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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5-06 05:20)
文章正文

  (一)负责本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区有关规划、战略、标准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本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登记、委托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相关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北京市大兴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北京市大兴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本区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本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本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本区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本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本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区标准化工作。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区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依法依授权组织对本区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十四)负责本区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五)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本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以及药品零售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和监督管理,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七)负责本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初评。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度。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九)负责本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政策法规宣传、信息发布、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依法管理本区知识产权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本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负责促进本区知识产权运用。负责本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统筹协调本区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二十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本区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组织开展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十二)负责本区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3.严守安全底线。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5.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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