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35号)精神,设置宿州市教育体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指导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项目工程、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及大中专学生资助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2.加强指导并开展学校体育、群体性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3.加强基础教育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科学设置、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城区、农村学校,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贫困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高中及职教中心基本集中在县城,初中基本集中在乡镇,小学、幼儿园在(办事处、乡镇)区域内合理布局。深入推进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教改步伐,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和服务地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导向,科学设置专业。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全市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进一步增强职业学校发展活力。
5.加强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教育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教育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教育体育发展规划及发展的重点、结构、规模、速度和步骤;制定全市教育体育事业发展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教育体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并指导开展学校体育、群体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三)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宏观指导和协调义务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规划并指导中小学、中职教育、卫生与艺体教育、安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中等、初等和学前教育的课程计划、课程改革、教材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学、职业培训、教科研指导和评估工作,调整专业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四)统筹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分级负责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撤并和更名的审核、审批、管理,负责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五)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督导检查工作,督导指导学校(园)教育教学工作,强化督导职能,加大督政、督学力度,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六)统一管理本级教育体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体育经费筹措、拨款、基建投资的意见,指导与管理本部门的基本建设工作。监测各县区教育体育经费筹措,义保经费和中职资助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编制市属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预决算,负责编制全市教育体育事业及经费统计分析,负责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教育体育经费项目、标准的监管,负责市属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教育收费标准的执行。
(七)主管全市的教师和体育人才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统筹规划和指导学校教职工管理和教育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体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教师资格考试、资格认定、定期注册、社会体育指导员、运动员、裁判员的等级评定和审批,负责教师、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教育体育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师德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学校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属学校的班子建设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九)统筹全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招生计划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市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十)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信息化教育、教学仪器和实验装备的配备工作,实施并指导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和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工作。
(十一)规划并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承担市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教育体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二)统筹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及项目设置与布局,制定全市体育竞赛制度、计划和竞赛规程,做好竞赛和训练工作。组团参加有关运动会和其他比赛,承办一定规模赛事。
(十三)指导全市体育场馆建设和体育科研工作。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推动体育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负责体育彩票的销售管理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本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和指导教育体育系统的社团组织。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体育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机关各部门工作关系。
2.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管理、机关安全保卫,信息报送、机要保密、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起草综合性文稿,局机关后勤管理、物品采购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3.牵头督办全市教育体育系统信访、维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综合办理,乡村振兴,市政府对市教体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4.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创建,节能管理等工作。
5.牵头完成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和市文明办、市乡村振兴局、市信访局等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科
1.负责全市教体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制度改革,校长职级制改革,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体系统表彰奖励,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局机关人员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
2.统筹全市中小学教师招聘,具体负责省统一组织的全市新任教师招聘笔试阅卷,具体指导各县区特岗教师面试,优师专项计划和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等工作。
3.协助市教育工委做好局机关、市直学校领导班子日常管理、局管干部调整配备和人员招聘用编、聘用、入编等工作。
4.参与教育体育系统社团组织建设管理工作。
5.牵头完成省教育厅师资处、人事处,省体育局人事处,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体育经济科)
1.统筹全市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编制、公开局本级预决算,指导市直学校编制、公开预决算和学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统计监测全市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统计、分析和发布全市教育、体育基本信息,培训全市教育体育系统财务、统计工作人员,实施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民生工程等工作。
3.参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经费管理,协调财政部门管理下达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和教育附加,协调发改委拟订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4.联系全市体育彩票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政策,承担国(境)内外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的管理。
5.负责局机关、市直学校内部审计和局机关财务工作。
6.下达普通中专学校招生计划以及高中阶段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
7.牵头完成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省体育局财务处,市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发改委(物价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1.承担全市教育体育系统法治建设、法治宣传和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审核,教体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2.负责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普法工作。
3.统筹协调全市教育体育系统的综合改革工作。
4.统筹负责对全市教体系统综合执法工作。
5.牵头完成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等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基础教育科
1.负责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达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特色化发展等工作。
2.负责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新办普通公办高中的申报评估,研学旅行基地(营地)和劳动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等工作。
3.负责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审批,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验印核发等工作。
4.统筹推进“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实施校内课后服务,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推进基础教育学校“五育并举”,落实学生“五项管理”等工作。
5.牵头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科书,规范基础教育教材、教辅管理。
6.协助做好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
7.统筹做好军人子女、招商引资企业高管子女就学等工作。
8.牵头完成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1.负责管理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核发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2.负责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职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图书馆、实验仪器设备建设等工作。
3.牵头协调、指导全市农民文化技术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以及全民终身学习工作,参与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规划、结构调整、体制改革和师资队伍管理工作。
4.参与拟订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政策措施。
5.联系宿州学院、市属高等职业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等工作。
6.牵头完成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安全卫生管理科
1.统筹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
2.负责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协调工作,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安全预案制订和各项安全法规、政策、制度、措施落实的检查督促工作。
3.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国防教育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教材建设、师资培训,市直学校安全队伍建设等工作。
4.监督学校饮食卫生和公共卫生,协调全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有关疾病防治工作。
5.监督全市体育运动和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高危运动项目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6.做好各类应急预案及安全演练工作。
7.牵头完成省教育厅思政处、体卫艺处和市安委会、市政法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八)群众体育科
1.制定并落实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规划、政策法规。
2.制定并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做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3.负责全市体育社团(体育协会)的建设、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培训等工作。
4.负责组织参加国家、省群众体育赛事。
5.负责市本级大型体育场馆免收费管理工作。
6.协调全市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发展。
7.牵头完成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市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学校体育与艺术教育科(青少年竞技体育科)
1.制定并落实全市青少年竞技体育发展规划、体育竞赛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并落实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规划、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和青少年训练管理制度。
3.负责全市青少年竞技体育项目的设置、布局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青少年体育训练、竞赛和重大青少年国内外体育比赛参赛工作。
4.指导全市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及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承办全市“体教融合”的具体工作。
5.负责全市体育教练员的注册和管理,全市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
6.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工作,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
7.负责组织全市初中毕业生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考试。
8.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工作。
9.牵头完成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和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行政审批服务科(民管教育管理办公室)
1.负责全市普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二级运动员、二级裁判员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高中阶段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工作。
2.拟订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组织实施。
3.承担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统筹管理、综合协调,民办中等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的审核备案工作,监督检查民办中等学校办学方向、办学行为。
4.参与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审核、校长任职的核准等工作。
5.指导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做好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指导工作。
6.负责教体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7.指导市民办教育协会建设工作。
(十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1.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颁发的教育督导法规规定,负责拟订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规章制度、政策措施、工作规划,全市教育督导评估的标准、指标体系和方案。
2.负责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
3.负责深化教育综合评价改革工作。
4.牵头完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二)市教体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宣传中心)
1.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2.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3.负责检查委局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并对委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4.负责查处委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5.受理对委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及党员权利保障工作。
6.负责全市教育体育宣传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教体局全媒体中心的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科
1.负责处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及秘书组决定事项。
2.负责起草领导小组及秘书组相关文件及规章制度。
3.负责筹办领导小组及秘书组有关会议,协调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会议精神传达落实工作。
4.负责督促协调市委教育工委、市教体局内设机构及相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及秘书组领导同志批示,处理有关方面向领导小组及秘书组提出的重要事项。
5.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及秘书组有关调研、督查工作。
6.协调对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7.牵头完成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秘书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