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六安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皖瓷文化产品有限公司实施虚假商业宣传案2023年10月16日,六安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皖瓷文化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虚构交易的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14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实施了虚假商业宣传。经查,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4月4日,当事人为提升淘宝网店的业绩,对该网店销售的墓碑瓷像定制商品虚构交易记录1013笔,虚构交易经营额649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艾雯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城市之光分店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2023年9月1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六安艾雯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城市之光分店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5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函,反映六安艾雯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药品等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过期药品来源于金安区艾雯口腔城市之光门诊部。根据线索,我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技工室”中发现操作台下方柜内存放有过期医疗器械“牙科分离剂”,且该医疗器械已拆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城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23年8月29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城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舒城县委宣传部舆情线索,称舒城县杭埠镇上湖龙居一楼部分业主举报当事人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023年4月26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省信访局信访信息登记表,称“上湖龙居业主薛某某等8人来访,不服当地政府将他们购买的新滨湖上湖龙居一楼院子认定为违建”。该来访信息反映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线索,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上述两份线索并案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向前来营销中心咨询的消费者介绍称:洋房一楼住宅是有院子的,面积40至55平方米不等。购买一楼住宅的业主院子后期可以根据物业提供的装修方案改造,但不能封顶和搭建阳光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经与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该小区一层未规划院子,小区洋房一楼南侧部分地块为公共绿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晨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芝麻油、菜籽油案2023年10月12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晨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芝麻油、菜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6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2份,报告显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2023年6月3日生产的“皖雲”牌芝麻香油(500ml/瓶)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13日生产的“皖雲”牌原香菜籽油(5L/桶)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皖雲”牌芝麻香油(500ml/瓶)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该产品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市、县局组织排查,当事人生产的“皖雲”牌芝麻香油(500ml/瓶)不合格原因为包装瓶清洗过程中反冲装置故障导致洗洁精残留造成乙基麦芽酚项目超标、“皖雲”牌原香菜籽油(5L/桶)不合格原因为成品库温度控制不严造成过氧化值项目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省霍邱六兴矿业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案2023年6月8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省霍邱六兴矿业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0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霍邱六兴矿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宿区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员工住宿区的食堂正在提供餐饮服务,且该食堂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安徽省霍邱六兴矿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宿区食堂于2022年10月中旬开始投入使用,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公司内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山海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食品以及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3年9月26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山海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食品以及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0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消费者投诉称其于8月27日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了六安瓜片,到货后发现为三无产品,无任何标签标识。执法人员于9月1日对霍山海滨农业发展有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印有“六安瓜片”字样的茶叶包装袋,当事人无法提供“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许可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食品以及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