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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库

(来源:网站编辑 2023-12-05 01:58)
文章正文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8

3、大病保险知识问答....................................................... 15

4、大病补充保险知识...............................................16

5、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政策问答....................... 17

6、医保电子凭证领用方式............................................... 23

7、医保常见问题解答....................................................... 24

8、宿迁市门慢门特定点鉴定医院一览表....................... 26

9、宿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28

10、江苏省医保经办机构异地就医咨询电话................. 29

11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事项清单................................3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有哪些待遇?

医保个人账户待遇、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门诊特殊检查与特殊治疗;住院统筹待遇、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注: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如何规定?

参加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6%92%88%(二级医疗机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为 93%;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20年以上30年之下的退休人员为 90%,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为 92.5%),未按规定转外报销比例为70%,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30万元;超出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报销90%,年度报销限额30万元。

注:以上报销比例均为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规定。其中甲类费用全部纳入基本保障范围,乙类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费用(以下简称自理费用)之后纳入基本保障范围,丙类费用、目录外费用以及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以下简称自费费用),不纳入基本保障范围。

三、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如何申请?种类有哪些?

患有符合下表中有关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等病史资料,至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门诊慢性病种待遇鉴定。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医师应对参保人员的病史资料与鉴定标准进行对照,提出鉴定意见。于每月20日前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医保经办机构对鉴定机构报送的鉴定材料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对符合鉴定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每月底前确保将相关待遇维护到位。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时间为鉴定通过次月起生效。

人员
类别

 

门诊慢性病病种

 

范围内

报销比例

 

年支付

限额(元)

   
 

职工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低下、萎缩性胃炎

 

90%

 

1200/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类风湿关节炎、溃疡性结肠炎、前列腺增生、强直性脊柱炎、克罗恩病、癫痫

 

1600/

 

 

高血压期(合并靶器官损害、并发症)、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病态窦房结综合症、脑梗死后遗症、系统性硬皮病、慢支合并肺气肿、慢性心功能不全

 

2000/

 

 

享受两种及以上慢性病待遇的,年度限额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400元。

 

 

四、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如何申请?种类有哪些?

患有符合下表中有关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等病史资料,至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门诊特殊病种待遇鉴定。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医师应对参保人员的病史资料与鉴定标准进行对照,提出鉴定意见。于每月20日前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医保经办机构对鉴定机构报送的鉴定材料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对符合鉴定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每月底前确保将相关待遇维护到位。门诊特殊病待遇享受时间为鉴定通过当月起生效。

人员
类别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范围内

报销比例

 

年支付

限额(元)

   
 

职工

 

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待遇期一年)

 

80%

 

10000/

 

 

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肺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

 

80%

 

20000/

 

 

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85%

 

30000/

   

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

 

90%

 

60000/

 

 

再生障碍性贫血

 

80%

 

30000/

 

 

尿毒症门诊透析

 

90%

 

80000/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80%

 

起付线800元,40000/

 

 

肺动脉高压

 

70%

 

起付线800元,30000/

 

 

享受两种及以上特殊待遇的,年度限额按照最高限额计算;享受恶性肿瘤放化疗待遇一年后,自动转为恶性肿瘤康复期待遇。

 

 

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下调 20 个百分点。

五、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后需要住院的,在缴纳住院押金的同时,将社保卡交给医院刷卡登记,并填写《医保住院服务卡》。出院时直接结算,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并取回社保卡。

六、住院前的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根据政策规定,因急诊抢救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七、哪些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八、、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检查包含哪些项目?

1.应用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心脏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3.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4.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5.彩色多普勒仪。

九、职工医保门诊特定治疗有哪些项目?

1.心脏激光打孔、心脏射频消融、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3.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规定的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十、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检查(治疗)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检查(治疗)门诊病历、发票、检查报告单、社保卡复印件等到参保统筹区医保中心报销。宿迁市人民医院、第一人民医院,钟吾医院、中医院可至医院医保处办理直接报销。

十一、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检查(治疗)报销标准是什么?

门诊特殊检查结果为阳性,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检查结果为阴性,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

门诊特殊治疗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十二、门诊慢性病单次购药最大量是多少?长期居外慢性病待遇享受人员如何报销?

答:门诊慢性病单次购药最大量为一个月。为避免长期居外慢性病待遇享受人员购药奔波,一方面允许长期居外人员在外购药后回本地报销或利用EMS邮寄报销;另一方面,对于情况特殊的长期居外人员,至医保中心办理异地超量带药申请,可以申请一次性带药6个月量(暂定)。

十三、什么是双向转诊

答: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由下向上转诊,起付线费用累积计算;由上向下转诊,在下转的医疗机构不再收取起付线费用。

十四、医疗救助那些人可以享受?

答: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和拓展救助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

(二)拓展救助对象范围。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3类全市统一拓展对象。

(三)救助对象认定。重点优抚对象认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认定由扶贫办负责,特困职工认定由总工会负责,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认定由残联负责,其他救助对象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

    十五、门诊共济保障是什么?现在实行了吗?

答: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1、具有宿迁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在宿迁市取得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

3、宿迁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学校及托幼儿童。

二、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初次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外市居民为居住地)乡镇(街道)人社所、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其中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一)一般居民

1、按规定时间缴费(每年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度保费),可享受下一年自然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按年度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费。上一年度正常参保缴费的,补缴后从缴费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补缴前一年度未正常参保缴费的,从办理缴费当月算起,第四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暂未实现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后当年参保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每年9月底前由学校办理当年入学学生的参保登记手续。

(四)新生儿

1、新出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年度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自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跨年度的,应当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缴纳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第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哪些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有政府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个人无需缴费。

四、参保居民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单位

 

起付线

 

报销

比例

 

待遇范围

 

单日处方限额

 

年度限额

 

备注

 

乡镇一级医院、村居卫生室(社区服务站)

 

0

 

55%

 

合规药费

 

乡镇一级医院100元;村居卫生室30

 

300

 

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年度限额为400

 

城区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

 

30

 

50%

 

合规药费

 

——

 

300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报销比例

 

报销限额

 

冠心病

 

70%

 

1000

 

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

 

糖尿病

 

70%

 

2000

 

结核病

 

高血压病

 

脑卒中后遗症

 

享受两种及以上慢性病待遇的,年度限额按照最高限额计算。

 

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下调 20 个百分点。

(三)居民基本医保门诊“两病”专项保障。参保居民经鉴定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需要药物治疗且未享受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享受居民门诊专项保障待遇。其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超过门诊统筹年度限额的高血压、糖尿病对应药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8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种疾病需要药物治疗的,年度报销限额1200元。

(四)门诊特殊病待遇

  

 

报销比例

 

报销限额

 

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

(失代偿期)

 

80%

 

20000/

 

肾病综合征

 

系统性红斑狼疮

 

帕金森氏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70%

 

30000/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恶性肿瘤放化疗(含康复期)

 

80%

 

60000/

 

血友病

 

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

 

白血病

 

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

 

80000/

 

肺动脉高压

 

60%

 

20000/年,起付线800

 

肺心病、重性精神病

 

70%

 

8000/

 

享受两种及以上特殊病待遇的,年度限额按照最高限额计算;享受恶性肿瘤放化疗待遇一年后,自动转为恶性肿瘤康复期待遇。

 

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下调 20 个百分点。

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慢性(特殊)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报销限额在上述标准上提高5%。享受慢性(特殊)病门诊待遇的,每因慢性(特殊)病住院一次,当年慢性病(特殊)门诊报销限额下调20%,累计下调不超过60%

(五)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组织,服务包费用由基本公卫资金、医保基金、签约居民分担。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报销40%,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签约服务包费用报销45%。享受慢性病门诊的,报销费用纳入慢性病门诊限额。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签约首诊在基层的,在乡镇医院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限额不变。

(六)住院待遇

根据医院等级不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如下表:

医院等级

 

起付线

 

合规费用报销比例
(不包含起付线)

 

报销限额

 

一级

 

300

 

85%

 

30

 

二级

 

600

 

75%

 

三级

 

900

 

起付线到2万以下65%2万以上70%

 

转外

 

1000

 

起付线到2万以下60%2万以上65%

 

未按规定转外

 

1000

 

起付线到2万以下45%2万以上50%

 

居外

 

按照市内相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执行

 

注: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住院起付线减少1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限额为35万;其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各段住院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学龄前儿童及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设报销限额。

(七)生育待遇

唐氏综合症(21-三体综合症)、爱德华氏综合症(18-三体综合症)、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等三种遗传性疾病的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终止妊娠等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上述疾病的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终止妊娠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按100元、800元、500元给予定额补助,其余费用由城乡居民个人承担。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农村孕产妇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费用与住院分娩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五、哪些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六、门诊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个人付担个人自付费用,报销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七、住院手续如何办理?

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填写《宿迁市医疗保险住院服务卡》,经治医生对证、卡、人进行审核后,办理住院手续。参保居民因急诊需住院的,应在3日内补办住院手续。

八、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需住院治疗的,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住院后,出院时,按政策规定,付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应报销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大病保险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大病保险?我市大病保险保障对象有哪些?个人需要缴费吗?生病后,如何申请大病保险待遇?

我市大病保险保障对象覆盖全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人群。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居民大病保险,个人无需另外缴费。大病保险待遇偿付与基本医保实行一站式结算,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即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个人无需另外申请。

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经居民医保基金报销后,剩余的医保目录内的甲、乙类医疗费用。

三、我市大病保险赔付的标准是多少?是否设置年度赔付限额?

大病保险费用由商保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保公司分别报销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费用。目前,大病保险没有最高赔付限额,但设置赔付起付线。

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患者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中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4万元(暨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4万元),可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待遇:起付线之上8万元以下报销比例60%8万元之上报销比例80%

大病补充保险知识问答

一、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未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能否享受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答:十三五期间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均是大病补充保险的参保对象,在此期间新增的低收入农户从建档之日起自动列为参保对象,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

享受大病补充保险的低收入农户必须先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不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二、我市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补偿标准是多少?是否有年度补偿限额?

答:低收入农户发生医疗费用后,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以及民政、慈善救助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补充保险再予报销85%。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赔付限额,赔付额上不封顶,首年度补偿不设起付线。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

政策问答

一、办理异地就医(转诊)登记备案有什么好处?

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到市外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直接刷社保卡结算;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人员,无法刷社保卡结算,只能现金结算后拿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而且报销比例相应降低。

二、哪五类人员符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第一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也就是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迁入户籍的人员。比如回原籍居住的退休知青,退休前在工作地参保,现在退休回原籍居住了。

第二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比如到南京这样的大城市,随子女居住,帮助带孩子的老年人。

第三类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比如有一些驻外的办事处,这些员工长期在外面工作。

第四类异地转诊人员,因当地医疗机构诊断不了或者可以诊断,但是治疗水平有限,需要到外市就医的患者。

第五类异地急诊人员,指在出差、旅游、探亲等过程中突发急症人员。

三、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长居异地】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退休后在异地定居,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未迁入定居地的人员提供本人就医地居住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或街道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就医地居住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或街道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

长驻异地工作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单位出具的派驻异地工作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或街道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

【市外转诊】

因病转诊人员:需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通过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直接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

特别提醒:转诊异地就医一次备案一年有效,即办理一次转院备案手续的有效期为 1年,1年内在转往医院刷卡结算住院费用,不需再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同时,异地就医转诊医疗机构全面放开,参保人员在办理转诊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备案时不再要求参保人员选择就医地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按规定选择就医地市开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

【急诊】

我市参保人员因出差、旅游等在异地突发疾病需要急诊急救住院的,应于入院10个工作日内且在住院期间,通过国家异地备案小程序、江苏政务服务APP、宿迁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报送相关急诊证明材料、本人社会保障卡,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异地就医急诊备案。经办人员对急诊备案材料即时审核,符合急诊标准的即时按异地急诊备案上传。

四、异地居住及出差探亲人员如何就医、如何结算?

因学习、工作等原因长期在市外居住满6个月以上,需要在外地就医的,应当凭居住证等材料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在市外旅游、经商、求学期间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就医的,其本人或其亲属应当在其住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在住院期间,通过国家异地备案小程序、江苏政务服务APP、宿迁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报送相关急诊证明材料、本人社会保障卡,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异地就医急诊备案。

在联网结算就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按政策规定,付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应报销部分由就诊医院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因特殊原因未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可携带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盖章)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五、因病转外就医手续如何办理、如何结算?

因病需转外治疗的,由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钟吾医药、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市儿童医院(特指儿童先心病)、市传染病医院、市第三医院(特指精神病)经治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转院申请,填写《宿迁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申报表》,通过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直接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在就诊医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按政策规定,付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应报销部分由就诊医院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结算手续?

参保人员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异地居住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也通过国家异地备案小程序、江苏医保云APP、江苏政务APP、宿迁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上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明等材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的就医类型有哪些?

1、省内异地就医: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

2、省内零售药店:药店购药(南京、徐州、无锡)

3、跨省异地就医:住院、门诊(上海市)

八、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哪两个标准?

    1.就医地目录: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

2.参保地待遇:执行宿迁市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

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不成功时怎么办?

异地就医人员如果持卡办理入院手续或进行费用结算时报错,首先确认本人是否已成功办理备案、就医的医院是否为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如果以上两点都已完成仍然未能结算,可由就医地医疗机构医保办工作人员帮助联系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排查解决相关问题。确实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联网结算的,可转为现金治疗,出院后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实行手工报销。

十、在异地发生的不能联网结算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异地发生的不能联网结算的住院费用,出院后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实行手工报销。

参保人员提供以下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1、住院费用:出院记录(部分地区为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盖章)、发票、社保卡(或参保人员身份证及银行卡);

2、门诊费用:费用清单、发票、社保卡(或参保人员身份证及银行卡)。

十一、宿迁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备案方式有哪些?

1、电话备案:

市本级:0527-84368277      沭阳县:0527-80906770

泗阳县:0527-85211944      泗洪县:0527-80611234

宿豫区0527-84465156      宿城区0527-82960203

苏宿园区:0527-82868175

2.邮箱备案:

沭阳县:rsjybc163.com

泗阳县:syydjyba163.com 

泗洪县:shiban163.com

宿豫区:suyuyibao163.com

宿城区:sqscyb163.com

苏宿园区:jiangliCssipac.gov.cn


医保电子凭证领用方式

一、关注宿迁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下方菜单栏互动办理中的医保凭证菜单,按提示激活。激活后,可在微信”-“卡包”-“票证中查看或使用。

二、支付宝实名认证用户在支付宝搜索医保电子凭证或使用支付宝扫一扫下方二维码,按提示激活。激活后,可在支付宝卡包”-“证件中查看或使用。

三、在安卓手机应用商店或苹果手机“App Store”搜索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或扫下方二维码,安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点击医保电子凭证,按提示激活。没有智能手机的学生可以通过家长手机用国家医保APP登录后,点击-“我的”-“添加我的家庭成员按照APP提示提交材料领取。

医保常见问题解答

一、医保如何自行续缴,去哪里续缴??

:目前仅支持补缴近3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状态正常参保即可去建行或者税务局缴费。暂停参保状态需到医保经办机构把状态变更为正常参保后再去缴费。

二、医保报销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符合医保目录规定,其中甲类费用全部纳入基本保障范围,乙类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费用之后纳入基本保障范围,丙类费用、目录外费用以及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不纳入基本保障范围。

三、医保二次报销怎么办理?

答:医保部门没有二次报销。一般是指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费用由商保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无需另外申请。大病保险指的是当年住院自付费用(经居民医保基金报销后,剩余的医保目录内的甲、乙类医疗费用)超过1.4万元自动启用大病保险。

四、小孩及成人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在异地就医的费用报销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答:参保人需提供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本人的身份证或社保卡、银行卡。小孩的费用需提供父母的相关关系证明及银行卡。

五、医保卡无法使用是什么原因?

答:欠费、待遇审核期、未绑定账户、异地参保备案信息未落地都可能会导致医保卡无法使用。

六、异地就医备案,在外地自费出院后如何报销?

答:在异地发生的不能联网结算的住院费用,需提供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银行卡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七、医保卡有故障使用不了怎么办?

答:先排查社保卡是否有问题,如果社保卡没问题,联系统筹区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处理。

八、生育津贴多久到账?

答:申报材料提交到当地经办机构后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宿迁市门慢门特定点鉴定医院一览表

序号

 

统筹区

 

医院名称

 

备注

 

1

 

市区

 

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

 

门慢门特

 

2

 

宿迁市人民医院

 

门慢门特

 

3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医院

 

门慢门特

 

4

 

宿迁市钟吾医院

 

门慢门特

 

5

 

宿迁市中医院

 

门慢门特

 

6

 

宿迁市第三医院

 

仅限门特精神类疾病

 

7

 

宿迁市康宁医院

 

仅限门特精神类疾病

 

8

 

沭阳

 

沭阳县人民医院

 

门特

 

9

 

沭阳县中医院

 

门特

 

10

 

沭阳县仁慈医院

 

门慢

 

11

 

沭阳县协和医院

 

门慢

 

12

 

沭阳县中心医院

 

门慢

 

13

 

泗阳

 

泗阳县人民医院

 

门慢门特

 

14

 

泗阳县中医院

 

门慢门特

 

15

 

泗阳康达医院

 

门慢门特

 

16

 

泗阳脑科医院

 

仅限门特精神类疾病

 

17

 

泗洪

 

泗洪县第一人民医院

 

门慢门特

 

18

 

泗洪县人民医院

 

门慢门特

 

19

 

泗洪佳宝妇产医院

 

门慢门特

 

20

 

泗洪县中医院

 

门慢门特

 

21

 

泗洪县分金亭医院

 

门慢门特

 

22

 

泗洪县中心医院

 

门慢门特

 

23

 

泗洪县城西人民医院

 

门慢门特

 

24

 

泗洪康肾医院

 

门慢门特

 

25

 

泗洪老年病医院

 

门慢门特

 

26

 

泗洪安颐医院

 

门慢门特

 

27

 

泗洪县脑科

 

仅限门特精神类疾病

 

宿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宿迁市医疗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

 

宿迁市洪泽湖路156

 

0527-84368850

 

宿城区医疗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

 

宿城新区吉林路与渤海路交叉口

 

0527-82960203

 

宿豫区医疗保障服务

中心

 

宿豫区黄山路17

 

0527-84465156

 

沭阳县医疗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

 

沭阳县台州路61

 

0527-80906763

 

泗阳县医疗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

 

泗阳县北京东路11

 

0527-85211944

 

泗洪县医疗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

 

泗洪县仁和路5

 

0527-80611234

 

江苏省医保经办机构及咨询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南京市察哈尔路16-3

 

025-83347376

 

2

 

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南京市水西门大街73

 

025-86590799

 

3

 

无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无锡市广瑞路2

 

0510-82411519

 

4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南路128-2

 

0516-85808867

 

5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常州市天宁区锦绣路21-2

 

0519-86620109

 

6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六楼

 

0512-67575023

 

7

 

南通市医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南通市工农南路150

 

0513-59001885

 

8

 

连云港市医疗保险

管理处

 

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

 

0518-85683272

 

9

 

淮安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淮安市翔宇中道150

 

0517-83888187

 

10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盐城市世纪大道19号城投南务楼二楼C

 

0515-80500240

 

11

 

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

 

0514-80978657

 

12

 

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镇江市运河路100

 

0511-85340390

 

13

 

泰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泰州市洪泽湖路66

 

0523-89892028

 

14

 

宿迁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宿迁市洪泽湖路156

 

0527-84368850

 


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事项清单

(宿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主项

 

子项

 

办理材料

 

备注

 

   

   

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单位参保登记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联办建立登记   即时办理

 

   

2

 

职工参保登记

 

1、在职职工: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①有效身份证件
②户口簿或居住证(外地户籍的人员需提供)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2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下同)
3
、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3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1、有效身份证件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1、在校生需由学校统一提供学生花名册;
2
、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应持有出生证明(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可不提供)或户口本。

 

   

4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和相关说明。

   

5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居民医保信息变更包括一般信息变更和参保状态变更(包括暂停、终止和退费);

   

6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过渡期内可使用社保卡)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7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
、人员缴费明细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由税务负责征缴

   

8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申领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
单位经办人查询可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电子秘钥

   

9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10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1、因死亡清退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㞏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
、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保关系的情况说明;
3
、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清退的,需提供社保出具的养老金核定表;
4
、医保关系转移的另需提供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不接受异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的证明

   

11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出具《参保凭证》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1、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2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网络、APP等办理电子《参保凭证》

   

12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
2
、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3
、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信息表》并划转资金;
4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
、有条件的可通过电话、网络、APP等方式进行信息传递

   

13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备案表
3
、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1、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2
、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
3
、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14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备案表
3
、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15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备案表
3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16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备案表
3
、具有转诊资质的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外就医证明

   

17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核定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
、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包括体检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

   

18

 

特药待遇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经诊断医院确认的疾病证明材料(检验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

 

特药待遇备案可通过医院(网上)或经办窗口办理;
窗口办理还需提供责任医师签章医院盖章确认的《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申请表》和参保人员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有条件的地区直接收集电子照片);

   

19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门诊费用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医院收费票据
3
、门急诊费用清单
4
、处方底方或病历资料

 

1、门诊病历资料包括门诊处方底方或门诊病历);
2
、急诊病历资料包括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
3
、抢救病历资料包括门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死亡记录及死亡证明;
4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节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先填写个人承诺书;
5
、特药费用零星报销还需提供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使用评估表和特药证(包括个人情况、用药记录及领药记录)

   

20

 

住院费用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医院收费票据
3
、住院费用清单
4
、诊断证明

 


1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先填写个人承诺书;
2
、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3
、外购药品需提供外购发票、外购药处方原件

   

21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产前检查费支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医院收费票据
3
、费用清单
4
、诊断证明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
、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结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3
、病历资料包括: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

   

22

 

生育医疗费支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医院收费票据
3
、费用清单
4
、病历资料

   

23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医院收费票据
3
、费用清单
4
、病历资料

   

24

 

生育津贴支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病历资料

   

25

 

一次性营养补助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病历资料

   

26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
、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要求全部实现一站式结算

   

27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
、《医疗救助申请卡》

   

28

 

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1
、医疗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执业许可证;
2
、申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按照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执行

   

29

 

零售药店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1
、零售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3
、申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30

 

定点医药机个构基础信息变更

 

1、变更后的医疗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执业许可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
2
、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31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办理材料根据贵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两定机构费用结算分为月结算、年度考核、年终清算,其中月结算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

   

3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注:1、办理层级:A代表省级,B代表市级,C代表县级,D代表县级以下基层;2、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注: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特药待遇备案、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共17项业务已实行全市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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