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认真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助推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开通报长江黄河流域18起土地违法案件和30起矿产违法案件。
18起土地违法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个人未办理用地手续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分别是:
1.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王某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2021年4月,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日常巡查发现,王某某等5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滨湖街道塘甸村耕地35.50亩倾倒淤泥渣土。2021年4月,南太湖新区分局立案调查。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认为耕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由于涉嫌犯罪,南太湖新区分局2021年5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杨某等人非法占地案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杨某等3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濮塘镇凤山村土地9.61亩(永久基本农田9.02亩)建设厂房。由于涉嫌犯罪,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6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8月,花山区法院判决杨某等3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涉案人员齐某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涉案人员齐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杨某、齐某星、齐某生对其施工作业毁损的土地共同承担复垦费用27.72万元。
3.江西省余干县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江西省余干县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古埠镇南岗村耕地23.23亩硬化地面堆放建筑材料。2019年11月,余干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由于涉嫌犯罪,余干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7月,婺源县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人员程某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因在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调查过程中,程某红和李某某帮助张某某、程某荣伪造证据,婺源县法院以伪造证据罪判处程某红、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4.河南省洛阳市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和栾川县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2年至2018年,洛阳市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和栾川县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石寺镇、北冶镇耕地57.33亩(永久基本农田56.93亩)采矿。2021年4月,新安县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37.68万元。因罚款未缴纳,2021年12月,新安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新安县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5月,新安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河南省洛阳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6年4月,洛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潭头镇永久基本农田9.2亩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厂房。2020年3月,栾川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7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6.河南省封丘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2019年3月,封丘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荆隆宫乡土地26.42亩(永久基本农田24.74亩)取土。2020年5月,封丘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同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1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该公司罚金10万元。
7.湖北省赤壁市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赤壁市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中伙铺镇永久基本农田23.25亩建设水上乐园等设施。2021年3月,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自行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30.03万元。2021年6月,当事人自行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因罚款未缴纳,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赤壁市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涉嫌犯罪,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4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湖北省蕲春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21年3月至6月,蕲春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彭思镇方港村八组耕地26.08亩(永久基本农田23亩)洗砂、囤砂。2021年6月,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同月该公司自行拆除洗砂生产线并复耕。2021年6月,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湖南省临澧县吴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吴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停弦渡镇新溪村土地16亩(永久基本农田5.36亩)扩建鱼塘。2020年8月,临澧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11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9月,临澧县法院判决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10.湖南省桃江县胡某某等人非法占地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胡某某等3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三堂街镇大屋山村黄狮村民组土地18.83亩(永久基本农田15.7亩)堆填建筑用砂石渣土拟建厂。2018年3月,桃江县原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4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清除所占土地上砂石渣土并恢复土地原貌,桃江县法院2019年11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涉案人员胡某某等3人罚金4万元。
11.四川省泸定县某砖厂非法占地案
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泸定县某砖厂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兴隆镇土地13.36亩(耕地11.53亩)建设砖厂。2021年9月,泸定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同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贵州省石阡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石阡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桥镇北坪村、双星村土地58.98亩(永久基本农田41.98亩)建设生态餐厅、停车场、办公用房。2018年11月,石阡县原国土资源局对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土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7.18万元。2019年3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2020年9月,石阡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贵州省毕节市某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7年11月,毕节市某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水箐镇黄连村土地161.51亩(永久基本农田107.98亩)建篮球场和工棚。2018年7月,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恢复土地原状。2018年11月,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3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2020年3月,七星关区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涉案人员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14.贵州省贵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贵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土地20.3亩(耕地17.61亩)建设维修厂及仓库。2019年9月,花溪区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6.23万元。2020年5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由于涉嫌犯罪,花溪区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云南省元江县周某某等人非法占地案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周某某等3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红河街道耕地63.73亩填埋建筑垃圾、建盖停车场及彩钢瓦简易房。2019年1月,元江县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于涉嫌犯罪,元江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5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6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2020年5月,元江县法院判决涉案人员周某某等3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16.青海省湟中县雷某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雷某某等2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堡镇丰台沟村耕地52亩采砂。2018年8月,湟中县原国土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涉嫌犯罪,湟中县法院2019年7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46.65万元;判处戴某某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0万。
17.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周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2012年1月至2016年8月,周某某非法倒卖河西镇31.26亩耕地使用权。2018年7月,同心县原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10月同心县原国土资源局以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2月,同心县法院判决周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同时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5万元,依法追缴倒卖土地的违法所得62万元。
18.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破坏耕地案
2011年至2019年6月,西吉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新营乡耕地114.5亩挖砂。2019年6月,固原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同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3月,西吉县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该公司罚金5万元。
30起矿产违法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采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证采矿,或以工程建设和恢复治理等名义采矿销售的违法行为,分别是:
一、越界采矿案件(7件)
1.内蒙古自治区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
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开采水泥用石灰岩矿。2020年7月,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水泥用石灰岩185.94万吨。2022年2月,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对该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7.37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涉嫌犯罪,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河南省巩义市某石料有限公司舟顺开采分公司越界采矿案
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巩义市某石料有限公司舟顺开采分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薛庄村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1年4月,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76.81万吨。由于涉嫌犯罪,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0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5月,巩义市法院判处巩义市某石料有限公司舟顺开采分公司犯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罚金215万元,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用2052.3393万元,判处涉案人员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3.山西省夏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
2021年3月,山西省某建材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水头镇小晁村开采砖瓦用粘土。2021年5月,夏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41732万元,罚款4.025196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该案行政处罚已执行。由于涉嫌犯罪,夏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5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夏县法院判决山西省某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人员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4.江西省九江市某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
2019年1月至2月,江西省九江市某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江西省永修县吴城镇松丰村越界开采天然石英砂。2019年3月,永修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1.2万元,罚款24.24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该案行政处罚已执行。由于涉嫌犯罪,永修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永修县法院判决九江市某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人员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5.江西省峡江县某矿越界采矿案
2019年8月,江西省峡江县某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江西省峡江县罗田镇沙坊大屋仔村山场采挖砂岩。2019年9月,峡江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砂岩5.304万立方米。由于涉嫌犯罪,峡江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0日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8月30日,峡江县法院判决峡江县某矿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人员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1.05万元。
6.湖南省常宁市某采石场越界采矿案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湖南省常宁市某采石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湖南省常宁市官岭镇中康村瓦瑶组采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1年5月,常宁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11.9万吨。常宁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万元,罚款23.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该案行政处罚已执行。由于该案涉嫌犯罪,常宁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2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四川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
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四川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新民乡开采大理石矿。2021年3月,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大理石矿1.4万吨。由于涉嫌犯罪,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8月将该案移送石棉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证采矿案件(20件)
1.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证采矿案
2019年9月至10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松树焉村采挖煤炭。2021年9月,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煤炭16.55万吨。由于涉嫌犯罪,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0月将该案移送准格尔旗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郭某某无证采矿案
2019年2月至9月,郭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薛家峪村村南岭的集体土地上采挖建筑用砂岩。2020年3月,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用砂岩8729立方米。2020年7月,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处罚决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187万元、罚款 5.2374万元的行政处罚,但违法当事人未执行。因涉嫌犯罪,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9月,长清区法院判决郭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26.187万元,并处罚金5.2374万元。
3.河南省浚县侯某攀、侯某飞无证采矿案
2021年5月至6月,侯某攀、侯某飞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伾山街道采挖天然石英砂矿。2021年6月,浚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天然石英砂矿1.89万吨。由于涉嫌犯罪,浚县自然资源局当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1月,郑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侯某攀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侯某飞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9.6964万元。
4.江苏省江阴市蒋某某无证采矿案
2018年10月至12月,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雇佣4人擅自在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绮山水库西湾头地段采挖石料。2019年5月,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经调查,违法开采石料1650吨。因涉嫌犯罪,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8月,江阴市法院判决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94万元。
5.浙江省长兴县沈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沈某等8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青草坞村黄芝山采挖石料。2019年1月,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由于涉嫌犯罪,于2019年2月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2月,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法院判决沈某等8人犯非法采矿罪,处一年到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共处罚金2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9万元。
6.江西省丰城市蒋某无证采矿案
2021年6月至10月,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杰路村坑塘村小组鱼鲶山采挖砂岩。2021年11月,丰城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蒋某违法开采砂岩1.61万吨。由于涉嫌犯罪,丰城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湖北省钟祥市李某某无证采矿案
2019年3月,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湖北省钟祥市冷水镇采挖建筑石料用白云岩矿。2019年4月,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白云岩矿1.1520万吨。由于涉嫌犯罪,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5月,钟祥市法院判决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0.5万元;责令退赔因破坏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17.3865万元;责令承担恢复涉案场地的治理费、监测费、项目涉及和预算编制费用共计6.741万元。
8.湖南省道县董某某、彭某某无证采矿案
2016年以来,董某某、彭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田广洞村采挖饰面用大理岩矿。2021年4月,道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饰面用大理石岩7672立方米。由于涉嫌犯罪,道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9月和2022年3月,道县法院分别判决董某某、彭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各三年,缓刑各三年,并处罚金各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万元。
9.湖南省衡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
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湖南省衡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擅自在湖南省衡东县白莲镇白莲村5组详岳冲林地开采砂石。经调查,两次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分别为1305.7吨和1516吨。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9月和2019年7月两次立案查处,第一次作出没收非法所得5.8757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第二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2月,衡东县法院判决湖南省衡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人员何某某、朱某某、罗某某,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22.2691万元。
10.重庆市丰都县冉某无证采矿案
2019年2月至10月,冉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实施重庆市丰都区三合街道项目平场工程之机,在项目范围外采挖砂岩并销售牟利。2020年6月,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砂岩3.523566万吨,破坏价值20.8807万元。由于涉嫌犯罪,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涪陵区法院判决冉某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扣押价值6.5257万元的未销售矿产品。
11.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徐某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16年4月至10月、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徐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绿心街道罗李坝村1组采挖砂石。2020年7月,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砂石3.5452万立方米。由于涉嫌犯罪,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5月,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判决徐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各十个月,缓刑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各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5.5万元。
12.四川省珙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无证采矿案
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四川省珙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四川省珙县珙泉镇德袜村3社采挖石灰岩。2020年11月,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石灰岩3.294万吨。由于涉嫌犯罪,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8月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贵州省松桃县罗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罗某等3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蓼皋街道南门社区花鼓大道东侧采挖石灰岩矿。2019年4月,松桃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由于涉嫌犯罪,松桃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月,江口县法院判决罗某等3人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各六个月,并处罚金各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共15万元;连带赔偿矿产资源破坏损失68.4776万元,在媒体刊登公告向公众赔礼道歉。
1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矣某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19年4月,矣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大兴社区锅盖山采挖天然石英砂矿。2019年4月,昆明市原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天然石英砂2907.39吨。由于涉嫌犯罪,昆明市原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于2019年5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9月,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判决矣某某等5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2万元至80万元不等。
15.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单某某无证采矿案
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单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大具乡采挖砂石。2019年3月,玉龙县原国土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砂石3.33123万立方米。因涉嫌犯罪,玉龙县原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4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6月,玉龙县法院判决单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赔偿非法采矿致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8.96万元。目前,玉龙县自然资源局正在对单某某违法所得进行追缴。
16.陕西省旬阳市杨某某无证采矿案
2021年5月,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陕西省旬阳市蜀河镇渡口村十组采挖石英石矿。2021年6月,旬阳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没收违法采出矿产品680.29吨,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行政处罚已执行。
17.青海省大通县韩某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18年6月,韩某某等3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青海省大通县塔尔镇上旧庄村采挖砂石。2019年7月,大通县原国土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由于涉嫌犯罪,大通县原国土资源局当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大通县法院判决韩某某等3人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共处罚金3.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2万元。
18.青海省大通县某砂石加工厂无证采矿案
2018年10月,大通县某砂石加工厂李某某、古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青海省大通县多林镇哈州村开采砂石。2018年10月,大通县原国土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由于涉嫌犯罪,大通县原国土资源局于当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大通县法院分别判处大通县某砂石加工厂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人员李某某、古某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六个月,缓刑各两年,并处罚金各2万元。
19.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糟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02年4月至2018年9月,糟某等18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由于涉嫌犯罪,吴忠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2月,青铜峡市法院判处糟某等18人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七年三个月不等,共处罚金129.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4.8万元,追缴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费用131.25万元。
20.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马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10年1月至2017年12月,马某等18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河西镇采挖砂石。2018年7月,同心县原国土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砂石154.05万立方米。由于涉嫌犯罪,同心县原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吴忠市法院判处马某等18人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十年八个月不等,共处罚金23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9万元,追缴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费用365.56万元,生态修复鉴定费用28万元。
三、以工程为名违法采矿案件(3件)
1.安徽省无为市任某某等人以工程为名违法采矿案
2019年10月至12月,任某某、胡某某利用在安徽省无为市严桥镇辉勇行政村实施古沟清淤和护坡浆砌块石挡水坝工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施工中采挖和清淤的砂石对外销售牟利。2020年9月,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采挖砂石4135.02立方米。由于涉嫌犯罪,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无为市法院判决任某某、胡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各十个月,缓刑各一年,并处罚金各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9594万元;连带承担矿产资源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修复工程费6.9893万元、评估费1.95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安徽省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恢复治理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
2017年11月至2020年12月,安徽省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之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历山村境内的舜盛矿山Ⅱ采区采挖砂石,对外销售牟利。2021年1月,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量34.62万立方米。由于涉嫌犯罪,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东至县法院判决安徽省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处罚金50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邵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罚金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798.1万元;赔偿生态修复、评估鉴定等费用2872.666779万元。
3.湖北省宜都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以工程名义违法采矿案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宜都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湖北省宜都市姚家店镇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1年1月至4月,该公司利用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将产生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擅自对外销售获利。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5.8387万吨,2021年9月,宜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5.9675万元,罚款63.53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该案行政处罚已执行。由于涉嫌犯罪,宜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0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案件的查处,表明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加强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严厉打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组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强化行刑衔接,坚决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为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