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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租房同城异地置换平台正式启动

(来源:网站编辑 2025-01-15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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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我市公租房同城异地置换平台昨日正式启动。从市住建局获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起正式发布实施。根据《办法》,面向社会家庭配租的公租房可进行同城置换,申请人须实名登录置换平台网站提交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

  根据《办法》,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筹集的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进行置换,而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置换。

  申请置换公租房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办法》,置换申请人均是在市、区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时剩余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置换申请人在提出置换申请之日前1年内均未根据本办法置换过公租房,且拟置换的公租房自原配租单位配租后未进行过置换活动;置换申请人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相关规定确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置换申请人可以自愿置换低于相关规定中的配租面积标准,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具有置换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的承租人,应实名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申请置换各方就住房置换及结清相关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提交置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置换条件的,按规定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分别持《通知书》与原配租单位解除租赁合同,并与拟置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单位按照置换后住房的租金标准及其原合同剩余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置换。

  该负责人提醒说,需要注意的是,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公租房置换活动视为擅自互换,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中,置换各方均不得以收取租金差价、装修补偿、区位补偿等方式牟取利益,否则一经查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收回违规置换各方承租的公租房,并将其载入不良记录。

我市将受理经适房完全产权申请

  我市首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桃源村三期签订购房合同已满5年,针对部分业主要求办理完全产权的诉求,市住建局昨天回应说,该局已经起草完成经适房上市收益分成的具体操作办法,近期将提请市政府审议。该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发布后即可受理完全产权的申请。

  市住建局有关人士介绍说,桃源村三期是我市第一批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于2008年销售。合同中规定:“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买方可依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住房上市转让的收益分成,按政府届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

  2008年1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出台。《通知》规定,“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该人士表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不鼓励购买人购房后进入市场交易获利,然后又形成新的住房困难。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于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只要符合政策规定,主管部门也将予以支持并积极办理。

  据介绍,市住建局抓紧研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收益分成的具体操作办法,对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值收益的缴纳环节和分成比例、评估价格确定、增值收益用途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增值收益缴纳办法》(送审稿),目前已经完成了征求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工作,近期将提请市政府审议。该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发布后,该局即可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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