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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23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1-15 23:43)
文章正文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7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9〕25号)要求,我省已连续六年持续开展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2023年已全面进入第二周期(2023——2027)评估。督导评估期间,我省先后开展了幼儿园自评、县级督评、市级督评等工作。近期,根据我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有关数据,我们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分析,形成了我省幼儿园办园行为年度督导评估报告。鉴于督导评估周期时长为三至五年,我省第一周期启动时间为2018年,部分地区第一周期于2020或2021年结束,因此该部分地区第二周期启动时间亦相应提前。为了更为全面地反映我省各地第二周期启动以来的规范办园情况,我们将第一周期结束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经进入第二周期的幼儿园均纳入本次统计分析中。基本内容如下。

    一、第二周期督导评估工作进展    (一)全省幼儿园自评完成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底,全省16市114个县(区)(含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进入评估系统的幼儿园共计10919所,已完成自评8524所,自评完成率78.07%。各市完成数量:合肥市1415所,芜湖市427所,蚌埠市419所,淮南市390所,马鞍山市202所,淮北市183所,铜陵市109所,安庆市358所,黄山市239所,滁州市432所,阜阳市1413所,宿州市841所,六安市607所,亳州市996所,池州市121所,宣城市372所。

从自评进度看,由于我省部分地区提前进入第二周期,幼儿园自评完成率较高,全省有望提前结束第二周期。

   (二)全省幼儿园督评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底,全省幼儿园完成第二周期督评共5214所,督评完成率47.75%。其中,2021年1032所,2022年2093所,2023年2089所。各市完成数量:合肥市128所,芜湖市276所,蚌埠市417所,淮南市381所,马鞍山市23所,淮北市173所,铜陵市107所,安庆市200所,黄山市180所,滁州市314所,阜阳市1010所,宿州市841所,六安市213所,亳州市659所,池州市42所,宣城市250所。

数据显示,我省大部分地区县级督评进度较快,普遍超过年平均进度20%。

   二、参评园总体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底,全省第二周期参评园规范办园平均得分为838分(满分1000分),超过合格水平(750分)。参评园五个一级指标的均分分别为:办园条件215分(满分250分),卫生安全177分(满分200分),保育教育163分(满分200分),教职工队伍190分(满分250分),内部管理93分(满分100分)。

数据表明,全省幼儿园办园行为在第二周期(截至2023年11月底)实现了全面提升,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全省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程度总体上有了明显改善。总分由760上升到838,提高了10.26%,其中办园条件提高12.35%,安全卫生提高8.56%,保育教育提高8.94%,教职工队伍提高12.53%,内部管理提高7.26%。

二是各地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总体上取得进步。16个地市在总分上较第一周期均有上升,其中阜阳市提高18.30%、铜陵市提高17.08%,宣城市提高13.79%,滁州市提高13.10%;且第二周期均达到合格或以上等次,其中达到良好等次的地市有8个,打破第一周期良好等次地市为0的记录。

三是各地办园行为的各个方面规范程度均有明显提升。15个地市分别在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五个一级指标上均有提升,仅一市在内部管理指标上略微下降0.81%。

   三、参评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参评园的数据看,全省幼儿园总体发展势头良好,办园行为趋于规范,办园条件不断完善,办园水平不断提升,保教质量持续提高。但仍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力度有待加强。一是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安保人员三类岗位人员配备不足。二是教职工资质欠缺,“两教一保”人员的专业性不高。三是教职工待遇保障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二)园舍与场地建设达标程度有待提高。参评园中,幼儿园园舍建筑、活动场地、区角设置等场地面积较为紧张,班级区角设置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幼儿活动空间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办园场地建设,统筹规划预留好新办幼儿园占地面积。

(三)省域学前教育资源分布有待优化均衡。当前我省学前教育资源在区域之间、县域之间分布存在不均衡问题。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集中在中心城区或经济开发区。此外,随着近年来公办园队伍的不断壮大和质量提升,民办园原有优势已不明显。

    四、相关督导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督促各地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县级政府对幼儿园监管责任,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规范办园行为。及时总结第一周期督评经验,梳理存在的短板,进一步开展好第二周期自评、督评工作。

(二)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坚持“以评促建”,推动各地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不断增强学前教育专业督导力量,及时识别与发现幼儿园办园存在的问题,提升精准督导评估的能力,进而为幼儿园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

(三)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安徽省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比例。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及时依需补充公办园教职工,加强对农村地区幼儿园的教职员工配备,严格落实幼儿园教师及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不断缩小区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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