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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年度医疗费用这样结算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2-08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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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7日,太原市医保中心发布消息,参保人员在2022年底前入院,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延续到2023年1月1日后出院结算的,可通过年终结转方法结算相关费用。

参保人员跨年度医疗费用这样结算

  门诊费用结算方法为:

  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中医适宜技术门诊待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两病”门诊用药待遇,离休干部门诊待遇,医疗救助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按实际结算日期所属年度累加计算。

  住院费用结算方法为:

  统筹地区和省内异地直接结算的跨年度住院病例,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根据医疗机构上传的医疗费用明细发生时间,按年度将住院医疗费用分割,确定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额度,系统自动办理。

  对跨省异地直接结算和零星报销手工结算的跨年度住院病例,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计算日均费用后,根据跨年度前后的住院天数,将住院医疗费用分割到两个年度,确定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额度,系统自动办理。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其他险种资金按年度累加计算;住院起付线金额原则上按入院年度计算,如果入院年度医疗费用不足起付线金额则差额部分记入到出院年度,差额部分不算作当年住院起付线次数。

  基本医疗保险按单病种结算管理、日间手术结算管理和中医日间病房结算管理的,对跨年度住院的病例,按出院年度累加计算。

  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对跨年度住院的病例,医疗费用为定额病种结算、合并症病种结算、并发症病种结算的,按出院年度记入。职工医保灵活就业生育医疗费用,对跨年度住院的病例,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病种结算,对跨年度住院的病例,按出院年度累加计算。

  →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医保2022年度已参保缴费、2023年度未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对跨年度住院的病例,须于2022年12月31日办理出院结算。202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支付。

  (记者 刘涛)

  转自|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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