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承诺时限:省内7个工作日,外省20日(函调不计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材料→材料审核→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批签发(外省户籍人员: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转申请人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窗口发放证件。
收费标准:首次120元/本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办理条件:本区户籍居民及在吴江居住工作的苏州其他区(或县级市)户籍居民。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除外。
申请材料(各1份):
1、省内人员: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收原件);
(2)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父或母)一方陪同申请,需提交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的原件、以及陪同前来的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
2、省外人员: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收原件);
(2)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父或母)一方陪同申请,需提交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的原件。
二、赴港澳通行证件及签注的许可
承诺时限:省内7个工作日,外省20日(函调不计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材料→材料审核→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窗口发放证件。
收费标准:60元/证,签注15元/次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办理条件: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江苏户籍居民及持苏州市内有效居住证的外省市居民赴港澳。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除外。
申请材料(各1份):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收原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江苏省内除南京、无锡、苏州外的省内居民(含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及外省市(含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提供苏州市内有效居住证原件,可办理个人旅游签注,未提交的只能办理团队旅游签注;
4、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父或母)一方陪同申请,需提交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的原件、以及陪同前来的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许可
承诺时限:省内7个工作日,外省20日(函调不计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材料→材料审核→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窗口发放证件。
收费标准:60元/证,签注15元/次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办理条件:申请人非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申请材料(各1份):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收原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江苏省内除南京、无锡、苏州、常州和徐州外的省内居民(含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及外省市(含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办理需提供苏州市内有效居住证原件,可办理个人旅游签注,未提交的只能办理团队旅游签注;
4、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父或母)一方陪同申请,需提交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的原件、以及陪同前来的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
户籍
一、家庭户立户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
注:非住宅用房、违法建设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二、家庭户分户
承诺时限:自开具《户口审批受理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调查核实→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一)因财产分割申请分户
1、户口申请表;
2、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产所有权证;
3、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婚姻状况证明。
(二)因离婚申请分户
1、户口申请表;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5、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
(三)农村地区因结婚、分家等进行财产分割申请分户
1、户口申请表;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房屋所有权人、户主和拟分户人员协商一致意见书;
4、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三、出生申报
(一)婚生子女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二)非婚生子女
承诺时限:自开具《户口审批受理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调查核实→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2、直接扶养方持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扶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4、直接扶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5、非婚生育说明;
6、申请随父亲落户,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夫妻均为现役军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军人身份证明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书;
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6、《江苏省公民登记民族成份申请表》(父母民族不一致时需提交)。
(四)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小孩申报户口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系统上报区公安分局→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2、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7、《江苏省公民登记民族成份申请表》(父母民族不一致时需提交)。
注:1、本人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其出生申报时,应当核查其父母户内登记的子女户口情况。父母户口一方或者双方为集体户的,按照省厅规范办理;
2、派出所当场办理不包括以下情况:无出生医学证明;6周岁以上户口申报。
四、收养申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系统上报区公安分局→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户口簿;
4、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5、《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6、婚姻状况证明。
五、复员、转业和退伍人员户口恢复
承诺时限:自开具《户口审批受理通知书》起2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调查核实→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2、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3、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注: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六、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监外执行人员户口恢复
承诺时限:自开具《户口审批受理通知书》起2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调查核实→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2、户口申请表。
注:1、本人持相关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2、申请异地恢复的,应该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七、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又寻回人员户口恢复
承诺时限:自开具《户口审批受理通知书》起2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2、户口申请表。
注:1、本人或者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八、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户口申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系统上报区公安分局→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一)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
1、户口申请表;
2、本人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明。
(二)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1、户口申请表;
2、批准定居通知书;
3、台湾居民定居住。
(三)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1、户口申请表;
2、本人有效护照;
3、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4、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
5、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6、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注:1、原籍苏州大市范围以外的申请在吴江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吴江区户口准入条件;
2、申请人可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恢复常住户口。
(四)非江苏籍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1、户口申请表;
2、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4、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统一落户的承诺书以及证明与被投靠人关系的有关材料。
注:本人向定居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五)获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
1、户口申请表;
2、入籍、复籍证明;
3、入境使用的护照;
4、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统一落户的承诺书以及证明与被投靠人关系的有关材料。
注:本人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九:死亡注销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4、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的,出具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
注:1、对应销未销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自开具《户口审批受理通知书》起2个工作日);
2、收回居民身份证。
十、失踪注销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注:1、对应销未销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自开具《户口审批受理通知书》起2个工作日);
2、收回居民身份证。
十一、入伍注销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注:1、对应销未销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自开具《户口审批受理通知书》起2个工作日)。
十二、出国(境)定居注销
承诺时限:自开具《户口审批受理通知书》起2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调查核实→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注:1、对应销未销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自开具《户口审批受理通知书》起2个工作日);
2、收回居民身份证。
十三、市内迁移之迁往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一)迁往农村地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正常婚迁外的农村迁农村)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系统上报区公安分局→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2、申请人和迁移人身份证;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本人房产证原件;
5、本人宅基地证原件;
6、婚姻状况证明;
7、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8、迁入农村地区户口告知书。
(二)迁往城镇本人合法稳定住所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调查核实→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2、户口簿;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身份证;
5、婚姻状况证明。
十四、市内迁移之户口投靠迁移
(一)城镇地区投靠亲属(农村与农村之间正常婚迁)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调查核实→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5、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6、身份证;
7、婚姻状况证明。
(二)迁往农村地区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系统上报区公安分局→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苏州市内居民投靠农村配偶
(1)户口申请表;
(2)申请人和迁移人身份证;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配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房产证原件;
(5)配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宅基地证原件;
(6)婚姻状况证明;
(7)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8)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书;
(9)迁入农村地区户口告知书。
2、苏州市内未成年子女投靠农村父母
(1)户口申请表;
(2)申请人和迁移人身份证;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房产证原件;
(5)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宅基地证原件;
(6)婚姻状况证明;
(7)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8)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声明;
(9)迁入农村地区告知书。
3、苏州市内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1)户口申请表;
(2)申请人和迁移人身份证;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子女房产证原件;
(5)子女宅基地证原件;
(6)父母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父母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8)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9)婚姻状况证明;
(10)迁入农村地区告知书。
4、苏州市内现役军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农村现役军人父母
(1)户口申请表;
(2)申请人和迁移人身份证;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现役军人父母房产证原件;
(5)现役军人父母宅基地证原件;
(6)现役军人配偶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现役军人配偶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8)现役军人证明;
(9)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0)婚姻状况证明;
(11)迁入农村地区户口告知书。
十五、市外迁入之夫妻投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系统上报区公安分局→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2、申请人和迁移人身份证;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结婚证;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6、原户籍地无业承诺书;
7、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申明。
注:适用于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城镇无业或农村配偶。
十六、市外迁入之购房落户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系统上报区公安分局→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3、申请人和迁移人身份证;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参保证明;
6、原户籍地无业承诺书;
7、婚姻状况证明;
8、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注:落户条件:购买本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及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十七、市外迁入之经商、兴办企业落户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系统上报区公安分局→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2、申请人和迁移人身份证;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5、参保证明;
6、营业执照;
7、税务登记证;
8、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9、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10、原户籍地无业承诺书;
11、婚姻状况证明;
1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注:落户条件: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及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十八、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全(在学期间户口迁移:2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调查核实→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一)外市入学新生
1、户口申请表;
2、入学新生名册和招生计划;
3、户口迁移证;
4、录取通知书。
(二)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毕业后户口从原籍地迁往工作地
1、原籍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迁出手续(迁往地址以《报到证》签注的地址为准)
(三)我区籍(入学前户口在本区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将户口迁回我区原户籍地
1、户口申请表;
2、毕业证;
3、户口迁移证(加盖人社局专用章);
4、居民身份证;
5、拟迁入家庭居民户口簿;
6、原户籍地已无住房(拆迁等)、现居住地或随父母不在原户籍地跨派出所落户的,还需提供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资料复印件和住房证明。
(四)依法被我区单位聘(录)用的高校毕业生
1、户口申请表;
2、户口迁移证(加盖人社局专用章);
3、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工作介绍信;
4、毕业证;
5、居民身份证。
(五)对毕业多年无法办理改派手续持证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情况办理落户手续
1、本人仍在原报到地我区就业的:
(1)户口申请表;
(2)劳动合同;
(3)过期的报到证;
(4)人社部门盖章的户口迁移证办理。
2、本人毕业时在其他城市就业,现在我区就业的:
(1)户口申请表;
(2)区人社局受理批准文件。
3、不符合其他城市落户条件的原我区户籍的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区原籍地的:
(1)户口申请表;
(2)过期的报到证;
(3)加盖人社局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
(六)本科以下肄业及退学、开除学籍
1、户口申请表;
2、户口迁移证;
3、肄业证和退学证明;
4、处理决定。
注: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和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
2、凡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区籍学生不在迁移户口。
十九、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一)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系统操作→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一份):
1、户口申请表;
2、单位证明;
3、结婚或离婚或配偶死亡证明;
4、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5、居民身份证;
6、居民户口簿。
(二)变更姓名、年龄、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增加“曾用名”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未满六周岁公民的姓名变更:2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州市吴江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系统上报区公安分局→窗口发证
1、变更姓名
(1)户口申请表;
(2)未满18周岁的,凭本人和父母书面申请(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当场签字)以及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父母双方婚姻状况证明,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2、更正出生日期
(1)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5)能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相关原始资料;
(6)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还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书面更正申请。
3、更改民族
(1)户口申请表;
(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
(3)申请变更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4、增加“曾用名”
(1)户口申请表;
(2)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注: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3、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5、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二十、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申、补、换领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拍照→指纹采集→系统上报吴江区局(苏州、省)→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20元/张(首次办理不收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8〕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4、有效驾驶证;
5、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补、换领居民身份证,提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
二十一、江苏省内户籍居民身份证异地补、换领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拍照→指纹采集→系统上报吴江区局(苏州、省)→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20元/张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8〕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原居民身份证;
3、有效驾驶证;
4、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补、换领居民身份证,提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
二十二、江苏省外户籍居民身份证异地补、换领
承诺时限:6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拍照→指纹采集→系统上报吴江区局(苏州、省)→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20元/张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8〕
所需材料:
1、未办理居住证的,应提交合法稳定就业或就学或居住的证明;
2、补领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住证;2、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3、换领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住证;2、原居民身份证;
二十三、苏州本市户籍居民临时身份证办理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拍照→指纹采集→系统上报吴江区局(苏州、省)→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10元/张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所需材料:
1、在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申领临时身份证。
二十四、江苏省内户籍居民临时身份证办理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拍照→指纹采集→系统上报吴江区局(苏州、省)→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10元/张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所需材料:
1、在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申领临时身份证。
二十五、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拍照→指纹采集→系统上报吴江区局(苏州、省)→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房屋产权证:未成年人:本人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出生证、房产证及房产证上的监护人身份证(通行证);成年人:本人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房产证;
2、无房屋产权证:未成年人:本人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通行证)、租房协议、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成年人:本人身份证、港澳通行证、租房协议、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
新市民积分
一、新市民积分管理入户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上报)。
设定依据:《市政府印发苏州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5号)
办理程序:领取申请材料(1、苏州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告知书;2、苏州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表)→窗口提出申请→受理→材料录入系统→核对信息,申请人回单确认签字→各职能机构审核评分→市公安局公布指标→市公安局落户准入名单公示→市公安局发放积分入户准入卡→办理入户手续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居住证(原件);
3、申请入户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5、在本区有居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原件);
6、其它申请积分的证明材料(原件)。
注1: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
注2:1月1日至7月31日前,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镇的,向其新市民积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二、新市民积分管理入学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上报)。
设定依据:《市政府印发苏州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5号)
办理程序:领取申请材料(苏州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表)→窗口提出申请→受理→材料录入系统→核对信息,申请人回单确认签字→各职能机构审核评分→6月10日前签字确认积分分值→公布学位及达标分值→公示准入名单→发放准入卡→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一)小学入学
1、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2、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4、预防接种证原件(《苏州市流动人口学龄前随迁子女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可在微信公众号“苏州预防接种”平台查询打印);
5、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6、其它申请积分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初中入学
1、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2、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
3、提供具有全国统一学籍号的小学学籍证明(原件);
4、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5、其它申请积分的证明材料(原件)。
注1: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
注2: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于3月1日至5月底按现居住地服务区提出拟就读学校(仅限一所学校)、就读年级(起始年级)的申请;
注3:在本镇购买居住房,符合教育局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到房屋所在施教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报名上学;
注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中旬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学准入卡;
注5:申请初中的,不需要提供预防接种。
三、新市民积分管理入医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上报)。
设定依据:《市政府印发苏州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5号)
办理程序:领取申请材料(1、苏州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告知书;2、苏州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表;3、苏州市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表;4、提供儿童预防接种白(绿本)和《苏州市流动人口学龄前随迁子女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评价表可在微信公众号“苏州预防接种”平台打印)→窗口提出申请→受理→材料录入系统→核对信息,申请人回单确认签字→审核评分→公示名单→领取核定表→办理入医手续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居住证(原件);
3、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申请人子女在本区入园、入学的证明;
5、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6、其它申请积分的证明材料(原件)。
注1:申请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8月20日;
注2: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
注3:根据《关于调整学生少儿参加苏州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19】115号)规定,2020年起,将经吴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儿童等纳入我区学生少儿居民医疗保险,因此2020年新市民积分入医申请范围为在经吴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看护点就读的儿童。
注4:当年度已参保的新市民,下一年度如需继续参保,应于当年度9月底前到新市民积分窗口,重新提出入医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入医申请表,参加积分排名;
注5:当年度已参保的新市民,按积分排名未取得下一年度参保指标的,根据本人意愿,允许继续参保。1-2月份到居住地村委或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费用按照当年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负担。
公积金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付款不少于20%);
3、《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证》;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1:统一发票、完税证、收款票据等付款凭证有效期一年;
注2:提取额度为相关付款凭证开出当月的余额扣除最新工资基数得出的一个月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注3:购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1次;
注4:配偶和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可以一并办理提取,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二、购买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证》;
3、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1:统一发票、完税证、收款票据等付款凭证有效期一年;
注2:提取额度为相关付款凭证开出当月的余额扣除最新工资基数得出的一个月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注3:购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1次;
注4:配偶和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可以一并办理提取,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3、《拆迁安置专用收款票据》;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1:统一发票、完税证、收款票据等付款凭证有效期一年;
注2:提取额度为相关付款凭证开出当月的余额扣除最新工资基数得出的一个月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同时不超过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上实际发生的金额或不得超过职工实际支付的金额;
注3:购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1次;
注4:配偶和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可以一并办理提取,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四、购买公有住房(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房屋买卖契约》;
3、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1:统一发票、完税证、收款票据等付款凭证有效期一年;
注2:提取额度为相关付款凭证开出当月的余额扣除最新工资基数得出的一个月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同时不超过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上的实际发生额;
注3:购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1次;
注4:配偶和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可以一并办理提取,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五、购买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及其它所需的证明材料;
3、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1:凭购房首期付款收据即可全额提取;
注2:购房不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全额提取两次;
注3:经当地住建部门公布认定的户型人口段家庭成员(包括其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尚未竣工,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批准文件的规范文本。新建住房已竣工的,建造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2、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1:许可证、批准文件、房产证等证件有效期一年;
注2:提取额度为相关付款凭证开出当月的余额扣除最新工资基数得出的一个月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注3:建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1次;
注4:配偶和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可以一并办理提取,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七、还贷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苏州大市内与公积金管理机构未建立住房贷款数据共享的、苏州大市外的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须提供住房贷款《借款合同》、银行盖章的“还贷明细对帐单”;
3、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1:配偶和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可以一并办理提取,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注2:提取额度为相关付款凭证开出当月的余额扣除最新工资基数得出的一个月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同时满足提还相等原则;
注3:一年可取2次。
八、租房委托提取签约(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双方签定的住房租赁协议书;
3、婚姻关系证明;
4、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1:配偶可以一并办理提取,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九、低保、特困人员(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属于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直接到服务大厅申请;
3、属于当地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的,提供当地总工会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1: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或已停缴满6个月的,办理全额销户提取;
注2:个人公积金账户仍在缴存的,一年可提两次,不保留余额。
十、下岗、失业人员(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劳动社保部门开具的下岗失业证明,例如: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档案托管手册》等;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女性需满40周岁,男性需满50周岁,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公积金满两年,办理销户提取。
十一、退休、离休人员(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退休、离休证;
3、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可用本人身份证;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可代替离(退)休证,办理销户提取;
注2:帐户必须已封存办理销户提取。
十二、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劳动、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伤残证明;
3、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帐户必须已封存办理销户提取。
十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人员(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帐户必须已封存6个月以上办理销户提取。
十四、出境定居人员(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境外永久居留证件;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帐户必须已封存办理销户提取。
十五、所有权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
2、所有权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火葬证明》或法院出具的《被宣告死亡裁定书》;
3、代办人中行、农行、工行、建行、苏州银行、交通银行(苏州大市范围内)1类银行卡。
注:帐户必须已封存办理销户提取。
十六、患有五类重大疾病(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医保定点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3、医院开具的治疗费用凭证(有效期一年);
4、非职工本人患病提取的,须提供与患病者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1: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可办理提取手续;
注2:在患病治疗期间,以上家庭成员可以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部分金额,提取部分费用不超过重病治疗费用中个人自费与个人自负部分,每年可以提取二次。
十七、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公积金提取)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提取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产权人为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须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加装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支付凭证(须扣除政府补贴金额)或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5、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或苏州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1类借记卡)。
注1: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注2:加装电梯提取金额为电梯使用注册登记当月的余额扣除规定的留存余额,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需要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十八、购买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
承诺时限:轮候放款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放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凭证(不低于房款的20%);
3、商品房买受人的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
5、如产权共有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6、申请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开具个人收入证明。
注1:贷款申请应在预付首付房款之后、付清全部购房款之前办理;
注2:贷款第一次最高年限为30年,最高限额为70万元;如单方缴存公积金,最高限额为45万元;贷款第二次最高年限30年,最高限额50万元;如单方缴存公积金,最高限额30万,利率上浮10%;
注3: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注4: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即使原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20%的使用对象,从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建住房,扩大至购买所有自主住房。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50%的规定。
十九、购买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放款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放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原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
2、原产权人《国有土地使用证》;
3、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
4、《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5、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托管资金不低于房款的20%);
6、存量房买受人的身份证;
7、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
8、如产权共有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9、申请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开具个人收入证明。
注1:贷款申请应在办理存量房资金托管之后、付清全部购房款之前办理;
注2:贷款第一次最高年限为20年,最高限额为70万元;如单方缴存公积金,最高限额为45万元;贷款第二次最高年限20年,最高限额50万元;如单方缴存公积金,最高限额为30万元,利率上浮10%;
注3: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注4: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即使原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20%的使用对象,从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建住房,扩大至购买所有自主住房。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50%的规定。
二十、建造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放款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放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建设规划许可证》;
2、抵押住房或新建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住房或新建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价格评估证明;
5、建房出资人的身份证;
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
7、如产权共有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注1:若是建房未竣工的,贷款申请应在《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三个月之内办理,且须另有抵押住房;
注2:若是建房已竣工的,贷款申请应在新办《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核发的一个月之内办理;贷款第二次最高年限20年,最高限额50万元;如单方缴存公积金,最高限额为30万元,利率上浮10%;
注3:贷款第一次最高年限为20年,最高限额为70万元;如单方缴存公积金,最高限额为45万元;
注4: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注5: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二十一、单位业务办理(公积金单位开户)
承诺时限:即办理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开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3、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注:以上材料须到公积金窗口同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委托收款签约、网上签约业务。
二十二、公积金证明打印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
医保
一、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门诊费用报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苏医保规〔2019〕1号)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或病历资料。
注:1、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
2、抢救需提供门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死亡记录及死亡证明;
3、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应先填写个人承诺书;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住院费用报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苏医保规〔2019〕1号)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出院小结
注: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应先填写个人承诺书;
2、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3、外购药品需提供外购发票、住院医嘱单或外购药处方原件复印件。
三、生育医疗费支付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四、产前检查费支付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出院小结、门诊病历。
五、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出院小结、门诊病历。
六、生育津贴支付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八条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2、出院小结、门诊病历。
七、一次性营养补助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九条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吴江区外单位离职中断社保的,需同时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
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认定
设定依据: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确诊的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注: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包括体检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设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调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苏医保规〔2019〕1号)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2、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十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设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调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苏医保规〔2019〕1号)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2、居住证明或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自主转诊人员备案
设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调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苏医保规〔2019〕1号)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十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参保凭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