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卫健局、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及《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年度筹资工作
2024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为670元/人/年,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400元/人/年。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可正常享受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工作要求
各县区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上结到位;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参保缴费的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好政策宣传讲解,及时向所在县区政府汇报参保扩面工作进展,积极争取各县区政府支持;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的参保费缴纳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发挥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征缴主体作用,协调各乡镇(街道)、学校等集中缴费单位做好保费集中收缴工作。
各级医保、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切实抓好儿童参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信息共享,持续推进“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并加大儿童参保的宣传动员工作。医保经办部门应落实凭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办理新生儿参保政策,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的系统改造和公共服务平台升级。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