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6月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机关部署开展 “三项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公安纪检部门共受理“三项整治”信访举报608件700人,全部进行了初核,已立案处理89起139人。其中涉及“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34起54人;涉及“敲诈勒索、以案谋私”问题38起68人;涉及“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问题17起17人。给予党政记处分128人次,组织处理22人次,移送司法机关6人。
吉林发布微信公众号 图为充分展示公安机关惩治基层“微腐败”的决心态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三项整治”工作,同时利用反面典型教育警示民警,现从已查处的案件中筛选出20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通报,其中“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9起,“敲诈勒索、以案谋私”问题5起,“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问题6起。具体案例通报如下:
一、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9起
1、长春市公安局新区交警大队民警赵彤立案不查问题
2012年9月18日,李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刑拘,后因病取保候审。2013年1月,赵彤接手此案后,直至2016年3月一直未予办理。2017年8月,赵彤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东丰县公安局那丹伯派出所教导员乔志宏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
2016年6月11日,乔志宏在处理一起被盗案过程中,没有进行受案,也未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全面收集证据。2016年12月12日,乔志宏在办理另一起殴打案过程中,没有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实地查找,导致该案久拖不决。2017年6月,乔志宏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3、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有案不立问题
2017年3月,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超越职权办理一起应由刑侦部门管辖的案件,且在受理案件后不按法定期限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不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2017年11月,经侦支队支队长郝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免职处理,调离经侦支队。经侦支队副支队长于胜、岳丘山,法制大队大队长佟宝华、副大队长李湘受到诫勉谈话处分,民警吴迪受到全局通报批评。
4、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分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张立春有案不立问题
2015年6月,张立春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过程中,处罚显失公正,分局责成张立春重新裁决后,张立春没有及时做出裁决并将此案遗忘。2017年6月,张立春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免职处理。
5、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阳光派出所副所长赵大勇有案不立问题
2016年7月,赵大勇在办理一起伤害案件过程中,受理案件后不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导致案件久拖不决。2017年9月,赵大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双辽市公安局服先派出所民警肖斌接警不处问题
2016年10月22日,肖斌接到高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报警后,未出警处理纠纷,导致第二天高某某的妻子被人打伤。2017年7月,肖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通化县公安局聚鑫派出所立案不查问题
2016年1月,聚鑫派出所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对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后,未组织人员进行讯问和侦查,存在有案不查、保而不侦问题。2017年10月,聚鑫派出所所长丁立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临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姜明月玩忽职守问题
2016年1月,姜明月在办理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过程中,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时对违法人员执行行政拘留裁决,导致行政拘留决定超期未能执行。2017年8月,姜明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9、向海森林公安分局有案不立问题
2017年7月24日,向海森林公安分局抓获非法持枪狩猎犯罪嫌疑人刘某后,因刘某将猎枪藏在水中,分局领导轻信刘某辩解,以警情方式移交向海乡地方派出所处理。2017年8月,向海森林公安分局局长孙立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刘玉民、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张广成受到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副大队长杨超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法制大队大队长李宏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治安大队民警王洪岩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二、敲诈勒索、以案谋私问题5起
1、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兴业派出所民警李学斌索受好处问题
2017年5月3日,李学斌在为群众审核办理居住证工作中,暗示并收受当事人人民币200元后,为其办理了居住证。2017年9月,李学斌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2、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奋进派出所民警张春鹏收受好处违规查询个人信息问题
2017年5月25日至6月5日期间,张春鹏通过公安网私自为王某查询他人户籍、身份、车辆和住宿信息,王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张春鹏好处费600元人民币。2017年9月,张春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14名民警受人请托违规组织驾驶人考试问题
2017年5月2日至6月10日,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科长张永辉受人请托,与副科长刘德顺、张勇、张广军及10名考试员,采取关闭考试监控系统等方式,帮助多名考生违规通过考试。2017年7月,张永辉受到降级处分,刘德顺和张勇分别受到记大过处分,张广军受到记过处分,4人同时受到免职处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10名考试员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分管驾管科的副支队长王海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松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杨柏和收受好处问题
2017年7月10日,杨柏和在对朱某驾驶的货车进行处罚过程中,收受朱某人民币100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7年7月,杨柏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离执法岗位。
5、长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董秀军受人请托干扰办案问题
2016年11月28日,张某某驾驶车辆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被当场查获后,董秀军受人请托,授意民警从轻处罚。2017年5月,董秀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三、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问题6起
1、吉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徐辉经商问题
2005年11月24日,徐辉和妻子共同注册成立了吉林省吉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徐辉担任公司监事一职。2017年8月,徐辉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双辽市森林公安大队实验派出所所长宋祥友参与经商问题
自2013年起,宋祥友与他人共同承包林地8.5公顷,在“三项整治”期间不如实申报、不主动退出,同时对抗组织调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2017年8月,宋祥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辉南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王涛经商问题
2012年3月8日,王涛将30万元人民币借给他人用于企业经营,所收取的利息高于同期、同档金融机构贷款利率4倍,属高利借贷行为。2017年7月,王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敦化市公安局丹江派出所民警王鹏程参与经商问题
2015年4月,王鹏程与他人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并持有股份,在“三项整治”期间不如实填报,隐瞒自己参与经商活动事实。2017年10月18日,王鹏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花山中队中队长王卓经商问题
2014年11月份起,王卓与其朋友共同筹资240余万元,开办了“天程驾校”,2015年7月正式招收学员。2017年7月,王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通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孙强参与经商问题
2016年,孙强妻子购买了两台翻斗车,放在张某某的物流公司参与经营活动,孙强帮助张某某联系业务。同时孙强还存在干扰阻挠民警执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行为。2017年10月,孙强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科员降为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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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 省公安厅通报全省公安机关“三项整治”20起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