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融媒体中心
各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认定服务的通知》(黑医保函〔2020〕74号)及《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齐医保发〔2019〕18号)要求,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因诊治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累积情况及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需求,继续减轻二十三种慢性病参保人员所承担的在门诊医疗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此外,为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认定工作,方便门诊慢性病患者享受相应待遇,自2021年3月1日起,所有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均可随时到指定鉴定医院申报认定,现将申报要求及鉴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鉴定病种
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高血压(Ⅲ级以上)、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性结核病、房颤、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非透析、重度肝炎、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育精神障碍),请符合以上二十三种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申报鉴定医疗机构。
二、慢性病自付比例及年门诊最高结算限额
病种名称
报销比例(乙类药品先自付15%)
年支付限额(含自付费用)
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
75%
50,000元
各种恶性肿瘤
75%
10,000元
大血管搭桥术后
60%
6,000元(待遇期12个月)
(待遇期12个月)
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60%
6,000元(待遇期12个月)
(待遇期12个月)
系统性红斑狼疮
75%
5,000元
尿毒症
80%
10,000元
精神系统疾病
75%
5,0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
60%
第1年20,000元;第2-3年10,000元;第3年后不再享受待遇。
糖尿病合并症
75%
5,000元
肝硬化失代偿期
75%
5,000元
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
75%
5,000元
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75%
5,000元
帕金森氏病
75%
5,000元
重度肝炎
80%
10,000元
高血压(Ⅲ期以上)
60%
2,000元
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
60%
1,500元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60%
1,500元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60%
1,500元
慢性病阻塞性肺疾病
60%
1,500元
活动性结核病
60%
1,200元
房颤
60%
1,200元
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非透析
60%
1,500元
严重精神障碍疾病
100%
600元
三、待遇结算
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除外)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当月享受的待遇额度(含自付比例)达到月最高支付限额,特殊慢性病待遇停止享受,次月重新启动另一个月待遇额度;当月或当年待遇未享受完结,剩余费用不结转下个月或下年度使用。
四、申报条件
凡是参加讷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均符合申报条件。
五、申报范围
(一)既往鉴定合格的慢性病病种不再重新鉴定,可继续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大血管搭桥术后的参保人员,待遇期满12个月后将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二)对于既往未经过慢性病鉴定的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的参保人员,病情发展变化已经达到了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可选择所患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除外)的相应病种申报。
(三)既往鉴定合格的各种恶性肿瘤患者,待遇期满3年不再享受慢性病待遇,如有病情发展变化,可随时持疾病相关材料和诊疗记录到指定医疗机构重新申报鉴定,经鉴定符合标准的,可在鉴定次月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
(四)享受再生障碍性贫血待遇的患者,发病未满3年且需要系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待遇,如发病已经超过3年(复发加重除外),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五)既往享受原新农合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可以重新选择申报城乡居民慢性病对应疾病病种或更改疾病病种,按规定申报和鉴定,所申报疾病病种鉴定合格后,自新待遇享受起始月,原新农合慢性病待遇将不再继续享受。
(六)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指通过卫健委相关部门认定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分析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度末,以疾控中心提供的患者名单为准。不需要通过指定医院申报和鉴定,即可在下一年度初享受待遇。
(七)精神系统疾病病种是针对患有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四个类型的精神系统疾病给予相应慢性病待遇,已享受原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如果属于上述四个类型精神系统疾病,可到讷河市仁康精神病医院申报和鉴定,鉴定合格的,可享受此慢性病相应待遇,原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慢性病待遇同时取消。未鉴定合格的,可继续享受原慢性病病种待遇。
(八)对于经鉴定不合格,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患者,可向申报医疗机构提请复议,提供真实确切相关凭证或进一步实施相关检查,再由所申报的医疗机构医疗专家进一步认定。
(九)原门诊慢性病病种“大器官移植术后”纳入门诊特殊治疗病种,待遇标准和鉴定方式不变。
六、申报地点和鉴定时间
申报和鉴定慢性病工作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参保人员可随时到指定医疗机构申报鉴定。申报卧床(仅限脑血管病后遗症)的人员可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医疗机构将组织工作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认定参保人员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
(一)鉴定时间
自2021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随时(法定工作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受理申报和组织认定。参保人员需持身份证、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应诊断疾病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到指定医疗机构慢性病申报处进行申报登记和预约鉴定时间。
(二)鉴定单位及鉴定病种
1. 讷河市人民医院:糖尿病(具有相应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房颤、慢性肾功能不全(III期以上)非透析、重度肝炎、儿童白血病(十四周岁以下)。
2. 讷河市中医医院: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高血压(III期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尿毒症、大器官移植术后。
3. 讷河市仁康精神病医院:精神系统疾病
4. 齐齐哈尔市结核病防治医院:活动性结核病
(三)鉴定单位联系电话如下:
1. 讷河市人民医院联系电话:0452-3320822;15663376510 甄主任;18245273520闫秋月
2. 讷河市中医医院联系电话:0452-3384511;13079611507 李 欣
3. 讷河市仁康精神病医院联系电话:0452-3331678; 13946267384孟令会(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4. 齐齐哈尔市结核病防治医院联系电话:0452-2382105
(四)长期居住异地人员鉴定方式
长期居住异地人员,可指定居住地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并登录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下载我市的鉴定标准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3)、《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承诺书》(附件4)提供给现居住地的三级医疗机构,由当地三级医疗机构依据我市的鉴定标准做相应检查,出具鉴定结果,并由鉴定医疗机构的医保科签字盖章后,将检查和鉴定结果原件邮寄至参保地代办人(单位或家属),由代办人到申报医疗机构予以复核认定。
七、上述二十三种疾病的鉴定标准依据《讷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1)执行,请各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疾病的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申报一种疾病鉴定。如果更改疾病病种,新病种享受待遇同时停止原病种相应待遇。
八、如果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所发生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含自付费用)超出年度最高医保支付限额时,慢性病门诊待遇也将同时终止使用,待新年度起始后可继续享受待遇。
九、慢性病鉴定有关事宜可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并填写《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3)、《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承诺书》(附件4)。对于申报人未按规定填写,未提供申报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或者不配合进一步实施检查化验而导致无法进行鉴定从而影响了鉴定结果,责任由个人承担。
十、申报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应详细填写《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3)、《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承诺书》(附件4),填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述表格需到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下载并自行打印,或到指定鉴定医疗机构领取。
(二)项目填写要齐全,身份证号或医保卡号必须填写齐全。
(三)申报人员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本次只鉴定一种,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一种疾病进行申报。
(四)鉴定目的是确定参保人员所患慢性病是否需门诊治疗,并非疾病的诊治行为,故所有检查项目不向鉴定人员反馈结果,也不为鉴定人员提供治疗方案。所申报的材料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存档一年留查,不再返还本人,如参保人员需要留存原始检查材料,请递交复印件。
(五)由于病情的原因致使卧床不起(仅限脑血管病后遗症患者),不能到指定医院按时参加鉴定的参保人员,请在《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3)中相应的栏目内加以注明,并由受理申报的医疗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到参保人员家中鉴定,未达卧床标准的,将不予鉴定。
十一、鉴定结果查询时间
慢性病鉴定结果不做另行通知,请参保人员在鉴定次月5日后,自行到“讷河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查询鉴定结果,或者到申报所在鉴定医院进行查询。
十二、待遇享受时间
各慢性病病种享受待遇起始时间为鉴定次月5日。
十三、为了满足申报和鉴定的咨询服务需求,除通过阅读文件、登录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或关注微信“美丽讷河”、“讷河市医疗保障局”公众号发布的相关资讯外,参保人员也可向鉴定医院进行咨询(咨询电话同前),参保人员可在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咨询23种慢性病鉴定的相关问题。
十四、此文件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有关慢性病政策的文件时,如果本文件没有体现,可遵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1.讷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2. 讷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所需材料
3.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4.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承诺书
5. 讷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须知
6. 讷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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