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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试点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5-01-17 19:11)
文章正文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以及我省与四川省、贵州省、重庆市和西藏自治区联合签署的《西南片区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合作框架协议》,为进一步深化西南片区跨省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开展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2021年1月1日起,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下,西南片区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开展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针对高血压和糖尿病两个病种开展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其它门诊慢特病。

(二)基本原则。将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的省会城市以及地域相邻、人员流动频繁的城市及辖区内优质定点医药机构作为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区域内所有统筹区全面接入。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采取“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病种资格参保地认定,先备案后就医”的就医结算模式,即:参保人员的门诊慢特病资格由参保地认定,就医先进行备案,发生的医药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就医行为由就医地管理。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四川省省本级和成都市等7个地市、重庆市全市域内、云南省省本级和16个州(市)、贵州省黔西南州为试点地区,西藏自治区只开通参保地。

(二)试点范围。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将先期在328家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后续将逐步扩大结算医疗机构范围,有序推进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各州、市要根据就医需求逐步扩大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就医条件的,已开通省内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跨省门诊慢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我省首批上线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已经开通省内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并发生医疗费用的162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

(三)人员范围。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开通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试点,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后即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试点医疗机构实现费用直接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试点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是国家医疗保障局为民服务的体现,是惠及广大参保人的民生工程,各州、市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医疗机构联网工作。要高度重视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接口改造及联网测试,确保各试点医疗机构能正常开展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

(三)加强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做好参保人异地就医备案工作,为参保人提供便捷化的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参保人提供高效的就医服务和医保报销结算。

(四)加强试点运行监管。将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切实落实就医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费用审核,及时收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协调问题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异地结算中心反馈。

(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结合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线上方式,以及在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设置宣传栏、向参保人员发放 宣传资料等线下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联系人:王艳霞、纪铸峰

电  话:0871—67195832、6719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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