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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出新规!允许商业办公、厂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来源:网站编辑 2023-12-06 15:50)
文章正文

高明街坊注意啦!

佛山拟出新规!

允许商业办公、厂房

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日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拟允许商业办公和厂房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官网截图。

《意见》中有哪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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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

《意见》指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但需要注意的是,改建项目仅临时变更房屋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据了解,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工作将坚持政府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参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机构长期运营、只租不售,其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缓解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意见》明确,后续市住建局将牵头制定政策,统筹协调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而各区人民政府则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建立联合会审机制,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

据介绍,申请改建的项目为依法建造的房屋,且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已处理并完善手续的项目可申请改建。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但是,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同时,改建项目原则上以整栋、整层或者相对独立部分为申请单元集中改建,同一楼栋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配置。单个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

《意见》要求,改建项目应当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不增加原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改建施工过程中不应改变原建筑物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改建项目应符合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等居住条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建设运行需符合条件

《意见》指出,改建项目申报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改建实施单位。而在申请改造时,应当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以及土地、房屋的产权证明材料。对于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改建项目,应当提交所有他项权利人同意认定、改建的书面意见。

同时,申请方还要提交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户型设计、投资成本及回报估算、建设周期、可行性综合分析、风控措施、运营管理方案等内容。

《意见》明确,各区住建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联合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联合审查通过的,将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意见》强调,改建项目主体应按照报批通过的建设运营方案实施改建,凭项目认定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消防、施工等相关手续。其中,对于改建工程不改变建筑整体风格的,可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书面意见;确需办理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建项目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而在项目改建完成后,改建项目主体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联合验收,办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改建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可向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收费标准。

《意见》要求,项目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续期时间不能超过土地使用年限。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改建实施单位和运营主体应积极协商退出工作,确保承租人有序退出,并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原有用途的申请。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申请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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