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
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2-13 20:26)
文章正文
京政发[1983]1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
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当前,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整顿是十分必要的,整顿的目的是为了今后更好更健康地发展。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公安、税务、物价、银行、计量、环卫、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检查,认真解决整顿中出现的问题,以期收到实效。对农村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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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户的整顿亦按此通知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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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3〕39号《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建议在各区(县)政府和街道统一领导下,于今年第四季度集中力量,按街道、分行业对城、近郊区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整顿。同时按街道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街道分会,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经常性的管理工作。现对整顿个体工商业户的工作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的内容
这次对个体工商业户整顿的主要内容是普遍进行五查:一查从业人员、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同营业执照相符;二查货源渠道和经营工具的来路是否正当;三查商品价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四查是否照章纳税、交费;五查经营思想、经营作风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结合五查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个体工商业户遵纪守法,端正经营思想、提高服务水平。
在整顿中,要抓住重点,区别不同行业和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
对个体摊、车,要重点解决四个问题:
1、要固定经营场地。凡是能固定经营场地的行业,如经营百货、干鲜果品、农副产品、烟酒和其他食品的摊、车,都要尽可能固定经营场地。这项工作,要在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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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领导下,公安、交通、环卫、街道、工商各部门紧密配合,统筹安排。在既不影响交通、市容,又利于经营、方便群众的地方,可搞一点一摊,也可搞小摊群,还可开辟小市场、步行街市场。
2、要有正当的货源。个体摊、车出售的商品,要有进货发票或证明。
对抢购、冲击国家计划收购商品或暗地销售淫秽物品、赃物、凶器等违法活动,要依法处理。
3、要明码标价。个体摊、车从国营商业按批发价格购进的商品,必须按规定的零售牌价出售。对于任意抬价,以及从展销会、零售商店以零售价格套购商品加价倒卖的,要从严查处。
4、要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1983〕104号文件和市公安局、环境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月八日联合通告。做到“三亮”:在摊、车的明显位置亮出营业执照,亮挂统一印制的布标,经营者胸前亮戴营业证章,并坚持经常化,逐步做到规范化。
对饮食业个体户,重点查从业人员、卫生、价格和原辅料的使用情况。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未经批准的人员一律不准经营。经营规模要经过批准,必须制定成本核算单和价目表,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外张贴,接受群众监督;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投料标准和成本核算单进行操作,不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哄抬价格;必须严格遵守粮油管理规定,建立粮油进销帐目,做到专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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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不得挪用、转让、私分、倒卖,不得与经营者家庭粮油混用;必须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做好食品卫生工作,要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逐步地统一制做工作服。
对服装加工业的个体户,着重解决技术考核和收费标准的问题。对从业人员要普遍进行一次技术考核,评定级别,确定收费标准,统一制定服装加工价目表。经过考核,技术水平达不到从业标准的,应停止其营业。
对修理行业个体户,主要解决手续制度、技术质量和收费标准方面的问题。对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如钟表、照相机、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自行车等修理业的个体户,要普遍进行一次技术考核。技术水平达不到从业标准的,应停止其营业。必须公布修理价目表;建立健全必要的手续制度,收活要开票,注明修理项目和收费金额;保障修理质量,不准偷工减料,不准以次充好。
对房屋修缮业的个体户,重点解决从业人数和经营范围方面的问题。要严格控制一个个体户从业人员不得超过八人,经营范围只准从事房屋修缮,不准从事房屋建筑。
对其它行业,都要有具体的必要的要求。
坐店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在店堂内悬挂营业执照、服务公约、统一编号的意见本和商品价目表。
对外地来京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须凭当地制发的营业执照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外出证明,经经营所在地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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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当地社会需要验证核准,换发给临时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必须经过技术考核。未履行以上审批手续的,不准经营。
(二)方法和步骤
整顿工作一般分七个步骤进行。第一、调查摸底;第二、按行业就近编组;第三、组织学习,进行教育;第四、开展检查,区别处理;第五、验照换照;第六、按街道建立个体劳动者分会,按行业或地段建立小组,开展相互监督;第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学习制度。
各区工商局要抓紧按街道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所。未建所的,先选派得力干部到街道参加整顿工作。在整顿的基础上普遍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换照、验照。未领取新营业执照的应予换照;已领取新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的可予验照,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原执照右上角加盖“84验”的戳记。换照、验照中,要准确核定个体工商业户的名称(字号)、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点,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刻制统一规格的个体户印章。凡经批准的摊、车个体户从业人员,必须在摊、车营业执照上贴有本人照片,注明姓名。逾期无故不换照、验照的,视为自行停业,收回营业执照。
整个整顿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基本搞完,各区工商局要于明年元月将整顿情况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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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整顿工作中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1、要继续贯彻“适当发展”的方针,坚持“搞活管好”的原则。整顿是为了更健康的发展,要总结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和管理经验,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根据社会需要,按地区、分行业,有计划地做好适当发展工作,发挥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作用。
2、妥善解决经营场地问题。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42号文件、市政府〔1983〕99号文件和〔1983〕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各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规划和筹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和限定时间出摊的早晚市场等各类市场,活跃经济,方便群众。
3、严格贯彻国务院〔1983〕64号、88号文件和市政府71号、104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货渠道的疏通和管理,帮助疏通正常渠道,制止违法购销活动。个体劳动者协会要积极与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共同配合增设批发推销业务或个体工商业户收购站,为个体工商业户增加进货渠道。
4、一个商业摊、车的从业人员一至二人,最多不得超过三人。
5、个体工商业户应按月上交管理费,对无故不交者,暂扣营业执照,并令其停业检查,补交后给照营业。对屡犯者,可收回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业户应按规定参加会议和学习,对经常不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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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连续三次不参加学习的,可暂扣其营业执照,补学后给照营业;对屡不执行学习制度的,可收回其营业执照。
6、对领照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经营的,领照人升学、参军、另谋职业的,年老体弱丧失继续经营能力的,以及经营人死亡或因犯法被关押的,应收回其营业执照。
7、这次整顿,对多数个体工商业户着重正面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促使他们守法经营。对于一贯表现好的,应给以表扬和鼓励;对于犯有一般性错误,能够检查改正的,一般不做经济和行政处理;对少数问题严重或者态度恶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以经济和行政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严重经济犯罪或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今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违章违法活动,在给以经济处理的同时要在营业执照的记事栏内进行登记;经教育不改的加重处理或暂扣执照,停业检查;屡教不改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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