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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站编辑 2024-11-16 05:46)
文章正文

一、住房保障范围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指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对象,按规定程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计划供应、审批配租制。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报、登记备案制。  

1、对象。(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纳入属地计划生育管理的在黄石市市区工作和居住,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的在黄石市市区居住的其他住房困难人群。

其中:有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身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人家庭、18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  “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养人)单人家庭原则上不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符合民政安置政策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3、配租规定。实物配租优先向有城市户籍的低保、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配租。同时,拿出一定数量的房源用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其他无房人群实物配租。根据保障对象的申请顺序、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以及房源等情况,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

符合下列情形的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住房未达标家庭,视同无房家庭:有自搭(违建)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配租的家庭,如自行拆除自搭(违建)而租赁私房的;退出原租赁国有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住直系亲属住房且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家庭,搬离直系亲属房,在外租私房的;自有住房经鉴定达到C级、D级以上的危房的家庭,搬离自有私房的。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包括未实施实物配租的对象和配租后住房面积仍未达标的的家庭  

1、对象。租赁私房、借住非直系亲属住房,以及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住直系亲属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  

2、发放方式及金额。本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分二次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按季发放全年补贴。月住房租赁补贴=住房保障面积(住房保障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标准(见附表一)×补贴比例(低保90%,低收入80%)。每月不低于18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指向已经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按规定比例享受租金补贴(享受租金核减)。  

1、对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无他处住房,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且自有、租赁公房面积不足人均14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  

2、租金减免方式及金额。本年度租金减免分二次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月核减,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收取差额租金,未提出申请或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减免当年租金。月租金减免(租金减免金额大于租金的以租金为准)=住房保障面积(住房保障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住房保障面积大于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的以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为准)×片区市场租金标准(见附件一)×补贴比例(低保90%,低收入80%)。  

承租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后由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租金减免;承租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清理转换的直管公房),经审核后由各代管单位(黄石港房管所、西塞山房管所和铁山房管所)实施租金减免。  

(二)审核程序

1、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表格填写完整和资料齐全的社区受理并公示→区民政部门确认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和保障人口→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情况、测算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或配租计分排序(见附件二)→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公示→轮候配租或配租,发放补贴至申请人账户。  

2、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表格填写完整和资料齐全的用工单位受理并公示→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情况→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公示→轮候配租或配租。  

3、其也住房困难人群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表格填写完整和资料齐全的居住地所在社区受理并公示→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情况→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公示→轮候配租或配租。  

4、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  

申请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表格填写完整和资料齐全的社区受理并公示→区民政部门确认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和保障人口→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情况、测算住房租赁补贴数额和公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或房管所)核实租赁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和租金→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申请家庭向产权单位缴纳差额租金。  

(三)申请材料

1、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证明材料。低保证或低收入认定资格证明(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份);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提供劳务用工合同;其他住房困难人群的提供申请人和同住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以建筑面积为准)证明材料。租住单位公房和自搭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房屋建筑面积证明;租住私房的,出具租约;住直系亲属住房和自有住房的,出具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和同住家庭成员户口簿,属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大学生提供纳入属地计划生育证明。  

4、残疾证(注明等级)、重大疾病证明(注明诊断结果)、荣誉证书、烈士家属证明、伤残军人证明、见义勇为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材料等。  

属上年度保障对象,且家庭保障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无变化的无需再次提供上述材料,仅填写《黄石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保障。

附件:黄石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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