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负责并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或受委托配合开展有关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职责。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常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综合管理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零售和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化妆品经营环节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上市后风险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指导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全市专利、商标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并监督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负责全市人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下设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重大会议、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统计工作。
(二)法规处。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执法稽查协调处。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或受委托配合开展有关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协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工作。
(四)市场规范管理处。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五)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的相应工作。承担南昌市企业监管警示系统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价格监督管理处。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并完善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和价格社会监督机制。
(七)反不正当竞争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协助实施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打击网络交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九)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和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负责“12315 ”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参与重大、突发、紧急消费事件的应急处置。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十一)质量发展处。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处。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拟订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拟订食品(含特殊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食品流通违法行为。
(十六)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处。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查处餐饮服务食品违法行为。
(十七)产品抽检监测处。拟订全市产品(含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食品风险监测工作,组织食品安全排查风险隐患。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十八)药品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处。拟订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负责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上市后风险管理、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事权范围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
(十九)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处。拟订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上市后风险管理、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二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十一)计量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国家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涉及安全生产在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
(二十二)标准化处。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指导企业标准的相关工作。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工作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协助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二十三)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指导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指导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四)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处。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拟订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全市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组织指导商标使用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荐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认定后保护工作。指导开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处、调解工作。拟定严格保护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原产地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运用和监管保护工作。负责全市人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服务工作。
(二十五)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协调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知识产权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政府专利奖的组织申报工作。
(二十六)新闻宣传处。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七)科技和财务处。拟定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