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五、申报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报告(必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
2.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 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3.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4.作出决定,并组织专家评议。
5.作出决定。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审批科
电话:0557-3929059
2.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8.《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
10.《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11.《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监管〔2023〕2号)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学校的设立要符合本市教育发展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教育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培养目标、办学规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4.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稳定合法的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源;
5.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学校设置标准。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产证明材料
4.学校章程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
2.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3.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4.作出决定,并组织专家评议。
5.作出决定。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电话:0557-3929059
3.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县级教育部门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幼托机构)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2.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或到承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并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限期补齐;补齐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
2.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办结: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电话:0557-3929059
4.校车使用许可
一、办理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安全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并经部门审核批准。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
五、申报材料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必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出具书面理由。
2.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申报相关材料分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3.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答复。
4.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批复交给服务对象,并出具送达回执或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复,申请人持批件、机动车行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安全科
电话:0557-3058607
5.教师资格认定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有效期内居住证签发地或就读学校在本市的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师〔2013〕9号文件印发)规定的相应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申请小学全科教师资格且将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必要)
2.免冠正面彩色1吋照片(白底、必要)
3.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非必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
2.审核:申请人携带材料到窗口进行现场确认,若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学历信息、学籍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有关信息均为已核验状态,并且户籍为我市户籍的,可直接在网上申请确认,无需到窗口进行确认。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资格审查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专家评审和审查时间不列入受理时间)
4.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公示;
5.发证: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通过EMS快递送达申请人;
6.归档:服务完毕后,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每项流程结果和相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具体执行条款)集中装订成卷,密封归档。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审批科
电话:0557-3929059
6.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承办机构
县级教育部门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凡因身体状况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学生休学申请表(必要)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必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有效证明。
2.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确定真实无误。
3.办结:同意延缓入学或休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教科
电话:0557-3929766
7.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第十一条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群体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符合规定在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必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到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请示或函,附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参加人员等)。
2.审查:接收、审核。
3.办结:同意举办活动的批复。
4.举办活动。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群体 电话:0557-3050738
8.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七条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体育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次占用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二)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开展非法、违法、涉及不健康内容的活动等;
(三)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准备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批,确保活动安全;
(四)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不得损坏体育设施设备。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必要)
六、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2.市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约谈占用方负责人;
3.市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对体育设施临时占用方提出具体要求,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市体育行政部门于3日内下达批准书,如果不予批准,请注明原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2.市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一周内约谈占用方负责人;
3.市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对体育设施临时占用方提出具体要求,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市体育行政部门于3日内下达批准书,如果不予批准,请注明原因。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体育中心
电话:0557-3928835
9.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一、办理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9号)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 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4.《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5.《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
二、承办机构
县级体育部门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必要)
六、服务流程
1、网上申请,工作人员受理。
2、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做出决定。
3、办结归档。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体育中心
电话:0557-3928835
10.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2)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3)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由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本目录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承办机构
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必要)
六、服务流程
1.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2.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群体科
电话:0557-3050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