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 张照栋】
谁在伤害“提出问题的人?”
在河南周口市村民邵红兵因举报工厂排污被打成颅损伤后,新华社发出如此疑问。
据此前报道,河南周口男子邵红兵前不久向该市环保局扶沟县分局打电话匿名举报一家工厂排污,结果却被该工厂知道,将其打成颅脑损伤。该企业还威胁说,“谁再举报,举报一次打一次”。
邵红兵
2月5日深夜,扶沟县委宣传部公布调查和处理结果,泄密者为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扶沟综合执法大队某中队中队长李某某,扶沟县纪委监委与周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联合调查组对李某涛立案进行审查调查。
邵红兵的遭遇并不是个案。近年来,举报人信息遭泄露,甚至被打击报复的案例时有发生。
比如震惊全国的湖南“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正是在举报学校操场偷工减料后遇害。
最终,此案涉及的黄炳松等19名公职人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10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杜少平涉恶犯罪团伙13名成员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
2019年6月,邓世平的尸骸从新晃县一中的操场下挖出
据齐鲁网2019年9月13日报道,记者举报了山东青岛平度市田庄镇宝落村村南的尾矿库,存在非法排放尾砂的情况。大约十分钟后,该记者就接到被举报人的电话,并被其人身威胁。
最终,涉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被警方控制,田庄镇原应急办主任于平被停职检查,平度市纪委已对其启动调查程序。
2019年7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宁夏隆德县一起举报人信息被泄露,并遭打击报复事件。
“隆德县公安局对举报线索没有认真核查,违规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并违规将举报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赵慧对举报人及其前来问询的儿媳进行两次殴打,致使两名受害人住院治疗。”
最终,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局长安继海被免职,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刑侦大队大队长于泳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并调离公安队伍;民警韩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公安队伍;
而被举报的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则被开除党籍,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将其刑事拘留,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举报人信息被泄露一事,新华社在《匿名举报遭报复,谁在伤害“提出问题的人”?》一文中评论道:“打黑除恶和反腐败的经验都表明,泄露举报者信息,不仅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会侵蚀群众对有关部门的信任,还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要求相关部门保护举报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责。”
早在1991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表示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责。
第三条 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四条 对违反上述第三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 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第七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第八条 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八条 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正如新华社评论所言,各地相关部门应该从这些“举报人信息被泄露”的案例中吸取教训: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才是对待举报的正确姿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