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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1-18 11:45)
文章正文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8号)和《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舒发〔2019〕6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及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留学人员来舒工作和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县级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贯彻落实全县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县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政务督查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等工作,负责调研和综合文字工作。负责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劳动保障监察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组织开展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劳动违法案件,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和重大事件。

(三)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贯彻执行国家财纪法规、政策和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执行财会审计规章制度。负责编制、执行部门财政预算。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四)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股(县就业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促进就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拟订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援助政策措施。负责全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规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参与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考核、培训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农民工工作统计和分析工作。承办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事项。拟订落实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办法。承担失业预警有关工作。贯彻执行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改变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承办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五)职业能力建设股。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管理全县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拟订全县促进城镇居民增收政策和规划,指导有关政策落实和评价工作。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公组织党建工作,提升办学水平。

(六)县表彰奖励办公室(考核奖惩培训股)。综合管理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惩戒、培训工作,完善相关考核办法。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惩戒、申诉、控告工作。拟定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计划。指导协调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拟订县级表彰奖励具体政策办法,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表彰奖励工作,初步审核以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名义和县政府名义奖励的单位和人选。承担相关表彰奖励获得者、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申报工作,负责来舒(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并负责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有关工作。按照规定做好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本县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承担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审批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县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等相关事宜。承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任职审批。负责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落实、组织招募、服务管理等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政策。承办县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九)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劳动关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劳动关系有关配套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落实省、市拟订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承办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审核。贯彻落实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办理职工跨地区转移劳动关系工作。负责协调全县劳动关系三方日常工作。负责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分析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

(十)工资福利股。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收入分配、福利和退(离)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资统发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股。贯彻落实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政策法规,拟订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退休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拟订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政策。会同相关单位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退休审核工作。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业年金制度。负责企业职工以及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工作。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审批工作。负责企业年金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工作。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二)工伤保险股。贯彻落实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县级配套政策。承担全县工伤预防工作,制定和完善工伤预防制度。承担全县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工伤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落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相关管理政策,并负责对其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组织开展工伤医疗稽核,参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检查、督促工伤保险扩面任务落实工作,监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配合市局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康复工作。

第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12名。

纪检监察、工会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舒城县周瑜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

负责人:邱昌玉

办公电话:0564-862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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