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杭州工作的浙江省户籍的人是否可以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可以。浙民事〔2020〕109号《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本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证。
2、婚姻登记如何预约?可提前2-30日登录杭州市民政局官网、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杭州民政”微信公众号预约。
3、涉外婚姻登记中关于“婚姻状况证明”的翻译有何要求?根据(民办函[2008]276号)文件规定,由下列机构之一出具的翻译文本,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接受: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我国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权威翻译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指定的翻译机构。”
4、当事人提供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指定翻译机构地址:杭州解放路138号航天通信大厦1号楼15楼(杭州海博翻译社),电话:87087350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程序有哪些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持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有效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原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第五十八条至五十九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能否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以及《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15〕199号)规定,除对涉台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