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里是仲裁院立案窗口,您递交的材料符合立案条件,在立案前您是否愿意通过调解方式,由人民调解员组织您和公司先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转入仲裁程序?”
“好的,我愿意先行调解。其实我也不想和公司撕破脸,如果能先调解就最好了。”
这是近日发生在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一幕。劳动者李先生因与前公司存在纠纷,来到窗口寻求帮助,在窗口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与引导下,李先生选择了先行调解。
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正式入驻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探索打造“仲裁+人民调解”一体化模式,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市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仲裁院合力调处机制,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不断提升纠纷化解效能,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建立机制实现三方共赢。“仲裁委在立案前首先征求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当事人愿意先行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市仲裁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调解成功并立即支付调解款的,不再进入仲裁程序;5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流程回转至仲裁程序。
据介绍,通过上述案前引调机制,部分案件在初始阶段即被消化,不仅缓解了仲裁员的办案压力,也帮助劳动者减轻了维权诉累。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部分案件未调解成功,但因为有调解机构的提前介入,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期仲裁工作开展也更加顺畅,实现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仲裁机构的三方共赢。
另一方面,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审查确认也保障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效力。
对此,劳动者张师傅深有感触。日前,他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倾诉担忧。“您好!我的工伤案件经过调解后,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但是用人单位说补偿款要分三次给我,最后一笔打款的时间是3个月以后,我不放心,万一他们不给钱怎么办?”
“没关系,你们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立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仲裁审查确认后出具的仲裁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对方不依约履行,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作人员的一番话,化解了张师傅的担忧。
由于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又反悔,使得纠纷又回到初始状态,不仅造成资源浪费,也损耗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针对这一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能当场履行的调解协议统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以保证强制执行效力。
“仲裁+人民调解”的一体化模式运行不到一年,市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参与案前调解114件、调解成功54件;海宁仲裁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置换出具45份仲裁调解书。在提高仲裁办案效率的同时,该模式也为人民群众节省了维权成本,也是落实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之一。
市传媒中心记者 | 林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