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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 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3-12-04 17:51)
文章正文

公文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005   分  类:   住房保障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7-09-07  
文  号:   建办保函〔2017〕634号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
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公租房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作用,提高房源配置效率,努力实现精准保障,增强群众对公租房保障的获得感,现就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精准保障

  各地要全面梳理和总结住房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实施情况,确保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职工居住条件得到积极改善。各地根据公租房需求以及房源供给情况,可在每年新增或腾退的公租房房源中,优先或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以及环卫、公交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稳定其住房解困预期;当地公租房实物房源不足的,也可通过继续筹集实物房源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多渠道解决困难群众和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作用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当地公租房有关政策,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集中配租申请,并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和公租房产权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配租前,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困难职工报名申请、为申请人出具真实的收入证明、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单位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将职工申请材料集中提交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告知审核结果;配租过程中,用人单位要协助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入住协议;配租后,用人单位要协助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做好租金及相关费用收缴、公租房日常使用监管、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等工作,确保公租房的公平善用。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做好监督和指导。

  三、优化完善公租房申请和分配流程

  各地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公租房准入审核机制,简化公租房申请手续,取消各种不必要的证明。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对必要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要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审核分配流程,明确工作时限,切实拓宽公租房申请渠道,开通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让群众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地享受到公租房保障。

  四、加强公租房分配工作廉政风险防控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本地区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具体方案和政策,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示公租房房源、申请审核情况、分配结果等信息,提高分配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与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租金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租房退出机制,将住房保障失信情况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要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在公租房分配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平公开公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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