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强化待遇保障
一是确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疑似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按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对异地就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的肺炎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肺炎在异地进行治疗的本市参保人,可免除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医保基金予以报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受当地分级诊疗政策规定的限制,确保相关保障待遇水平不降低。三是发挥医疗救助职能,密切关注贫困家庭人群感染或疑似感染情况,及时启动城乡医疗救助机制。四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肺炎的我市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及时结算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全面强化药品保障
一是指导各县(市、区)及定点医疗机构全力做好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保障工作,如属于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未挂网的产品,医疗机构直接登录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备案采购管理”栏目填报相关采购信息,进行阳光备案采购。如属于临床急需的药品耗材,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确保临床防治疾病需求。二是动态监测与疫情防控相关医药卫生用品的供应情况及价格波动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三)全面强化服务保障
对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肺炎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医保患者开通“绿色通道”,并实施“一站式”结算服务。对参保患者省内就医的,全部开通医保即时结算;对在省外就医的,简化备案手续,通过电话备案直接开通全国联网医院即时结算。
(四)全面强化资金保障
一是向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肺炎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截止2020年1月28日,共向省城34所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含1所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预付1530万元(其中:17所三级医疗机构各50万元、16所二级医疗机构各付30万元、1所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预付200万元)。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肺炎患者的相关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