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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公租房租金收缴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0-02 03:05)
文章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租金收缴程序,提高租金收缴率,特制定《衢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公租房租金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名下公租房租金收缴、欠租催缴、欠租行为的处置及租金收缴系统管理

第二条  租金代扣。住房保障管理科应在每月3日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承租人存入足额资金到代扣账户,6日前将代扣明细提供计划财务科完成第一次租金代扣;每月18日前住房保障管理科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再次通知承租人,21日将代扣明细提供计划财务科完成第二次租金代扣。计划财务科依据住房保障管理科提供的每月租金代扣明细,及时完成租金代扣工作。每年12月10号前住房保障管理科提供计划财务科全年度租金代扣明细汇总表(附件1),计划财务科根据租金代扣明细汇总表开具租金代扣发票。

      租金催缴。承租人累计欠缴租金2个月的,在当月15日前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进行催缴。

市本级保障性住房日常动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日常动态管理系统”)对租金逾期未缴纳情况发出预警,承租人累计3个月未缴纳租金的,系统发出黄色预警信号,工作人员将前期短信催租等记录录入预警处置流程,同时在7个工作日邮寄送达《租金催缴通知书》并录入系统,督促住户及时缴租。

承租人超过《租金催缴通知书》的规定时间仍未缴纳或明确表示不予缴纳的,应1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寄送《租金催缴律师函》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

条  提起诉讼或下发行政决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系统发出红色预警信号。住房保障管理科应收集相关资料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送达市住建局下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行政文书

  申请执行。

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在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仍拒不履行的,应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及时对接律师、法院,跟进强制执行情况。

通过行政非诉执行途径解决的,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未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向其送达催告限期履行行政决定通知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由市住建局委托律师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对未执行到位的,及时发函法院,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

第六条 租金变动。因房屋分配、调整、退房、更名、分户、人口变化等引起承租人租金数额变化时,住房保障管理科应及时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动态管理系统中变更承租人租金信息,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计划财务科。

第七条 租金注销。承租人及其保障家庭成员的死亡或确无继承人清偿其欠租债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租金的,由住房保障管理科整理资料台账(包括住户拖欠租金金额、去世证明材料、采取过的催租措施、律师的法律建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经领导会签批准后,对室内物品经《公告》后无人认领的予以处置,处置产生的残值或相关租赁押金(保证金)抵扣部分欠租,剩余欠租由住房保障管理科会同计划财务科按相关流程办理欠租核销手续;同时在动态管理系统及租金台账中注销,相关资料台账存入该户一户一档。

 纳入系统管理租金收缴全部纳入日常动态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租金收缴和欠租统计纳入租金管理模块统一设置,实现同步在线上传并生成统计报表分析等功能。该系统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租金代扣系统,实现租金代扣数据实时交换至动态管理系统,动态更新租金收缴情况

属现金缴纳(含法院强制执行租金款项)业务的,计划财务科周一提供租金发票明细汇总表(云票系统导出版)给住房保障管理科,租金代扣业务于银行扣成功2个工作日内反馈住房保障管理科,租金电子发票核销联于次月月初移交住房保障管理科,住房保障管理科做好每月租金收缴核销工作。

  租金收缴统计。住房保障管理科在每月5日前,统计上月租金缴纳情况、欠租明细、租金收缴率等情况计划财务科做好相关配合,形成月度租金收缴报表》上报领导。住房保障管理科、资产管理科每年统计保障房管理使用信息明细表(附件2),于1月20日前提供计划财务科。

  对欠租人进行电话或上门催缴的应做好书面记录;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应存留邮寄信息和寄送回执;直接送达的,应拍照或影像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中心名下直管公房参照执行,人才公寓按照市委人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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