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担任公司行政,任职期间,公司同事张某多次给王某发送暧昧短信,和王某接触时也经常性的进行摸手、搭肩等行为,王某为此焦虑、失眠,甚至开始抗拒上班,王某的主管赵某发现了王某工作效率低下,经常上班时间发呆,遂找到王某私下了解情况,王某如实坦白了同事张某对其采取的不当行为,赵某鼓励王某采取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最终,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治安处罚,张某也向王某进行了赔礼道歉。
什么是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据此,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言语形式、文字形式、图像形式以及肢体形式等。
性骚扰的救济途径
1、向单位、学校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2、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1010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供稿/市妇联权益部
原标题:《以案释法③ | 勇敢的向性骚扰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