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是市生态环境局派驻机构,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县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县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六)牵头中央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工作。承担中央和省市部门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县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重点问题进行督办落实。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等。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九)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