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补(换)发
一、事项名称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补(换)发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四、设定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2、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3、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4、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四)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书面的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与原编号一致。(五)《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五、受理条件
1.已取得市教育局认定颁发的高中教师资格证。 2.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依据/规定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居民身份证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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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表
2.《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2、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3、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4、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四)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书面的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与原编号一致。(五)《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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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照片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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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是否
即办件
到场次数
是否可
网上审核
是否可
网上办件
其他说明
1
是
0
是
是
全程网办
八、办理流程
· 1.受理:申请人携带材料到市教育局窗口进行现场确认或者上传材料到政务服务网上受理。
· 2.审核: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通知单,如缺少材料当面告之。
· 3.办结:补发换发新证。
· 4.送达: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寄达办理结果。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929059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西区D210教体类综合窗口。市内乘坐3路、101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 址:
十一、监督电话
0557-12345
0557-6666110
教师资格认定
一、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五、受理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的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5.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依据/规定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188号总理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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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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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是否
即办件
到场次数
是否可
网上审核
是否可
网上办件
其他说明
1
是
0
是
是
全程网办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
2.审核:申请人携带材料到窗口进行现场确认,若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学历信息、学籍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有关信息均为已核验状态,并且户籍为我市户籍的,可直接在网上申请确认,无需到窗口进行确认。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资格审查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专家评审和审查时间不列入受理时间)。
4.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公示。
5.发证: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通过EMS快递送达申请人。
6.归档:服务完毕后,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每项流程结果和相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具体执行条款)集中装订成卷,密封归档。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929059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西区D210教体类综合窗口。市内乘坐3路、101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 址:
十一、监督电话
0557-12345
0557-6666110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一、事项名称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四、设定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五、受理条件
1.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到另一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平台”寄发考籍电子档案的时间为3月1日-10日和9月1日-10日,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受理考生申请转出时间,但必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的工作日将考生申请信息提交到我院办理转出。其他时间平台无法办理。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依据/规定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转出申请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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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是否
即办件
到场次数
是否可
网上审核
是否可
网上办件
其他说明
1
否
0
是
是
全程网办
八、办理流程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考生在办理转考手续前,必须先在转入地取得考籍信息。办理转考时遵循以下流程:
1、考生按照转出地要求,先申请办理转出手续,再按转入地要求办理转入手续。
2、考生的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等考籍档案,由转出地遵循规定标准,生成符合全国“转考平台”要求的电子档案。省际考试机构通过全国“转考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递送和接收。
3、省际考试机构依据全国“转考平台”的数据交换结果,分别对转出考生的在籍档案进行更新和状态变更,转考完成。
4、转出办理
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平台”寄发考籍电子档案的时间为3月1日-10日和9月1日-10日,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受理考生申请转出时间,但必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的工作日将考生申请信息提交到我院办理转出。其他时间平台无法办理。
考生在申请转出时须遵循以下转出要求:
(1)考生须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省外转入地准考证到各市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并对转出的电子档案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字。同一考生一次只能转出到一个外省。考生提供的省外转入地准考证号必须真实有效,且省外转入地准考证号对应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数据必须与我省数据库中一致,否则将会被转入地拒绝接收,转出失败。考生须到信息错误的省份修改信息后,重新办理转出。
(2)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免考课程和毕业论文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无对应理论课程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已转入我省的成绩,不得转出。
(4)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5)考生在我省2003年以前取得的考试成绩,属于国家代码统一前的历史成绩,只在本省毕业使用,不予转出。
5、转入办理
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平台”下载考籍电子档案的时间为3月1日-31日和9月1日-30日。我院将在此期间的工作日通过“转考平台”集中下载各地转入我省的考籍电子档案,并在下载截止日一周内通过我院官网公布转入我省档案情况。
我省在受理转入时遵循以下转入要求:
(1)我省在处理转入数据时,在对考生的个人信息、成绩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前,根据考生提供的我省准考证号码,从我省考籍数据库中校验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如若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有一项匹配不上,系统将直接退回,考生转入失败。考生须到信息错误的省份修改信息后,重新办理转入。
(2)论文、免考合格成绩、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无对应理论课程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3)考生在办理转入我省之前,须充分了解我省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并按我省专业课程设置继续参加考试或办理毕业。
(4)转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在我省实际考试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合格成绩,方可办理相应专业毕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929059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西区D210教体类综合窗口。市内乘坐3路、101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 址:
十一、监督电话
0557-12345
0557-6666110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一、事项名称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四、设定依据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五、受理条件
1.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必须取得1科以上(含1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免考。
2.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自考办提出免考申请。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依据/规定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宿州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2.《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考委【2013】1号)、《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修订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皖招考〔20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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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免考课程及替代此课程的材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2.《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考委【2013】1号)、《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修订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皖招考〔20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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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是否
即办件
到场次数
是否可
网上审核
是否可
网上办件
其他说明
1
否
0
是
是
全程网办
八、办理流程
考生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考委【2013】1号)和)、《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修订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皖招考〔2018〕30号)规定,符合“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免考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办理免考手续,具体流程如下(详见皖考委【2013】1号附件1):
一、免考课程申请
1.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必须取得1科以上(含1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免考。
2.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到市自考办提出免考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1)准考证、身份证。
(2)原毕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规定可以免考的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按学历课程免考的应提供原毕业学校的成绩证明(应包含:课程名称、学时或学分、成绩),并在所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可以是以下两种形式:
A.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原毕业学校或教务处的公章;或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证明原件。
B.人事档案中本人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组织或人事部门的公章;
3.填写《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考申请表》)一式四份,填表要求:内容填写准确、字迹清晰整洁。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929059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西区D210教体类综合窗口。市内乘坐3路、101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 址:
十一、监督电话
0557-12345
0557-6666110
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分立审批
一、事项名称
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分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3.《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一、除技工学校外,我省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不再作为学校名称。
4.《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号)三、(一)扩大市级政府统筹管理的权限。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及校名规范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受理条件
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学校分立或合并。2.学校分立、合并,应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3.学校的分立、合并,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依据/规定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决策机构出具的申请;资产材料;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学校分立的决议;民办学校名称核准表(本项针对需重新命名的学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3.《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一、除技工学校外,我省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不再作为学校名称。
4.《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号)三、(一)扩大市级政府统筹管理的权限。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及校名规范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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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是否
即办件
到场次数
是否可
网上审核
是否可
网上办件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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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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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是
全程网办
八、办理流程
1 受理
1.1 业务科室及时接待,并提供相应表格和示范文本;
1.2 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业务科室应当场登记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1.3 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能当场补齐或更正的申请事项,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核
业务科室依法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议,评估结果提交局教育行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3 决定
根据审核决定,业务科室制作相关文件。
4 送达
业务科室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批复交给服务对象,并出具送达回执或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
5 归档
服务完毕后,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每项流程结果和相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具体执行条款)按档案管理规范集中装订成卷,加盖业务科室公章后密封归档。确保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929059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西区D210教体类综合窗口。市内乘坐3路、101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 址:
十一、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