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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重磅解读:深圳向“三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过渡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2-24 02:05)
文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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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此次地价测算规则的修订,旨在配合推进深圳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工作,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适应的配套地价标准。意见稿的公布引起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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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相关披露信息,深圳相关政策的修订重点将围绕该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立,结合原保障性住房价格标准,对新增保障性住房类型的地价标准进行规定,为深圳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做好配套政策支撑。

结合1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公布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此,深圳正式开启向“三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的过渡。

一、深圳住房保障体系的新探索

1、”旧“:“4+2+2+2”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2016年,深圳首次提出构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双轨并行的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并开始着手调整优化住房制度总体设计。2017年,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下,深圳开启了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

2018年8月,深圳正式出台《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提出建立“4+2+2+2”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即商品房占比40%左右,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各占20%左右的住房供应结构,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深圳由之前商品房供应为主的住房体系,开始转向以具有保障性的公共住房(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导的供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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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三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

2021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确立了今后我国要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三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由租赁类住房承担保障性居住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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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针对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联合发布四个征求意见稿,包括《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深圳保障性住房体系将从此前的以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为主,调整为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并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同时,四个征求意见稿分别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用地保障、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由此,深圳保障性住房体系正式向“三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过渡。

二、深圳住房保障体系变化的影响

1、取消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强化了住房保障的普惠性

值得注意的是,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原来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类型将取消,不再含有人才住房等向特定人群倾斜的政策性住房。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要供应,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更加重视住房保障的普惠性。

同时,在2月召开的深圳市两会上,深圳表示将提高“十四五”规划的任务目标, “十四五”期间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74万套(间),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从原目标54万套(间)提高到不少于74万套(间),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了20万套(间)。“十四五”期间,深圳住房供应体系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占比将达到55%,强化了住房保障的普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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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升、完善了政策性住房的保障属性

由于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满足相应条件后可以上市流转,具有一定投资属性。购房人自购房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符合深圳人才安居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其所购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经政府批准后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但应当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共有产权住房实施后,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并且实行封闭流转制度,强化了政策性住房的保障属性。

小结:

深圳重新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在“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新时代方针政策下,通过多层次、广覆盖的各类型住房供应,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居住需求。对于各城市关于保障性住房筹建具备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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