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融媒体中心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认定服务的通知》(黑医保函〔2020〕74号)及《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齐医保发〔2019〕18号)要求,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因诊治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累积情况及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需求,继续减轻二十八种慢性病参保人员所承担的在门诊医疗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此外,为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认定工作,方便门诊慢性病患者享受相应待遇,自2021年3月1日起,所有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均可随时到指定鉴定医院申报认定,现将申报要求及鉴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鉴定病种
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白塞病、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重度肝炎、高血压(Ⅲ级以上)、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性结核病、房颤、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非透析,请符合以上二十八种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申报鉴定医疗机构。
二、城镇职工慢性病自付比例及年门诊最高结算限额
病种
支付比例
每年最高结算限额(含自付费用)
脑血管病后遗症
(合并肢体功能障碍)
80%
3,600元
糖尿病(具有相应合并症)
6,000元
肝硬化(失代偿期)
8,000元
各种恶性肿瘤
5,000元
脱髓鞘病
5,000元
帕金森氏病
4,5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1年20,000元;第2-3年10,000元;第3年后不再享受待遇。
血友病
20,000元
类风湿性关节炎
(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6,000元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8,000元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8,000元
骨髓纤维化
8,0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8,000元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4,500元
精神系统疾病
4,000元
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80%
8,000元,待遇期12个月。
白塞病
8,000元
大血管搭桥术后
8,000元,待遇期12个月。
重度肝炎
10,000元
高血压(Ⅲ期以上)
2,000元
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
1,500元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
以上)
1,500元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1,500元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500元
活动性结核病
1,200元
房颤
1,200元
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非透析
90%
1,500元
尿毒症
10,000元
三、待遇结算
按照慢性病患者长期规律使用药品的特点,慢性病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当月享受的待遇额度(含自付比例)达到月最高支付限额,慢性病待遇停止享受,次月重新启动另一个月待遇额度;当月或当年待遇未享受完结,剩余费用不结转下个月或下年度使用。
四、申报条件
凡是参加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均符合申报条件。
五、如果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所发生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含自付费用)超出年度最高医保支付限额时,慢性病门诊待遇也将同时终止使用,待新年度起始后可继续享受当年待遇。
六、上述疾病的鉴定标准依据《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1)执行,请各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疾病的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鉴定。
七、本文件下发后,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将此文件传达至所有参保职工(包括在职、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如因未及时通知导致参保人员延误鉴定,责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
八、慢性病有关事宜可到参保单位阅读文件,或到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查询,并可下载填写《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3)、《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承诺书》(附件4)。由于申报人员未按规定填写,未提供申报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或者不配合进一步实施检查化验而导致无法进行鉴定而影响鉴定结果,责任由个人承担。
九、申报地点和鉴定时间
申报和鉴定慢性病工作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参保人员可随时到指定医疗机构申报鉴定。申报卧床(仅限脑血管病后遗症)的人员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医疗机构将组织工作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认定参保人员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
(一)鉴定时间
自2021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随时(法定工作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受理申报和组织认定。参保人员需持身份证、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应诊断疾病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到指定医疗机构慢性病申报处进行申报登记和预约鉴定时间。
(二)鉴定单位及鉴定病种
1. 讷河市人民医院:糖尿病(具有相应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病、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白塞病、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房颤、慢性肾功能不全(III期以上)非透析、重度肝炎。
2. 讷河市中医医院: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脱髓鞘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高血压(III期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尿毒症、大器官移植术后。
3. 讷河市仁康精神病医院:精神系统疾病
4. 齐齐哈尔市结核病防治医院:活动性结核病
(三)鉴定单位联系电话如下:
1. 讷河市人民医院联系电话:0452-3320822;15663376510 甄主任;18245273520闫秋月
2. 讷河市中医医院联系电话:0452-3384511;13079611507 李 欣
3. 讷河市仁康精神病医院联系电话:0452-3331678; 13946267384孟令会(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4. 齐齐哈尔市结核病防治医院联系电话:0452-2382105
(四)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鉴定方式
长期居住异地人员,可指定居住地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并登录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下载我市的鉴定标准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3)、《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承诺书》(附件4)提供给现居住地的三级医疗机构,由当地三级医疗机构依据我市的鉴定标准做相应检查,出具鉴定结果,并由鉴定医疗机构的医保科签字盖章后,将检查和鉴定结果原件邮寄至参保地代办人(单位或家属),由代办人到申报医疗机构予以复核认定。
十、申报范围
(一)既往鉴定合格的慢性病病种,不再重新鉴定,可继续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大血管搭桥术后的参保人员,待遇期满12个月后将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二)既往鉴定合格的各种恶性肿瘤患者,待遇期满3年不再享受慢性病待遇,如有病情变化,可随时提供疾病相关材料和诊疗记录到指定医疗机构重新申报鉴定,经鉴定符合标准的,可在鉴定的次月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
(三)享受再生障碍性贫血待遇的患者,发病未满3年且需要系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待遇,如发病已经超过3年(复发加重除外),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四)对于既往未经过慢性病鉴定的新发病参保人员,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病情发展变化已经达到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选择所患慢性病的相应病种申报。
(五)自动放弃城乡居民参保险种,重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可申请将原慢性病待遇转至新险种,慢性病待遇享受时间连续计算。
(六)对于经鉴定不合格,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患者,可向申报医疗机构提请复议,提供真实确切相关凭证或进一步实施相关检查,再由所申报的医疗机构医疗专家进一步认定。
(七)原门诊慢性病病种“大器官移植术后”纳入门诊特殊治疗病种,待遇标准和鉴定方式不变。
十一、申报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应详细填写《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3)、《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承诺书》(附件4),填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以上两份表格需到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下载并自行打印,或到指定鉴定医疗机构领取。
(二)项目填写要齐全,身份证号或医保卡号必须填写齐全。
(三)申报人员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慢性病,本次只鉴定一种,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一种疾病进行申报。如果更改疾病病种,新病种享受待遇同时停止原病种相应待遇。
(四)鉴定目的是确定参保人员所患慢性病是否需门诊治疗,并非疾病的诊治行为,故所有检查项目不反馈结果,也不提供治疗方案。所申报的材料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存档一年留查,不再返还本人,如参保人员需要留存原始检查材料,请递交复印件。
十二、鉴定结果查询及待遇享受时间
慢性病鉴定结果不做另行通知,请参保人员在鉴定次月5日后,自行到“讷河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查询鉴定结果,或者到申报所在鉴定医院进行查询。
十三、各慢性病病种享受待遇起始时间为鉴定次月5日。
十四、为了满足申报和鉴定的咨询服务需求,除通过参保单位阅读文件、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或美丽讷河、讷河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资讯外,参保人员也可向鉴定医院进行咨询(咨询电话同前)。参保人员可在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咨询28种慢性病鉴定的相关问题。
此文件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有关慢性病政策的文件时,如果本文件没有体现,可遵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
1.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2.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所需材料
3.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4.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承诺书
5.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须知
6.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流程
讷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日
附件1:
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脑血管病后遗症
脑血管病后遗症是指脑出血、脑梗塞经六个月系统治疗后,遗有后遗症,并需要长期规律服用相应药物。
(一)患侧肢体(下肢为主)肌力在Ⅲ级以下(含Ⅲ级),需进一步康复治疗的。
(二)血管性痴呆临床表现,其它原因引起的痴呆除外。
(三)球麻痹不能进食需鼻饲,排除脑血管疾病之外原因引起的。
(四)以上任意一项均需有头CT或MRI等影像学相应改变支持。
上述标准中第四项为必备条件,同时具备第(一)、(二)、(三)任意一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二、糖尿病
(一)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含Ⅱ期,视网膜有黄白“硬性渗出”或有出血斑)。
(二)糖尿病合并下肢动脉血管疾病(闭塞50%以上)引起的足部病变。
(三)视网膜病变Ⅰ期且合并肾脏改变Ⅳ期以上(含Ⅳ期)或合并除下肢血管病变外其它大血管疾病。
(四)视网膜病变Ⅰ期同时合并胫前、胫后、腓总神经传导速度减弱。
凡糖尿病患者,具备上述合并症之一者,方可认定为合格。
三、肝硬化(失代偿期)
(一)脾大伴脾功能亢进。
(二)腹水。
(三)黄疸。
(四)实验室检查有明显改变:
1. 血液检查:有脾功能亢进,可见全血细胞减少;
2. 尿液检查:可见尿胆原含量增加,尿胆素实验阳性;
3. 血浆白蛋白与球蛋白比例倒置、血清转氨酶升高;
4. 其它:血清胆固醇降低、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五)CT、B超支持诊断。
同时具备(五)项和(一)、(二)、(三)、(四)任何一项方可认定合格。
四、帕金森氏病
(一)四项主征(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中至少具备两项,前两项至少具备其中之一,症状不对称。
(二)美多芭治疗有效。
(三)无眼外肌麻痹、小脑体征、直立性低血压、锥体系损害和肌萎缩等。
五、脱髓鞘病
(一)肢体感觉异常、球后视神经炎、步态异常、肢体无力等症状,有两次以上发作。
(二)神经电生理检查有中枢神经系统病变。
(三)脑脊液检查阳性表现。
(四)核磁共振检查支持诊断,并确定有两个分离病灶。
六、各种恶性肿瘤
(一)各种恶性肿瘤术后复发或带瘤生存者。
(二)各种恶性肿瘤根治术后无瘤生存3年以内者。
(三)乳腺癌参保人员行内分泌治疗5年以内者(鉴定时须携带免疫组化结果)。
各种恶性肿瘤参保人员具备以上任何一项,并需要长期规律服用相应药物,方可认定为合格。
七、血友病
(一)有家族史、符合性联隐性遗传规律。
(二)有自发深部组织出血或关节畸形。
(三)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明显延长。
(四)因子Ⅷ促凝活性(FⅧ:C)减少或极少。
至少同时具备(三)、(四)两项方可认定合格。
八、尿毒症
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通过各种透析方式治疗才能维持生命的参保人员。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程不满3年或满3年复发加重,且需要系统、规范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
十、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一)血管造影确定支架植入。
(二)血管超声确定血管支架植入。
(三)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仍需服用抗凝药物。
具备(一)、(二)两项中任何一项和第(三)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十一、类风湿性关节炎
(一)类风湿因子或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阳性。
(二)多关节肿胀或畸形。
(三)X线显示骨质疏松或骨破坏。
同时具备上述三项即可认定为合格。
十二、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一)临床表现
可有出血、脾脏肿大,血栓形成引起的症状和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1. 血小板计数:>450×109/L持续至少两个月;
2. 血片中血小板成堆,有巨大血小板;
3. 骨髓增生活跃或以上,或巨核细胞增多、体大、胞浆丰富;
4. 白细胞计数和中性粒细胞增加;
5. 部分患者JAK2V617F阳性。
十三、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一)临床有多血症表现
1. 皮肤、黏膜呈绛红色,尤以两颊、口唇、眼结合膜、手掌等处为著;
2. 脾肿大;
3. 高血压,或病程中有过血栓形成。
(二)实验室检查
1. 血红蛋白测定及红细胞计数明显增加,未治前多次血红蛋白≥200g/L(男性),或≥190g/L(女性),红细胞计数≥6.5×1012/L(男性),或≥6.0×1012/L(女性);
2. 血细胞比容增高:男性≥0.54,女性≥0.50;
3. 无感染及其他原因引起白细胞计数多次>11.0×109/L;
4. 血小板计数多次>300×109/L;
5.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碱性磷酸酶(NAP)积分>100;
6. 骨髓象示增生明显活跃或活跃,粒、红与巨核细胞系均增生,尤以红细胞系为著;
7. 大部分患者JAK2V617F阳性。
(三)能除外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
(四)能除外相对性红细胞增多症。
具有(一)中第1及第2项加(二)中第1项;此外,尚需具备第3项至第7项中任何四项;再加上(三)及(四)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十四、骨髓纤维化
(一)脾明显肿大。
(二)外周血象出现幼稚粒细胞和(或)有核红细胞,有数量不一的泪滴状红细胞,病程中可有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的增多或减少。
(三)骨髓穿刺多次“干抽”或呈“增生低下”。
(四)脾、肝、淋巴结病理检查示有造血灶。
(五)骨髓活检病理切片显示纤维组织明显增生。
第(五)项为必备条件,同时具备其他任何两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十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一)有皮肤狼疮、溃疡、滑膜炎、浆膜炎等表现。
(二)血常规:至少有白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其中一项减少。
(三)尿常规:尿蛋白阳性。
(四)抗核抗体或抗可溶性抗原(ENA)阳性。
(五)补体减少。
必须具备第(四)项,同时具备另外其他任意一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十六、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
(一)心脏超声确定心脏瓣膜置换。
(二)心脏机械瓣膜置换术后仍需长期服用抗凝药物。
具备上述两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十七、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
(一)精神分裂症
至少有下列两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单纯型分裂症另规定:
1. 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2. 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3. 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4. 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5. 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6. 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7. 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8. 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9. 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二)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1. 有躯体、神经系统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脑病、脑损伤,或可引起脑功能障碍的躯体疾病,并至少有下列1项:
(1)智能损害综合征;
(2)遗忘综合征;
(3)人格改变;
(4)意识障碍;
(5)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紧张综合征等);
(6)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综合征、抑郁综合征等);
(7)解离(转换)综合征;
(8)神经症样综合征(如焦虑综合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三)癫痫性精神障碍
1. 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 有原发性癫痫的证据;
3. 精神障碍的发生及其病程与癫痫相关。
(四)强迫性神经症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并以强迫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一项:
(1)以强迫思想为主,包括强迫观念、回忆或表象,强迫性对立观念、穷思竭虑、害怕丧失自控能力等;
(2)以强迫行为(动作)为主,包括反复洗涤、核对、检查或询问等;
(3)上述的混合形式。
2. 参保人员称强迫症状起源于自己内心,不是被别人或外界影响强加的。
3. 强迫症状反复出现,参保人员认为没有意义,并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试图抵抗,但不能奏效。
十八、白塞病
(一)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和治疗。
(二)反复口腔溃疡,每年3次以上。
(三)结节红斑和关节痛。
(四)病理确定多发肠道溃疡。
(五)C反应蛋白增高或血沉增快。
具备第(一)项,另外具备(二)、(三)、(四)、(五)项中任意两项条件,方可认定为合格。
十九、大血管搭桥术后
(一)血管超声确定血管搭桥。
(二)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需服用抗凝药物。
具备上述两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二十、高血压病(Ⅲ级以上)
既往患有高血压Ⅲ级以上病史(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并有下列并发症之一可认定为合格。
(一)心脏疾病伴有心脏扩大及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40%)。
(二)脑血管疾病。既往脑梗死或脑出血病史,并伴有肢瘫(肌力3级及以下),头部CT或磁共振显示责任病灶≥2.0cm(脑干、内囊处可<2.0cm)。
(三)肾脏疾病。血肌酐≥177μmol/L或2.0mg/dl。
(四)主动脉夹层。须有既往磁共振或CTA证据。
(五)重度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或伴有视神经乳头水肿。
二十一、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
(一)鉴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6条符合标准:
1. 既往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或肺结核病史;
2. 有长期咳嗽、咳痰或喘息史;
3. 肺气肿体征、肺动脉区第二心音亢进,剑突下有明显心脏搏动;
4. 右心衰症状或体征(颈静脉怒张,肝区压痛(+),肝颈静脉反流征(+),下肢浮肿等);
5. 胸片显示慢性支气管炎或肺气肿表现、右心室增大、右肺下动脉增宽等改变;
6. 心电图显示电轴右偏、顺钟向转位、肺型P波或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室扩大等。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
1. 既往胸部X线或CT检查;
2. 心电图;
3. 心脏彩超。
二十二、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一)鉴定标准
既往明确诊断风湿性心脏病,并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 有左心和/或右心功能不全症状和/或体征(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2. 心界扩大,听诊及单个瓣膜或多个瓣膜听诊区闻及III/6级以上病理性杂音,可伴有心房纤颤;
3. 心脏彩超示心脏扩大,二尖瓣狭窄,伴有或不伴有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和三尖瓣狭窄伴有或不伴有关闭不全。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
1. 心电图;
2. X线胸片;
3. 心脏彩超。
二十三、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一)鉴定标准
既往有冠心病心绞痛或心肌梗死病史。必须同时具备1、2项或2、3项:
1. 心脏扩大(心脏超声提示心室扩大);
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40%);
3. 严重心律失常(慢性心房颤动,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第二度Ⅱ型或第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室率显著缓慢者,双分支阻滞、三分支阻滞伴有Adams-Stroke综合征发作者,频发室性早搏,成对出现或呈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现象,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
1. 心电图;
2. 超声心动图;
3. 既往Holter;
4. 既往冠脉CTA或冠脉造影。
二十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一)鉴定标准
须同时符合1、2、3项:
1. 既往明确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史,以及既往明确合并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病史;
2. 肺功能检查:应用支气管舒张剂后FEVl/FVC<70%,FEVl<60%;
3. 临床体征:桶状胸、肋间隙增宽。剑突下心尖搏动。听诊两肺呼吸音可减低,呼气延长。并发右心功能不全时可出现颈静脉充盈、肝颈回流征阳性、肝脏肿大、双下肢水肿。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
1. 肺功能检查;
2. 既往胸部X线或CT检查;
3. 血气分析;
4. 心电图。
二十五、活动性结核病
(一)鉴定标准
须同时符合1、2、3项:
1. 临床表现:典型结核病临床症状及体征。
2. 影像学检查:胸部DR、CT、MRI等检查证实有活动性结核病表现的支持。
3. 实验室检查具备以下任意一项:
(1)细菌学检查
①涂片显微镜检查结核分枝杆菌阳性;
②分枝杆菌培养阳性,菌种鉴定为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
(2)分子生物学检查
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阳性(包括:Gene Xpert检测、TB-SAT、LAMP、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测、线性探针溶解曲线检测技术等)。
(3)结核病病理学检查
经肺组织穿刺活检、支气管镜刷检及活检等,以及组织病理检查符合结核改变。
二十六、房颤
(一)鉴定标准
须同时符合1、2、3项。
1. 既往已明确诊断为持续性和/或永久性房颤;
2. 体格检查多存在心律绝对不齐,第一心音强弱不等,脉搏短绌等;
3. 心电图检查示P波消失,代之以大小不等、形态不规则的f波,心室率极不规则,形同窦性心律,亦可伴室内差异传导呈现宽大畸形。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
心电图检查。
二十七、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非透析
有详细病史资料明确诊断的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率10-20ml/min、血肌酐443-707umol/L时,需长期药物治疗。
二十八、重度肝炎
有明显或持续的肝炎症状,如乏力、纳差、腹胀、尿黄、便溏等,伴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脾大,ALT和/或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parate aminotransferase.AST)反复或持续升高。白蛋白降低或A/G比值异常、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凡A<32g/L.Bil>正常上限5倍,PTA60%~40%,CHE<2500U/L,四项中有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慢性肝炎。
附件2:
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
门诊特殊慢性病所需材料
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共设定二十八种,在慢性病申报过程中,除需提供身份证、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和复印件外,原则上,还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应的疾病诊断材料,证明所申报疾病的种类和患病的程度,每种慢性病所需材料如下:
一、脑血管病后遗症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头部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糖尿病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近期诊疗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和诊疗记录复印件。
(三)相应合并症的诊疗记录及相关检查结果复印件。
三、肝硬化(失代偿期)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近期的肝功化验报告单和B超检查的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三)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四、帕金森氏病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近期美多芭治疗有效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五、脱髓鞘病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神经电生理检查、脑脊液检查、磁共振检查报告单。
(三)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六、各种恶性肿瘤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如申报人员既往因为恶性肿瘤而施行了手术治疗,需提供术后病理报告单(乳腺癌参保人员需提供免疫组化的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七、尿毒症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提供近期肾功化验单的复印件。
(三)近期透析记录单和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八、血友病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因子Ⅷ促凝活性(FⅧ:C)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或提供足以证明申报人患过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明确病情复发加重有关材料。
(二)提供骨髓穿刺的化验结果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一)需提供血管支架植入术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血管造影及支架植入术治疗报告单或血管内彩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一、类风湿性关节炎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类风湿因子或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化验单,X线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二、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
(三)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三、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
(三)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四、骨髓纤维化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报告单(骨髓活检)的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抗核抗体或抗可溶性抗原(ENA)和补体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六、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七、精神系统类疾病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八、白塞病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九、大血管搭桥术后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血管彩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十、高血压病(Ⅲ级以上)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超声心动图、眼底检查、CT或头部核磁共振、CTA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十一、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
(一)如既往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或肺结核住院治疗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既往胸部X线或CT检查、心电图、心脏彩超报告单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十二、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一)如有既往明确诊断风湿性心脏病住院治疗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既往心电图、X线胸片、心脏彩超报告单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十三、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一)如有既往有冠心病心绞痛或心肌梗死病史住院治疗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既往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动态心电图、冠脉CTA或冠脉造影报告单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十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一)如有既往明确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史,以及既往明确合并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住院治疗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既往肺功能检查、胸部X线或CT检查、血气分析、心电图报告单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十五、活动性结核病
(一)如有既往结核病住院治疗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影像学检查:胸部DR、CT、MRI等检查证实有活动性结核病表现的报告单复印件。
(三)实验室检查、肺组织穿刺活检、支气管镜刷检及活检等,以及组织病理检查符合结核改变的报告单复印件。
(四)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十六、房颤
(一)如有既往已明确诊断为持续性和/或永久性房颤住院治疗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心电图检查报告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十七、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非透析
(一)如申报参保人员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十八、重度肝炎
(一)如有既往住院治疗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
(二)检验报告单(丙氨酸氨基转氨酶和/或天门冬氨酸转氨酶、白蛋白、球蛋白、白蛋白/球蛋白比值、总胆红素、胆碱酯酶、凝血酶原活动度等)。
(三)肝胆脾彩超报告单。
二十九、门诊特殊治疗病种:
大器官移植术后
(一)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诊断书(或者提供足以证明申报人施行过大器官移植手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提供近期环孢素血药浓度化验单的复印件。
(三)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附件3: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认定医院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o职工医保
o城乡居民医保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选择定点医院
申请人签名
申报病种名称
医保编码
申报病种
情况
(符合诊断标准项目)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医院盖章
备注
附件4: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承诺书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慢性病有关政策文件,自愿申请慢性病鉴定,接受医疗专家给予实施的相应检查和化验,认可鉴定结果。本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如果鉴定合格,将严格遵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不违规使用慢性病待遇,如有违反,我和家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相关说明:
1.对确需到家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如鉴定时确认申报参保人员属非卧床,将取消其本次鉴定资格。
2.医疗保险是为参保人员在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只能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参保人员病故后,参保人员家属绝不能再使用参保人员的任何医保待遇,此做法属于违规、违法行为。
3.鉴定合格参保人员,持医保卡/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者凭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院就医,开具同鉴定病种相关联的药品处方,每种药品剂量不得超过1个月,凭处方购药结算。使用慢性病购药时,需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不得换取同慢性病无关的药品或商品。
4.认定次月5日之后,参保人员可自行登录“讷河市医疗保障局”公众号查询慢性病鉴定结果,或者致电申报所在鉴定医院进行查询。
参保人员签字: 参保人员家属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须知
一、收费标准:
(一)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齐齐哈尔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规定,对于仅提供疾病有关材料进行鉴定的,需参照医疗专家院内会诊每次缴纳30元费用,对于需要通过进一步到医院集中组织检查和化验进行鉴定,或到家中鉴定的,需参照临床鉴定费缴纳60元的费用。
(二)鉴定过程中,若须施行相关检查者,请自费承担:
1. 糖尿病:根据鉴定需要检查尿分析、肌电图、眼底照相等项。
2. 脑血管病后遗症:根据鉴定需要复查头部CT等项。
3. 各种恶性肿瘤:根据鉴定需要复查头部或体部CT及彩超等项。
4. 重度肝炎必检项目:彩超、检验(丙氨酸氨基转氨酶和/或天门冬氨酸转氨酶、白蛋白、球蛋白、白蛋白/球蛋白比值、总胆红素、胆碱酯酶、凝血酶原活动度)等项。
5. 肝硬化必检项目:肝功、彩超等项。
6. 尿毒症、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非透析必检项目:肾功,彩超等项。
7. 再生障碍性贫血必检项目:血液分析等项。
8. 高血压必检项目:超声心动图、肾功(尿素氮、肌酐)。
9. 帕金森氏病、脱髓鞘病、血友病、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类风湿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白塞病、大血管搭桥术后、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性结核病、房颤,根据鉴定过程实际需要而定。
二、申报重度肝炎、肝硬化、尿毒症、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非透析、高血压人员检查鉴定时需上午空腹参检。
参保人员本人须持本人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及身份证的原件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3)、《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承诺书》(附件4)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三、所有参加鉴定人员,如有申报所需的相关鉴定材料和影像资料,请一同携带,以备鉴定参考。
附件6:
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流程
一、根据《关于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准备鉴定相应病种所需材料。
二、到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参保单位打印或到鉴定医疗机构领取《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3)、《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承诺书》(附件4)。
三、在申报鉴定时,本人或家属携带鉴定的参保人员身份证、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填写齐全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3)、《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承诺书》(附件4)和相应病种所需材料及影像资料,到相应病种指定医疗机构申报登记,预约鉴定时间。
四、需要进一步到医院进行检查的,须在约定时间内,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卧床和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人员根据文件规定鉴定。
五、认定次月5日后,参保人员可自行登录“讷河市医疗保障局”公众号查询慢性病鉴定结果,或者致电申报所在鉴定医院进行查询。
六、鉴定合格的参保人员,认定次月5日起,开始享受待遇。参保人员持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由医生开具相应疾病的药品处方,凭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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