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区属国有企业将占有或使用的各类闲置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场地、构筑物等(以下简称“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
为本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出租不适用本办法。
对于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等房地产,原则上不鼓励对外出租。
三、办公性房地产应首先用于满足各单位正常的办公需求,对不适合办公等要求的零星房地产,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拍卖或招租。
出租审批
四、区属国有企业将占有或使用的房地产用于出租,应通过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通用系统审批。
五、区属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国资办负责,房产出租价格评估由国有企业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各单位新增出租或续租的房地产,应在出租或到期前报批。
招租程序
六、核准招租底价。区国资办根据中介机构评估建议价核准招租底价和浮动比率,招租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建议价。
七、确定招租方式。各单位房地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网络公开竞拍。可选择具备资产拍卖、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经营范围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鼓励各单位自行办理上架前资料准备、竞拍咨询、现场看样、过户交割等辅拍工作;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举办活动、工地附属等临时性租赁、工业园区等招商租赁以及农民多高层公寓车位定向出租等特定租赁情况,经营班子会议纪要或监管主体班子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招租方式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审批确定。
八、明确租赁期限。普通房地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对餐饮、住宿等装修投入较大的房地产不超过十年。
租赁期满,原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愿意续租的,可续签一次租期;续签期限不超过原租期,且最长不超过五年。续签工作应于期满前,按不低于中介机构市场评估价标准核准的招租价办理审批。
九、合同签订。招租完成后,出租企业应及时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
十、关于装修。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出租合同条款中须明确装修费用在租赁期满后一律不予补偿。租赁期满后,房产的产权单位、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等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对本办法执行之日前签订的出租房地产合同中未明确装修条款,而实际确实存在装修投入(不可移动的装修)且装修时间在评估基准日前一年内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核实评估,核准确定装修费补偿标准,一并列入招租条件,由新租户直接补偿给原承租户。
十一、特殊事项。下列房地产经承租人申请,集团公司或监管主体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报经审批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本办法执行之日前符合原特殊群体认定条件的出租。
(二)租赁给其他区属国有公司、租赁给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租赁给区级镇街行政机关、或因电信、市政、消防、军事等特殊需要租赁给相关国有机关或公司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
(三)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房产,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建议价。(其中持证困难家庭凭相关证明按本办法第五条审批同意后,招租底价可酌情下浮,最高下浮不得超过20%)。
十二、流标处理。采取网络公开竞拍方式招租的房地产出租,首次竞拍流标的,企业可继续申请重新上架,二次起拍价可在首次起拍价的基础上下浮不超过20%;二次竞拍仍流标的,三次起拍价可在首次起拍价的基础上下浮不超过50%;三次竞拍流标的,企业可根据集团公司经营班子集体决策意见或监管主体班子集体决策意见,采取协议出租或转让,并将集体决策意见报区国资办备案。
日常管理
十三、区属国有公司应当承担对出租房地产的日常监管职责,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并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十四、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收回出租的房地产,应当重新按规定程序实行招租,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十五、因政府统一规划征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审批同意后,由出租企业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前款解除合同的,出租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由征迁部门等按规定办理。
十六、区属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后,将本年度的房产租赁情况留档备查。
监督管理
十七、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出租的管理,严禁以下行为: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或闲置房地产;
(二)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收取或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以抵顶本企业费用等方式抵交租金收入;
(三)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十八、国资、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房地产出租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 则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在房产出租过程中如遇合同纠纷,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区国资办不作调解。
二十一、各区属国有企业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审批管理制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