规划等工作,认真实施推进项目建设,使该项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