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对切实纠正教育行业存在的不正之风,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及校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全面学习、深入贯彻《规定》精神,深刻认识中小学公办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重要危害,严禁中小学公办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系统加强行风建设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深刻认识禁止中小学公办教师有偿补课的法理基础
长期以来,人们对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之所以制止不力,甚至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与人们对中小学公办教师职业性质的认识有关,认为中小学公办教师不是公务员,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获得一定报酬无可厚非。
这里,有必要对中小学公办教师的职业性质进行一番探讨。《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显然,中小学公办教师是纳入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工作人员。更为关键的是,《教师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这说明,教师的工资待遇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从教师的职业特性及其工资待遇的保障来看,中小学公办教师是具有国家公务人员性质的。而《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我个人认为,作为中小学公办教师不能只要求获得不低于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而却不愿接受相应的管理和约束。
二、深刻认识治理中小学公办教师有偿补课的重大意义
之所以要严禁中小学公办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是因为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都是中小学骨干教师,由于他们大都心在课外,滋长了中小学教师一切向钱看的风气,严重削弱中小学教师乐于奉献的职业精神,动摇了教师职业道德的根基。之所以要严禁中小学公办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是因为中小学公办教师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国家出资购买的公共教育资源,如果推向市场,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让一部分有钱人通过购买服务获得优质公共教育资源的额外教育服务,必然带来新的教育不公平。之所以要严禁中小学公办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是因为有偿补课作为教育系统的不正之风,已严重影响了教育系统的行业形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不满。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与北京师范大学师生座谈时提出了争做“四有好教师”的要求。制止中小学公办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是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争做“四有好教师”的必然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好老师的道德情操最终要体现到对所从事职业的忠诚和热爱上来,好老师应该执着于教书育人。我们常说干一行爱一行,做老师就要热爱教育工作,不能把教育岗位仅仅作为一个养家糊口的职业”、“如果身在学校却心在商场或心在官场,在金钱、物欲、名利同人格的较量中把握不住自己,那是当不好老师的”。
三、全面建立治理中小学公办教师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
第一,要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把严禁中小学公办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作为教育系统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成果、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之一,形成制度,常抓不懈。第二,要明确责任,校长是治理中小学公办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中小学校必须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纳入教师聘用合同管理,从事有偿补课,不听劝阻的,学校必须解除聘用合同。第三,要加强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禁止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突破口,把学习贯彻教育部《规定》纳入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课程,大力倡导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教师职业道德。第四,要加强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专项治理,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要委托第三方评价,建立中小学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履行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坚决落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4号)关于将“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的行为,作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10条行为之一的规定,对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第五,要强化问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坚定态度,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实名曝光。(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 张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