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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件

(来源:网站编辑 2023-12-21 01:12)
文章正文

2022年,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和新消费领域中的热点问题、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积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日前,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

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事人帅某系权利人成都欧拉微波元器有限公司前员工,与权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曾担任权利人车间主任、车间副总经理等职务,主要负责权利人BJ26定向耦合器(60dB)生产,该产品于2016年投入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2019年,帅某从权利人处离职后,即成立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在权利人处任职期间掌握的BJ26定向耦合器(60dB)相关参数,设计R26定向耦合器(60dB)图纸提供生产销售。经鉴定,当事人使用的产品图纸与权利人的产品图纸技术特征相同。至案发止,共计违法所得594.69元。帅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022年2月17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4.69元,罚款40万元。

案例二

四川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权利人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系德国比泽尔集团在中国全资子公司,主要致力于制冷压缩机研发、制造、销售。自2005年1月成立以来,持续将“比泽尔”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国内制冷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21年5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民终3254号民事判决,判决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完整包含“比泽尔”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作为原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从事制冷行业多年,在明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仍以签订合同形式,购进铭牌标注为“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制冷压缩机产品50台进行销售,误导相关公众。至案发止,共计销售制冷压缩机产品39台,销售金额21.22万元,违法所得3651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构成商业混淆行为。2022年9月26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制冷压缩机产品11台,没收违法所得3651元,处罚款13.46万元。

案例三

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7月开始,当事人以盲盒的形式在其所属手机APP“元气部落”中销售各类商品,至2021年12月12日,当事人根据消费者在某个奖池中抽出的具体奖品,随即向该奖池补充相对应的奖品,以维持中奖概率的恒定和正确。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2月3日,当事人调整奖池的部分操作规则和维护措施,无论消费者在奖池中抽出何种奖品,均不向该奖池补充奖品,直至该奖池奖品被抽取完或者该奖池生命周期终结。上述期间,随着盲盒不断地被消费者抽出之后,各等级奖品占奖池奖品总数量的百分比在不断地进行动态变化,当事人未对中奖概率作出相对应的实时调整,也未对奖池中的被抽出的奖品进行有针对性地补充,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构成虚假宣传行为。2022年3月16日,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60万元。

案例四

富顺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光灯街某医疗美容诊所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为包装自身医疗美容服务实力,吸引消费者,提升销售业绩,于2021年8月制作灯箱悬挂于店内,集中对其自身和医生荣誉资质、擅长项目等进行宣传。经查,当事人称,系重庆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分院,方某某为“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会员”,宋某某为“胸部整形专项学科带头人、麦格乳房假体中华区首席丰胸专家”,欧某某为“中国自体软骨隆鼻术代表人物、韩国美容健康医学会(KAWW)会员”等,均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构成虚假宣传行为。2022年3月31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

案例五

广汉市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采取发放宣传单的方式邀请消费者到店体验。期间,通过播放视频授课的形式,对其销售的“生长因子”食品进行宣传,视频中宣称:“生长因子”食品有治疗癌症、糖尿病、高血压的功效。经核实,“生长因子”食品系固体饮料,不含任何治疗功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构成虚假宣传行为。2022年10月20日,广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案例六

伍某某商业贿赂案

2018年11月,当事人经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干部陈某(因受贿罪已被判刑)介绍,以开发区鸿又达二手房信息中介服务部的名义为案外人王某代办公寓(商业)房过户手续, 陈某承诺在当事人代办王某房产过户核定税费时,为当事人谋取方便,核定其他代办人员不能取得的较低房产交易税额,并商定两人将所获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因当事人具有缴纳较低房产税费的优势,王某遂将其名下140套公寓(商业)房的过户手续委托当事人代办。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当事人将王某140套公寓(商业)房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共获利181.97万元,其中以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等形式支付给陈某87万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构成商业贿赂行为。2022年4月1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4.97万元,罚款20万元。

案例七

资中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2年1月1日,当事人在其售楼部开展“成交砸金牛赢大奖”促销活动,购房者均可参与抽奖,活动最高奖设置内容为“万基·资州尚府成交砸金牛赢大奖,特等奖79999元,美的·双开门冰箱/TCL·液晶电视机/取暖折叠麻将/魔力康·太空舱按摩椅/九阳·破壁机/美的·微波炉/TCL·优家智能电饭煲/长虹·五级超滤净水器/创维·御膳电压力锅/澳柯玛·茶吧机/韩国大宇·烧烤炉/英国MAK·西塞德麦饭石锅具七件套”。经核,其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设置金超过500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2022年3月22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

案例八

阆中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4年7月31日,当事人投资建成阆中市社会化民营小汽车考试场所,为社会公众提供小汽车科目二、科目三“考前考场适应性训练”汽车租赁服务。2019年8月1日始,当事人制定科目二330元/时、科目三350元/时的“考前考场适应性训”汽车租赁服务收费标准。同时,为避免对学员有影响力的驾校教练将学员带到其他地方参加“考前考场适应性训练”,当事人以提供计时劳务的名义,按科目三100元/时/人的标准,向介绍学员到该场地训练的驾校教练员支付所谓的“计时工资”。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共收取学员科目三“考前考场适应性训练费”68.14万元,支付驾校教练员“计时工资”19.47万元。同时,当事人科目三“考前考场适应性训练费”未进行成本核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构成商业贿赂行为。2022年3月31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

案例九

广安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通过现场展示、微信朋友圈、业务员推销等方式推广其品牌荣誉认证业务。对前来咨询有意向的客户,当事人将荣誉称号模板提供给客户,由客户自行选择荣誉称号。在未经任何达标评比、评选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为客户制作虚假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帮助客户提高品牌知名度,在招商加盟、招投标中获得优势。截至案发止,当事人共为3家企业制作虚假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8套,收取费用1.05万元,获取违法所得8100元。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2022年3月28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

案例十

会理县某桶装水经营部商业诋毁案

当事人在2021年7月9日与四川大凉山巴松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届满后开始经营盛世源天然泉水。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直接给部分原巴松桶装水用户配送盛世源桶装水,并向客户宣传“巴松桶装水质量有问题,水里面有渣渣,质量不合格,向厂家也反映了很多次,但是厂家也不改进,所以不送他家的水”“因巴松矿泉水检查水质有问题现暂停供应,待以后恢复后会继续送巴松矿泉水供我公司饮用”等不真实信息,其行为损害了四川大凉山巴松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巴松桶装水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2022年4月15日,会理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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