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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2-20 22:54)
文章正文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材〔2020〕5号)通知精神,做好我市4月份教育收费调研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增强依法收费意识,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维护教育市场价格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地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杜绝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行为。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

  各地各教育收费主体应在校园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严禁收取未公示的费用,严禁收取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变更,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各地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严禁重复、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严禁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严禁以提前开学名义收取学生提前上课的费用。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学费及其他费用过高过快上涨。各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四、严禁规定项目以外收费

  各地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择校费、借读费、补课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空调费等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严禁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混淆或刻意隐瞒幼儿园办学性质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各地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回扣、返还款等行为;严禁将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严禁借助第三方服务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提高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各地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从即日起,加强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教育市场行为。对仍有不整改的,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教育局要加强教育乱收费防范和治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投诉举报电话: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江门市教育局3503972。)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教育局

  2023年7月4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胡玉冰,3168231;江门市教育局联系人:廖水兴,350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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