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改革科负责人 周勇
市民朋友们:
市政府2013年印发了《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不断深入,公共租赁住房已从前期的建设阶段逐步转为后期管理阶段,原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已不适应住房保障工作要求。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我市出台了新的《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那么,新版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讲了什么呢?现在,我向大家简要讲解说明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准入条件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由于各县(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是不一样的,具体申请可以到所在地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了解。
三、申请到了公共租赁住房能不能相互调换?
为方便住房保障对象就近工作等情况,已分配入住的住房保障对象之间自愿并且有正当理由,可向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互换申请。具体互换条件、程序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对象完成互换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原房屋租赁期限。
四、什么情况下住房保障对象会被解除合同?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要求公租房管理单位直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四)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且未向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五)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违规再次装修造成重大毁损的。
因解除合同而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重新纳入分配范围,不得私自处置,更不得挪作他用。
五、申请到了公共租赁住房能不能一直居住?
(一)不一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多部门动态核查结果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来认定住房保障对象是否继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二)认定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住房保障。
(三)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入住对象,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限期15日腾退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经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由其通过补缴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有关价款,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的方式退出。
(四)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租金标准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就解读到这里,如大家还有疑问,可通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留言或者拨打0792-8130456电话咨询。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