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须知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电监会令第17号)和《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电监会令第18号)制定。
请投诉举报人在提出投诉举报之前,确认对以下事项已全部知悉。
一、受案范围
所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属于电力监管的职责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投诉;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违反国家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可以举 报。
二、投诉举报的途径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具体见附件)向电力监管机 构投诉或举报;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或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投诉举报进展查询
查询投诉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12398或电邮。
四、投诉的注意事项
(一)投诉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被受理:
1.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二)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事项, 投诉请求等;以上各项必须真实准确。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
3.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5.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五、举报的注意事项
(一)举报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被受理: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证据 材料;
(二)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1.举报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
3.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六、真实性承诺
(一)投诉人、举报人应依据所了解到的真实情况提出投诉举报,不得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二)投诉人、举报人应当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电力 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