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门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上查阅《指南》。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或因涉密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分类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南通市海门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机关简介
(2)政策文件
(3)公示公告
(4)规划计划
(5)部门预决算
(6)政府采购
(7)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
(8)重大民生信息
(9)人事信息
(10)其他
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二)政务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机关的政务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时间、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位于区公安局档案室,开放时间工作日08:30—17:30,联系电话0513-8128010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通过以下公开方式获取本机关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3、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指定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政法南路99号;邮政编码:226100;联系电话:0513-81280102;传真号码:0513-81280128;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选择受理部门为公安局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需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一般应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网站或相应网站查询。
(四)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施行。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供行政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及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监督电话:海门区公安局督察大队:0513-8128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