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内蒙古赤峰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等民生重点领域,突出广告导向监管,坚决遏制扰乱广告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持续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现对部分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予以公布。
1.查处某大药房连锁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滴一下,闭一分钟,睁眼就有效果,三百年历史,疗效有保证”。经查,该广告内容与药品说明书不符,并且对药品疗效含有保障性承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红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00000元。
2.查处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反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为“投资小、回报大、稳定收益,经营业态不受限制,投资回报率高达12%。收益更上一层,小投资大回报,闲钱赚大钱”的广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 松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0元。
3.查处某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为销售公司的荞麦产品,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发布“苦荞被誉为五谷之王,三降(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食品”“具有抗癌,保护肝肾和排除体内垃圾的作用”的广告内容,声称有疾病治疗的功效且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林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0000元。
4.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反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新开发的楼盘,利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八分钟车程抵达松山四中”的广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0000元。
5.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发布的酒类广告通过内蒙古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发现内容中包含“好喝不上头”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规定,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000元。
6.查处某窗帘家纺城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发布“婚庆孩童家居必备,中国第一家纺连续17年全国销量NO.1”的广告内容。经查,当事人没有相关资料证明其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元。
7.内蒙古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佰霉克星 复合型高效脱霉剂 用了百霉剂 百'霉'不侵”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元。
8.查处某母婴用品的发布违反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宣传销售乳铁蛋白调制乳粉和DHA凝胶糖果时,在广告中使用“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健康;适应症状:近视、视力弱、记性差、学习能力差、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表情呆板、多动症、动作不协调”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宁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00元。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全市各类广告市场主体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广告真实、合法,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严禁触犯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不得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不得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