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我省自实施以来,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就医负担得到进一步减轻,获得感明显提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大病保险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个人不缴大病保险费。
二、规范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原则上参保人住院费用经居民医保支付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疗总费用-超出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及限定支付范围外的全自费费用-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居民医保支付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三、规范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低于此标准的可不作调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60%;逐步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四、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督促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持续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大病保险资金运行分析机制,商业保险机构应按季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受益人次、受益水平等大病保险运行监测数据,配合开展运行监测分析,促进大病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五、规范大病保险评估评价。各地医疗保障局要确保大病保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对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监督指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在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引入精算、政策评估等社会机构,通过数据分析、问卷调查等方式,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商业保险公司承接情况进行定期、动态评估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与大病保险承办资格和运行服务费拨付挂钩。
六、加强大病保险宣传培训。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和承办机构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通过典型案例讲解让广大群众了解大病保险的作用和效果。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采取州市培训县区的方式,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精准理解,正确解读,不折不扣落实大病保险政策。
七、畅通大病保险沟通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各地推进大病保险工作中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探索的经验和做法,涌现出来的典型案例,可以动态信息或专报的形式向省医保局报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