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咸阳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1户)廉租住房申请户在全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有市区城镇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或无房户。
请全社会予以监督,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户,欢迎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32890825 32890607
办公地点:咸阳市房产交易大厦一楼办公大厅
附件:咸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第四十批公示(初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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